16. A. 禁止發表任何與本板明顯無關之文章。
→ 是否達到明顯無關之標準,則依板主認定為主。
B. 禁止發表刻意討噓之文章。
→ 是否達到刻意討噓之程度,則依板主認定為主。
違反上述條款,初犯水桶一個月併刪文,累犯水桶三個月併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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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16.A.判定標準]
有以下任一項情形,皆視為與本板明顯無關:
(1) 文章有頌揚、鼓勵、教唆犯罪行為,或描述個人違法情境之情形。
(此處「犯罪」「違法」係指違反中華民國法律,非指違反PTT內相關規定)
(第一篇即處分)
(2) 文章使用用語過於冷門、艱澀,使 30 位以上不同使用者,推文表示看不懂、
無法討論,或「當個板」等,
且根據文章內容接續討論之使用者不足 3 位,且24小時內未積極修文改善,
達兩篇者。
(第一篇予以鎖文,並寄發通知信提醒該使用者以上標準,
再犯則處分第二篇,第三篇開始則視為累犯,之後每篇皆處分)
[板規16.B.判定標準]
有以下任一項情形,皆視為刻意討噓文章:
(1) 文章有嘲弄、取笑、攻擊新聞事件受害者情形(據已知證據討論可能性者不在此限)
(2) 使用者在十日內有三篇以上文章符合下述{1}{2}任一條件者,
則第三篇以後視為刻意討噓之文章:
{1} 1 小時內被不同ID噓文達2X以上。(違反板規19.之推文不計入)
{2} 24小時內被不同ID噓文達6X以上。(違反板規19.之推文不計入)
{3} 以下情形阻卻違反板規16.B.:
<1> 該文有被他人刻意聚眾噓文情形(請使用者自行舉證,由板主判定)
<2> 發p求紅喜氣(文章於發文後五分鐘內,確實有文字表示噓文者有p幣拿)
<3> 因作者與推文者據文章衍生爭論導致達上述(1)(2)噓文數量者
<4> 因發文使用者被針對,達上述(1)噓文數量者
(第一、第二篇予以鎖文,並寄發通知信提醒該使用者以上標準,
並建議其根據噓文內容,看是否有更適合的發文看板,或改善用語,
再犯則處分第三篇;
若未鎖文或未寄發通知信提醒,
然使用者在四日內有四篇文章皆符合所有條件者,
可直接鎖前三篇並處分第四篇;
經處分過後,再有符合{1}{2}任一條件之文章,每篇皆直接以板規16B處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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