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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禁止發表任何與本板明顯無關之文章。 → 是否達到明顯無關之標準,則依板主認定為主。 B. 禁止發表刻意討噓之文章。 → 是否達到刻意討噓之程度,則依板主認定為主。 違反上述條款,初犯水桶一個月併刪文,累犯水桶三個月併退文。 ------------------------ [板規16.A.判定標準] 有以下任一項情形,皆視為與本板明顯無關: (1) 文章有頌揚、鼓勵、教唆犯罪行為,或描述個人違法情境之情形。 (此處「犯罪」「違法」係指違反中華民國法律,非指違反PTT內相關規定) (第一篇即處分) (2) 文章使用用語過於冷門、艱澀,使 30 位以上不同使用者,推文表示看不懂無法討論,或「當個板」等, 且根據文章內容接續討論之使用者不足 3 位,且24小時內未積極修文改善, 達兩篇者。 (第一篇予以鎖文,並寄發通知信提醒該使用者以上標準, 再犯則處分第二篇,第三篇開始則視為累犯,之後每篇皆處分) [板規16.B.判定標準] 有以下任一項情形,皆視為刻意討噓文章: (1) 文章有嘲弄、取笑、攻擊新聞事件受害者情形(據已知證據討論可能性者不在此限) (2) 使用者在十日內有三篇以上文章符合下述{1}{2}任一條件者, 則第三篇以後視為刻意討噓之文章: {1} 1 小時內被不同ID噓文達2X以上。(違反板規19.之推文不計入) {2} 24小時內被不同ID噓文達6X以上。(違反板規19.之推文不計入) {3} 以下情形阻卻違反板規16.B.: <1> 該文有被他人刻意聚眾噓文情形(請使用者自行舉證,由板主判定) <2> 發p求紅喜氣(文章於發文後五分鐘內,確實有文字表示噓文者有p幣拿) <3> 因作者與推文者據文章衍生爭論導致達上述(1)(2)噓文數量者 <4> 因發文使用者被針對,達上述(1)噓文數量者 (第一、第二篇予以鎖文,並寄發通知信提醒該使用者以上標準, 並建議其根據噓文內容,看是否有更適合的發文看板,或改善用語, 再犯則處分第三篇; 若未鎖文或未寄發通知信提醒, 然使用者在四日內有四篇文章皆符合所有條件者, 可直接鎖前三篇並處分第四篇; 經處分過後,再有符合{1}{2}任一條件之文章,每篇皆直接以板規16B處分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