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WIC 禁止你
03.禁止涉及違反善良風俗和明確違反兩岸法律之文章,
如買春、毒品、槍械交易等,一律劣退並永久水桶;
若該文為「暗示性」文章而有爭議,由版主群合議後劣退或其他處理。
私人換匯在台海兩岸都屬於違法的行為,提醒大家,版規貳、03已明確禁止此類發文,
請版友未來發文時務必留意。
同時,列出台海兩岸的法源,以供參考,若有錯誤,尚請版上高人指正。
【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七十六條 【違法行為處罰之三】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
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
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辦理結匯、售彙的;
(二)未經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參考連結:http://ppt.cc/;LOl
【台灣】銀行法
第 29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
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125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參考連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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