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地區位居台灣本島中央地帶,地理位置獨特
,山峰遍布,岩塊天成,有者奇峰兀立,雄偉壯麗
;有者氣勢磅礡,秀麗雅緻;為台灣高山少數仍保
存原始風貌之地區、其間包括有東北亞第一高峰,
海拔三、九五二公尺之玉山主峰,主峰鄰近地區崇
山峻嶺,溪谷深邃,天然植被隨海拔之變化而異,
由亞熱帶、溫帶以至寒帶,林相次第變化,野生動
物滋生,並具有清朝所建歷史遺蹟-八通關古道;
因此,全區蘊藏許多珍貴之生態資源及人文史蹟。
本區早於日據時期,即由台灣總督府設有國立公園委員會,指定為國立公園預定地,
即「新高山國立公園」,惟當時適值太平洋戰爭爆發,計畫未付諸實現,
一切僅止於調查研究。
台灣光復以後,依據「台灣地區綜合開計畫」玉山地區乃被指定為國家公園預地區。
民國六十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明令公布「國家公園法」以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
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為我國生態保育立法工作邁進一大步。
國家公園之選定標準如下:
具有特殊自然景觀﹑地形﹑地物﹑化石及未經人工培育自然演進生長之野生
或孑遺動植物,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
具有重要之史前遺跡﹑史後古蹟及其環境,富有教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
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
具有天賦育樂資源,風景特異,交通便利,足以陶冶國民情性,供遊憩觀賞者。
後經行政院於七十一年五月六日頒布「觀光資源開發計畫」指示本區規劃為國家公園,
應於兩年內辦理完成。內政部即著手區域內生態及人文資
源之調查,乃分別就地理地形、動物、植物、
遊憩及人文史蹟資源委託國立台灣大學及中央研究院進行調查。
同時,邀請各委託調查單位之專家學
者赴現場勘查,研定玉山國家公園區域範圍。其範圍之劃定係依據生態資源之分布,
特殊自然景觀之完整性、人文史蹟之特殊歷史價值、地理條
件及適當之自然資源緩衝區等而定。並主要以山稜線、溪谷線、
林班界線及行政界線等區劃界線。經綜合分析研究後,
提送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審議,並於七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八次委員審議通過,
報請行政院核議。
玉山國家公園範圍經行政院於七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八○六次院會核定通過,
並於七十二年一月一日公告生效。其範圍東起馬利加南山、喀
帕南山、玉里山主稜線,南沿新康山、三叉山後沿中央山脈至塔關山、關山止,
西至梅山村西側溪谷順楠溪林道西側稜線至鹿林山、同富山,北
沿東埔村第一鄰北側溪谷至郡大山稜線,再順哈伊拉漏溪至馬利加南山北峰;
計畫範圍內包括玉山連峰、秀姑巒山、大水窟山、塔芬山、雲峰、
及南橫公路梅山至埡口段。以上總面積合計一○五、四九○公頃。
並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二條規定,劃分為生態保護區、持別景觀區、
史蹟保存區、遊憩區及一般管制等五種分區。
內政部除立即就區域內有關課題協調有關機關外,
乃積極展開區域內資源與土地使用之規劃;
至七十三年六月完成之玉山國家公園計畫呈請行政府
核議。經奉交由行政院經建會審議,並於七十四年二月七日第一九二一次行政院會通過,
由內政部發布實施。同年四月十日於南投縣水里鄉成立臨時辦公處所,
積極依據玉山國家公園計劃書執行各項保育及建設措施。並陸續成立塔塔加、
南安、梅山管理站,整體經營管理系統大致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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