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職棒自由球員的標準是,球員在一軍登錄每年以一五○天
計算,累積滿十年後後即可獲自由球員資格,而且是在一九九
三年後才實施,最近改成九年.
美國職棒一九七四年洛杉磯道奇隊的米瑟史密斯在八
年合約到期後,不滿球團的核薪向法院訴訟,法院認定他義務
已盡可以自由選擇球隊,隨後球團與球員公會簽下集體協議,
規定球員在進入大聯盟滿六年年資後,可以取自由球員資格.
自由球員資格的取得實在不容易,球員想轉隊也不容易,主要
是球團要穩定整個市場,讓市場運作有秩序,否則任何人在任何時間
經由任何人挖角都可以隨意跳槽轉隊,職棒天下豈不是大亂?球員想
爭取自由身,並且與球團在進行薪資談判中取得有利籌碼的做法是可
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沒有實力,或是一定的貢獻,如何與球團進行薪
資的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