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在轉發這份呼籲書時,將下面文字一併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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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
本附屬文件是對事件的法律分析意見書,其中觀點完全由簽名發起人負責,並
供閱讀呼籲信的朋友參考。因此,本附件不用於簽名。望各位如果轉發時請注意註
明相關情況。另外,附件現在僅有一份,我們關注事態發展,並根據需要添加新的
附件。
附件簽署人:俞江 許志永 滕彪
2004年9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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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關於責令關閉一塌糊塗BBS 站的法律分析意見書
一、意見書主文:
2004年9 月13日,有關行政部門做出了責令關閉北京大學一塌糊塗BBS 站的行
政處罰決定。隨即,於9 月13日13時,關閉了一塌糊塗BBS 站。
然而,一周過去後,有關部門非但沒有出具任何具有法律意義的行政處罰決定
書,反而利用手中的權力,封鎖關閉一塌糊塗BBS 站的信息。
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有關
部門做出的責令關閉北京大學一塌糊塗BBS 站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非法的、無效性的。
理由如下。
二、法律理由:
對於責令關閉一塌糊塗BBS 站(以下簡稱「一塌糊塗」),有關行政部門拒絕
出示行政處罰決定書,拒絕公開處罰決定的信息。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行政處罰法》相關條文的規定,該項行政處罰決定是非法的、無效性的。
行政部門責令關閉網站,應當依據2002年頒行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關於「責令關閉網站」的規定,該種處罰屬於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政處罰法》第八條七項所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於《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行政處罰法》是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因此,《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是《行政處罰法》
的下位法,依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的行政處罰,不得違背《行政
處罰法》所規定的原則和程序。換言之,如果有關部門認為「一塌糊塗」有違法事
由並責令關閉,其實施的行政處罰,除了以《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為依據
外,還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否則就是違法行政。而在這次關閉「一塌
糊塗」的過程中,行政部門嚴重違反《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原則和程序。
首先,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任何行政處罰都必須遵循公正、公開的原
則(第四條第一項)。
行政處罰必須公開,是為了避免個人或部門意志代替國家和人民的意志,是為
了取信於民、便於監督。行政處罰的公開性,是我國政府推行「陽光行政」的重要
環節,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保障。在今天,作為一項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行政
行為的公開性已經成為每個公務員的常識。我們相信,不具備這一法律常識的公務
員不可能進入我國的行政機構。然而,實際情況是,有關行政部門和個人無視這一
原則,沒有在任何公開場合公佈處罰決定,就秘密關閉了「一塌糊塗」。其後,又
嚴禁在國內任何公共場合討論關閉「一塌糊塗」的消息,並採取各種手段盡可能地
阻止公眾瞭解該事件。所有這些舉動都表示,某些行政部門和個人害怕公眾知道事
件真相,為此不惜故意踐踏共和國的法律。因此,有理由相信,關閉一塌糊塗的處
罰不但違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則,而且很可能沒有合理的或合法的依據。
其次,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
政處罰無效(第三條第二項)。由此可知,違反法律程序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行政
行為。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必須履行下列程序,1 、行政機關在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一條);2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
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第三
十二條一項)。《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前必須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並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覆核當事人的意見,這一方面是為了有效地保障行
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同時,認真
履行以上程序,還可以達到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目的。但這次關閉「一塌糊塗」,
行政機關不但不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更沒有給當事人提供提出事實、理由和證據的
機會,甚至連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都沒有告知廣大網友,更談不上告知廣
大網友依法享有的權利。因此,整個責令關閉的處罰都是違背法律程序的,同時也
是無效的。
再次,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了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適用簡
易程序外,其他行政處罰一律適用普通程序。「一塌糊塗」從建站至今有近五年的
歷史,不屬於需要當場作出處罰的情況,當然應該適用普通程序。按照普通程序,
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時,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
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
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
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第三十九條)另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
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第四十條)。
然而,儘管法律對行政程序有著如此詳盡而完善的規定,但至今仍沒有看到任
何關於責令關閉網站的處罰決定書。因此,被處罰的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至今仍不
能知道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決定日期;不能知道「一塌糊塗」究竟違反
了哪些法律、法規或規章;也不知道指控它違法的事實和證據何在。沒有處罰決定
書,意味著被處罰的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非
法剝奪,同時也意味著行政處罰本身不存在和不合法。這種違法行政使得政府的行
政行為失去了公信力、失去嚴肅性,是值得黨中央和國務院重視的現象。
最後,必須指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
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被處罰的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依
據該條賦予的權利,完全可以公開的形式,檢舉這次責令關閉「一塌糊塗中」的違
法行政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尚不明確時,被處罰的當事人和利害關係
人暫時無法向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上級機關行使申訴權利。但是,被處罰的當事人
和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有關機關主動改正行政處罰中的錯誤。並保留依法行使向國
務院或北京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保留向北京地區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
利。
另外,被處罰的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
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請求國務院和北京市政府對這次行政行為中違反法
定行政處罰程序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004年9 月19日
意見書簽署人:
俞江(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法學教授)
許志永(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法學教師)
滕彪(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法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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