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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照 [email protected] 璩美鳳偷拍案正式偵結那天,我在電台主持每日的新聞節目,前後和兩位資深、知名的新聞工作者訪談,講起這個案子,他們不約而同都說:「蔡仁堅被判刑1年,郭玉鈴判刑4年」。 其實這個案子才進行到起訴階段,檢方調查完證據,形成了他們單方面的看法,認為郭玉鈴、蔡仁堅涉案,所以代表國家公權力控告他們。至於他們到底應當負擔多重的法律責任,應該被處以什麼樣的懲罰,那是要由法官來決定的。在法官面前,檢方和被告是平等相對的,雙方努力攻防之後,才會有結果的。 檢方祇是具體求刑。求刑的嚴重程度祇是反映了檢方對被告涉案情節的判斷,而不是法官的最後裁奪。 然而即使是資深的新聞記者,甚至是兼負有管理責任的媒體工作者,他們還是很自然地就把「求刑」和「判刑」混為一談。 比璩案更早些,還有擄妓勒贖案,偵查終結,其中有一名涉案員警被檢方求處死刑。這個新聞上了報紙的頭版頭,引起了許多議論。很不幸的,我聽到的街談巷議,幾乎毫無例外,都誤認為是有不肖員警被判處死刑。 其實仔細看一下起訴書,檢察官明白表示該員警在偵查過程中極度不合作的態度,是惹來求處極刑的主要原因。明瞭司法程序慣習的人,從中間可以清楚推斷,求處死刑是檢方對涉嫌人的公開報復威嚇,懲罰他的傲慢難纏,審判最後結果不太可能依照檢方要求判出死刑來的。 因為真的罪不至死。可是我們的閱讀大眾,卻先錯覺給了他一個死刑,也給了他死刑中所意涵的道德譴責,以及人道同情。 ‧ 檢察官「求刑」不等於判刑 類似這樣的例子,幾乎每天都在發生。呈現的第一個問題是,我們這個社會的通俗法律概念,依然遵從著落伍過時的「有罪推斷」的。一層層,祇要和法律有關,就被認定有罪。 涉及法律、成為被告,審判還沒開始之前,已經先假定你是有罪的了。要不然你怎麼會變成被告呢?更進一步說,大家基本上認定法律的本質就是懲罰性的,要來懲罰壞人;這個邏輯倒過來,就成了涉及法律的當然就是壞人。 然而法律真正的意義與功能,是弄清楚權利與義務,弄清楚好與壞。法律的現代運作原則,是「無罪推斷」,除非原告、檢方能夠說服法官證明你有罪,要不然你就是無罪的。 這種現象背後反映的還有累積已久的審檢一家怪體制。檢察官起訴的,常常就是法官接受的。法官很少很難真正持衡聽取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說辭,直接以檢察官的調查內容為依據來判案,難怪會給人家一種檢察官「求刑」等於法官「判刑」的錯覺。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則是我們對法律進行程序的普遍陌生與無知。法律最重程序。法律的理想是追求實質正義,但在現實世界裡,法律真正能保障的,就是程序正義。法律程序的基本結構,審判是由原告與被告在法官之前爭訟而成立的,換句話說,被告被起訴,其實才是審判要件成立,審判開始,我們許多人竟然會誤以為那是審判的終局結果! 無知、錯覺、以及誤會,構成了台灣一般人與法律間的關係。可是堆疊在無知、錯覺、以及誤會之上的,卻是存在於我們日常語言與意識裡,對法律與司法程序的高度信任。 「司法可以追究出真相」、「司法必將還我清白」、「司法會弄個水落石出」……這樣的話,在我們生活周遭反覆被使用。然而相對地,卻很少人認真在問:「司法真的可以嗎?」或者:「司法怎樣才能找出真相與事實?」 ‧ 盲目地信任與詆毀司法 從新聞媒體到普遍大眾,和法律之間有著那麼多的無知、錯覺以及誤會,我們有理由懷疑,對於司法的信心其實是盲目的。這種語言修辭上對司法的盲目信任,與另外一種同等流行、卻極端相反的對司法的輕蔑與詆毀,(「法律萬萬條,祇缺金條」)卻使得這個體制內部嚴重缺乏對於法律進行認真思索與改革的動力。 如何更有效地執行法律,來達到正義與秩序的目的,這是個實際且實證的題目。依照法律在現代社會生活裡的重大影響力來看,這個題目應該成為最核心的研究重點之一,應該有龐大的公共資源與最優秀的人才智慧投入其中才對。然而在台灣,很殘酷的事實是:幾乎沒有人、沒什麼經費是專門花在這上面的。 太信任法律效力的人,不覺得需要做這種研究,法律自動就會通向真相與事實,司法所挖掘的、所判定的,就是真相與事實。完全不相信法律效力的人,不覺得這種研究有什麼用,有什麼意義。 如果拿歐美的例證來作參考,也許會給我們一些更深刻的啟發。在法律維持秩序方面,美國有一個持續研究發揮改革作用的例子。那就是如何處理家庭暴力。遇到家暴案件,尤其是日復一日層出不窮,那種並沒有釀成嚴重流血傷害的小暴力衝突,執法人員到底應該如何介入,才是對的、最好的辦法? 這種問題,如果出現在台灣,一定是交給基層警員自行發揮。但是美國卻有許多全面性、長期性的調查研究,專門處理這個問題。其中一項由明尼蘇達州警政局資助的研究,花了整整17個月,獲致了決定性的結論。那就是與其警察去扮調人、勸架並仲裁糾紛,或者警察命令施暴者(通常都是男方)離開房子8小時,最有效的方式其實是直接將施暴者予以逮捕。 逮捕一則可以保證施暴者無法回到現場再度發洩憤怒(再添上對女方報警的憤怒);二則保證雙方可以冷靜相當長一段時間(一直到在簡易法庭上完成釋放手續);三則給予施暴者足夠的嚴重感,讓他們知道動手打人要付出相當代價的,對於防止再犯,有顯著的功效。 ‧ 錯誤的預期誤導記憶 至於在法律伸張正義方面,也有些重要的例子。早在1901年,德國柏林大學的一位刑法教授,就設計了一場課堂內的突發性衝突事件,兩位先前安排好的學生上演全本鐵公雞,衝突過後,要求在場的學生,在當場、一天後、幾天後、一周後,寫下他們所見事情的證詞。從那時開始,反覆的類似實驗不斷質疑法庭法律類似發現事實、建立真相的主要依據──事件當事人與證人的記憶。 這項實驗出現於1901年,前一年佛洛伊德剛出版了《夢的解析》,這兩件事情不祇是時間上湊巧相近而已。兩者都是當時歐陸一種普遍思想風氣下的產物,那就是:對於人的意識與記憶運作之複雜性的重新認識與重新評量。 那個時代的心理學家,尤其是佛洛伊德,最大的貢獻就是打破了過去以為記憶就是逝去經驗翻版記錄的天真看法。記憶從來不是客觀的。記得多少、記得什麼,不祇會被當時的環境狀況所影響,而且還會被其他的力量介入改造。 例如後續的研究發現,現場目擊者的記憶重述,不但錯誤百出,而且還有一些奇特的傾向。以最簡單最常見的指認為例吧,專家們發現,最容易產生誤認的狀況,是在一堆照片或一排人當中,其實並沒有真正的犯人在裡面,這時候會有最高比例的人,依照他們不怎麼可靠的記憶,從中間選出了可能和真正犯人長得有點像的人,言之鑿鑿表示那就是正確答案。 換句話說,在這裡介入誤導的,就不祇是記憶的錯誤,還有一種錯誤的預期,以為犯人一定會在這堆照片或這些人當中,以為自己的任務是要找出這堆照片這些人裡面,最像兇手的人,渾然忘記了在法律的範疇裡,祇有「是」或「不是」,沒有「比較是」、「比較不是」。 ‧ 尋找事實的環節充滿扭曲 從這樣的研究衍生出來,專家告訴我們:要幫助被害人或證人,最精準地回溯記憶,最好的方法是讓他們一次祇看一張照片,祇看一個人。從形式上明白向他宣示:你必須回答的是「是非題」──「這個人是或不是你看到的犯人?」;不留任何空間使他誤以為自己在答「選擇題」──「這幾個人裡,哪個最像最有可能是你看到的犯人?」 找到一種比較好、比較正確的方式,也就在提醒我們:習慣上的那種指認法,參雜了多少連當事人都無從察知的不客觀價值力量運作,所得到的答案經過了多麼嚴重的扭曲。 法律尋找事實、建立真相的每一個環節,可能都充滿了這種扭曲。這是百餘年來現代司法體系給我們的慘痛教訓。不過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就該放棄透過法律來尋找事實、建立真相。而是刺激我們,不能想當然耳以為法律自然就會找出事實、還原真相,法律必須獲得許多智慧資源的協助輔佐,才有辦法不斷改進,趨近事實與真相。與天真、盲目的信念預期相反的,法律永遠無法抵達事實與真相的彼岸,它祇能努力不懈地一直趨近,靠著不斷進步的技術,法律是一連串向事實與真相努力靠攏的過程。 我們不能再對法律那麼陌生與漠然了,否則法律要嘛就是變成隨時可能吞噬任何人的惡魔怪獸;不然就是傾頹成為與現實無關的某種舊時代殘餘廢墟。這兩種危機,都在威脅著我們的法律體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