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境內自民國七十一年五月『文化資產保存法』公佈施行以來,共計六處古建築
物經內政部核定列入「台閩地區古蹟」,並依其重要性分列二級與三級古蹟,其中北港朝
天宮(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告)列為台閩地區第二級古蹟,其餘五處均列為台
閩地區第三級古蹟:西螺鎮廖家祠堂(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告),西螺鎮振文
書院(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告),北港鎮義民廟(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告)以及大埤鄉三山國王廟(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告),濁水水利發電所(民
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公告),該六處古蹟建築物,經由法定程序之指定與保護,確為本縣
極具歷史文化價值之文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