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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憲政體制 由於希特勒在威瑪共和(Weimar: 當時公認為最為民主的憲法)下以體制內方式廢憲獨裁 ,因為威瑪憲法的失敗,戰後德國立新憲法時特別於新法中加入以下項目: 1. 規範違憲政黨: 2. 人民抵抗權: 政府行為失當違反民主,自由時人民可以不接受而加以推翻之 3. 選制的改變: 威瑪共和時期共有15個政黨,造成內閣的不穩 4. 聯邦制: 戰時希特勒剝奪地方的自治權,因此使戰後引起分權概念 如巴伐利亞邦產生SCU 黨,在此區長期執政(德國基督教民主黨為 CDU-SCU;因為東西德分裂使得原是威瑪時期的中央黨改組成為 (CDU-SCU) 戰後德國憲政的特色: 1. 憲法: a. 民主憲法: 違憲政黨規範,人民抵抗權 b. 和平憲法: 裁減軍備 2. 建設性不信任案投票(Constructive Vote Of No Confidence,1997修憲前台灣亦 有之): 先必須擬定新閣員,才可以提出不信任案,而且是於提出後48小時後表 決之(只有一次成功通過) 德國國會~下院(Bundestag),上院(Bundesrat) ※ Bundestag 現在662席(人數會因選局結果而改變),因每邦的大小,人口差距大,因此每邦人數不同 (萊茵邦160多個,薩爾邦19個),任期4年,人民年滿21歲即可登記參選 Bundestag選制: Mixed System→比例代表制加(全國性)上單一選區代表制(地區) 因為全國比例代表制和地區的選舉有時有落差,有時因此席位增多稱為Hung Seats ※ Bundesrat 各邦指派之,薩爾三個,而一個邦人口至多只能五個,無任期限制,各邦能夠隨時換人,無 給職,多數為邦部長兼任,共68人 法案由Bundesrat一讀,再交由Bundestag二,三讀(一讀提出;二讀審議;三讀文字修正); 且經由Bundesrat一讀通過之法案得經由Bundestag以相同比例的人數否決之,而所有和 邦有相關的法案都必須經過Bundesrat通過(Bundesrat的設立宗旨為防止聯邦侵害到邦 的權利,且上員為Bloc Vote,成員無自已的意志投票~各邦能隨時換人). 德國內閣制和英國內閣制的比較 1. 英國的首相和財政部長的權力大,而德國的閣員具有較大的自主權 2. 英國首相能夠隨時解散國會(國會也能對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德國則是能由首相提出 信任投票(Vote of Confidence) Vote of confidence: 當總理提出vote of confidence遭到否決且國會提出的新總理案亦遭到否決時將形成 解散或是緊急立法狀態 緊急立法: 總統諮詢參議院而決定是否宣佈.緊急立法有效時間為六個月,期限內所有遭到下院所 否決的法案可以交由上院逐條複決,在實行之後下院有4星期的時間可以和總理協調,而 在此6個月中國會也可以隨時通過總理的法案(但不取消緊急立法狀態),每一任總理至 多行使此權力一次 德國的總統(無副總統) 由Federal Assembly(各邦議員和國會議員選之,現在共1344人)每五年的五月23日選出 ;前兩輪為絕對多數,第三輪為相對多數 德國總統的權力:當總統的得票數高時會是總統的權力及言論顯的重要 1. Vote of Confidence的裁量權(不通過信任案時的裁決) 2. 緊急立法(Legislative Emergency) 當下議院否決信任案時可解散之或行使緊急立法,若交由總統行使緊急立法成立,下院的權力暫時轉移至上院(防止Vote of Confidence變成Constructive Vote of No Confidence) →德國總統雖然無主動權力但是仍有重要的核可權 -- 在事實前像個小孩般的坐下,並準備好捨去之前所有的認知 謙遜地跟隨著深淵所引導而不論至何處否則你將學無所成. Sit down before fact as a little child, be prepared to give up every preconceived notion, follow humbly wherever & to whatever abysses nature leads, or you should learn nothing. ~~Thomas Huxle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t197-171.dialup.seed.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