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憲政體制
由於希特勒在威瑪共和(Weimar: 當時公認為最為民主的憲法)下以體制內方式廢憲獨裁
,因為威瑪憲法的失敗,戰後德國立新憲法時特別於新法中加入以下項目:
1. 規範違憲政黨:
2. 人民抵抗權: 政府行為失當違反民主,自由時人民可以不接受而加以推翻之
3. 選制的改變: 威瑪共和時期共有15個政黨,造成內閣的不穩
4. 聯邦制: 戰時希特勒剝奪地方的自治權,因此使戰後引起分權概念
如巴伐利亞邦產生SCU 黨,在此區長期執政(德國基督教民主黨為
CDU-SCU;因為東西德分裂使得原是威瑪時期的中央黨改組成為
(CDU-SCU)
戰後德國憲政的特色:
1. 憲法:
a. 民主憲法: 違憲政黨規範,人民抵抗權
b. 和平憲法: 裁減軍備
2. 建設性不信任案投票(Constructive Vote Of No Confidence,1997修憲前台灣亦
有之): 先必須擬定新閣員,才可以提出不信任案,而且是於提出後48小時後表
決之(只有一次成功通過)
德國國會~下院(Bundestag),上院(Bundesrat)
※ Bundestag
現在662席(人數會因選局結果而改變),因每邦的大小,人口差距大,因此每邦人數不同
(萊茵邦160多個,薩爾邦19個),任期4年,人民年滿21歲即可登記參選
Bundestag選制: Mixed System→比例代表制加(全國性)上單一選區代表制(地區)
因為全國比例代表制和地區的選舉有時有落差,有時因此席位增多稱為Hung Seats
※ Bundesrat
各邦指派之,薩爾三個,而一個邦人口至多只能五個,無任期限制,各邦能夠隨時換人,無
給職,多數為邦部長兼任,共68人
法案由Bundesrat一讀,再交由Bundestag二,三讀(一讀提出;二讀審議;三讀文字修正);
且經由Bundesrat一讀通過之法案得經由Bundestag以相同比例的人數否決之,而所有和
邦有相關的法案都必須經過Bundesrat通過(Bundesrat的設立宗旨為防止聯邦侵害到邦
的權利,且上員為Bloc Vote,成員無自已的意志投票~各邦能隨時換人).
德國內閣制和英國內閣制的比較
1. 英國的首相和財政部長的權力大,而德國的閣員具有較大的自主權
2. 英國首相能夠隨時解散國會(國會也能對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德國則是能由首相提出
信任投票(Vote of Confidence)
Vote of confidence:
當總理提出vote of confidence遭到否決且國會提出的新總理案亦遭到否決時將形成
解散或是緊急立法狀態
緊急立法:
總統諮詢參議院而決定是否宣佈.緊急立法有效時間為六個月,期限內所有遭到下院所
否決的法案可以交由上院逐條複決,在實行之後下院有4星期的時間可以和總理協調,而
在此6個月中國會也可以隨時通過總理的法案(但不取消緊急立法狀態),每一任總理至
多行使此權力一次
德國的總統(無副總統)
由Federal Assembly(各邦議員和國會議員選之,現在共1344人)每五年的五月23日選出
;前兩輪為絕對多數,第三輪為相對多數
德國總統的權力:當總統的得票數高時會是總統的權力及言論顯的重要
1. Vote of Confidence的裁量權(不通過信任案時的裁決)
2. 緊急立法(Legislative Emergency)
當下議院否決信任案時可解散之或行使緊急立法,若交由總統行使緊急立法成立,下院的權力暫時轉移至上院(防止Vote of Confidence變成Constructive Vote of No Confidence)
→德國總統雖然無主動權力但是仍有重要的核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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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實前像個小孩般的坐下,並準備好捨去之前所有的認知
謙遜地跟隨著深淵所引導而不論至何處否則你將學無所成.
Sit down before fact as a little child, be prepared
to give up every preconceived notion, follow humbly
wherever & to whatever abysses nature leads, or
you should learn nothing. ~~Thomas Hux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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