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Yup99-08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雖然趕著要上班 但還是簡述一點想法: 1.智慧財產權本身是否應保護 是國家立法政策問題 既然我國迫於 美國壓力保護 而賦與其以權利之地位 因此既曰權利即具法律上 之力 似無疑問 2.然著作權法所定重製罪 用以處罰學生 是否有理? 按法律之不法 有民事不法 行政不法 刑事不法 而重製罪乃為處罰刑事不法行為 然刑法之最重要目的乃在保護重大法益之侵害 故非所有不法之行為 皆應以刑法相繩 如竊盜罪之處罰在於對他人支配關係之徹底破壞 而非僅圖一時便利而未經所有人同意之使用 亦即學說之謂使用竊 盜者是 而此一時之便利行為或可依民法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甚或 事實上契約加以規範 而非輕易動用刑法嚴厲制裁手段 故知重製罪 所保護之法益 乃在大量重製而散佈以致權利人之法律地位為之動搖 甚或取代(類推適用竊盜罪規範)而非個人之使用行為 3.縱而退一萬步言 學生之行為構成要件該當 也因其所侵害之法益極 為微小 故不應具實質違法性(林山田 刑法通論上) 其結論仍不構 刑事不法(即偷1元不為偷) 4.因此 本次爭議似應循民事途逕解決 而不應濫用刑法威嚇力 徒耗 其力於微小之權力侵害 更不應徒然望文生義 即認學生該當重製罪 本次檢察官之行為 至此觀之 至為過當 似極顯然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h20.s10.ts30.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