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nicore (好飽)》之銘言:
: 嗯,請問你們對檢察官對嫌犯有羈押權的看法(雖然現在沒有)。
簡單回答我的看法 依據憲法第八條之精神 它對人身自由之限
制有細密的程序規範 其以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之用意自是
顯而易見 放諸其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 未有如人身自由有這般
詳細規定的 因此 僅僅一個附屬於行政權之檢察官是否有權逕自決
定羈押人犯 似難謂其無疑 再者 在訴訟上 檢察官乃基於原告之
地位對嫌疑人(被告)起訴 故檢察官之職權係本於公益代表國家對犯
罪嫌疑者起訴 因此其不可能用超然中立之眼光來審判嫌疑人 否則
就不須要再有法院的設立 法院的設立就是要避免這種球員兼裁判的
情形 所以 我們在制度設計上不可能同時賦與檢察官犯罪偵察權以
及人犯羈押權 否則會有規範邏輯上明顯的矛盾 因此 我還是贊成
羈押權回歸法院才是適當的
p.s.憲法 刑法都學的不怎麼樣 所以也無法提出啥精闢的見解
希望不要見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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