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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dioshuang (達哥)》之銘言: : ※ 引述《JohnNacen (宅宅很忙的!!)》之銘言: : : 記得重大罪犯不能放 還有經濟犯 : : 但是吸毒的好像放了 有很多就是出去又吸 又回去了 : : 吸毒者 很難戒 沒錢就搶 自然是犯罪根源 : : 對於有心改過的當然是好政策 但是這樣的犯人又有幾多? : : 犯人在監所之內應該沒什麼人權吧 沒有自由 檢查肛門等等 : : 論公民權 也不能投票 嚴格說起來這算是沒人權吧~~~ : : 我想請問一下 大法官做出決定 立法院可以否決嗎? : : 可以不配合嗎 如果非配合不可那為什麼需要送立法院呢? : : 請大大解釋一下 感謝 : 大法官的決定中包含要立法院在一年之內修正違憲的條文 : 否則逕行廢止的規定 : 立法院根本沒有否決的權力(難道你以為立法院最大嗎?) : 法律不可超越憲法,你應該清楚這位階的順序關係 : 所以立法院不配合也行,但是一年後該條文自動廢止 : 這就會造成檢肅流氓條例的不完整 : 問題會更大 : 所以立法院只有兩條路 : 一是修正違憲的條文(NCC那次就是修正委員產生方式的相關條文) : 二是立法院直接宣佈廢止檢肅流氓條例 這樣講就很清楚 就法而論法 完全沒意見 我也了解了來龍去脈 不要以為我講話比較衝的就是來亂的 我從未主動針對任何一個網友做批評 我針對的就是政府的作為 我認為不合理的地方提出來 你支持政府 那就說清楚 不要動不動就說我鬼扯 不會自己去google 甚麼民進黨工之類的 只有這樣的狀況我才會頂回去 以這個條例而言 為何不選擇一而選擇二? 沒時間? 沒必要? 其他考量? 我當然是不知道 如果你知道也歡迎提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7.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