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dioshuang (達哥)》之銘言:
: ※ 引述《JohnNacen (宅宅很忙的!!)》之銘言:
: : 記得重大罪犯不能放 還有經濟犯
: : 但是吸毒的好像放了 有很多就是出去又吸 又回去了
: : 吸毒者 很難戒 沒錢就搶 自然是犯罪根源
: : 對於有心改過的當然是好政策 但是這樣的犯人又有幾多?
: : 犯人在監所之內應該沒什麼人權吧 沒有自由 檢查肛門等等
: : 論公民權 也不能投票 嚴格說起來這算是沒人權吧~~~
: : 我想請問一下 大法官做出決定 立法院可以否決嗎?
: : 可以不配合嗎 如果非配合不可那為什麼需要送立法院呢?
: : 請大大解釋一下 感謝
: 大法官的決定中包含要立法院在一年之內修正違憲的條文
: 否則逕行廢止的規定
: 立法院根本沒有否決的權力(難道你以為立法院最大嗎?)
: 法律不可超越憲法,你應該清楚這位階的順序關係
: 所以立法院不配合也行,但是一年後該條文自動廢止
: 這就會造成檢肅流氓條例的不完整
: 問題會更大
: 所以立法院只有兩條路
: 一是修正違憲的條文(NCC那次就是修正委員產生方式的相關條文)
: 二是立法院直接宣佈廢止檢肅流氓條例
這樣講就很清楚
就法而論法
完全沒意見
我也了解了來龍去脈
不要以為我講話比較衝的就是來亂的
我從未主動針對任何一個網友做批評
我針對的就是政府的作為
我認為不合理的地方提出來
你支持政府
那就說清楚
不要動不動就說我鬼扯
不會自己去google
甚麼民進黨工之類的
只有這樣的狀況我才會頂回去
以這個條例而言
為何不選擇一而選擇二?
沒時間?
沒必要?
其他考量?
我當然是不知道
如果你知道也歡迎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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