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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費先生他們真是笨,這種時候去,真的是討人罵。 而且最後,既然想靠自己4個人對抗500個人, 想不曉得該說他有種還是笨呀… ※ 引述《edward28 (台灣加油~)》之銘言: : 閣下的言論只讓人絕對妳們藍軍還再凹 : 基本上立法委員是立法者 非執法者 : 本來就沒有這麼大的權力 去搜查財產 : 重點是他們進入總部後 保全已請他換證件 : 立委不但不換證 還硬闖去電梯 : 這才是讓人詬病的 : 且大選期間 闖進去對方候選人的總部 本來就是理虧 : 是要去刺激對方支持者嗎?! : 再凹下去 看了就討厭了 : ※ 引述《bloodjokerZ (鮮血小丑)》之銘言: : : 首先 強調過很多次 : : 當時很明顯的沒有進入的意思 只有在勘查那些樓層有所使用 : : 這在林耀文趕人之前他們的對話就可以看的出來 當時他們準備下樓梯到十二樓 : : 並且 此棟大樓為國有財產 也並未整棟出租做競選總部之用 : : 所以 一再的有人做出"陌生人闖入家中"之類的比喻 我想是完全不恰當的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 : 第 3 條 : :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 :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 : : 分所有之標的者。 : :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 : : 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 :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 : 所以問題其實很簡單,只要把專有跟約定專用部分區分出來,其餘的都是共用部分。 : : 也就是不算闖入私宅的部分。 : : 那麼哪些地方在法條內被規定『不可以』是約定專用? : : 第 7 條 : :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 : : 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 :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 : 注意看在這兩點。 : : 第二點,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這『當然』包含電梯廳, : : 除非有人電梯是放來裝飾,不是拿來供人通行的。 : : 第五點,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各 : : 樓層的電梯廳當然是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不然每一層、每 : : 一個區間都得自己裝「專用電梯」嗎? : : 再者 當時一銀代表 財政部部長均陪同進入 : : 房東帶人進入自己屋子看一看 沒進到你的房間 : : 這樣又怎麼會是陌生人闖入家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