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dward28 (台灣加油~)》之銘言:
: 閣下的言論只讓人絕對妳們藍軍還再凹
: 基本上立法委員是立法者 非執法者
: 本來就沒有這麼大的權力 去搜查財產
: 重點是他們進入總部後 保全已請他換證件
: 立委不但不換證 還硬闖去電梯
: 這才是讓人詬病的
: 且大選期間 闖進去對方候選人的總部 本來就是理虧
: 是要去刺激對方支持者嗎?!
: 再凹下去 看了就討厭了
: ※ 引述《bloodjokerZ (鮮血小丑)》之銘言:
: : 首先 強調過很多次
: : 當時很明顯的沒有進入的意思 只有在勘查那些樓層有所使用
: : 這在林耀文趕人之前他們的對話就可以看的出來 當時他們準備下樓梯到十二樓
: : 並且 此棟大樓為國有財產 也並未整棟出租做競選總部之用
: : 所以 一再的有人做出"陌生人闖入家中"之類的比喻 我想是完全不恰當的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 : 第 3 條
: :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 :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
: : 分所有之標的者。
: :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
: : 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 :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 : 所以問題其實很簡單,只要把專有跟約定專用部分區分出來,其餘的都是共用部分。
: : 也就是不算闖入私宅的部分。
: : 那麼哪些地方在法條內被規定『不可以』是約定專用?
: : 第 7 條
: :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
: : 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 :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 : 注意看在這兩點。
: : 第二點,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這『當然』包含電梯廳,
: : 除非有人電梯是放來裝飾,不是拿來供人通行的。
: : 第五點,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各
: : 樓層的電梯廳當然是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不然每一層、每
: : 一個區間都得自己裝「專用電梯」嗎?
: : 再者 當時一銀代表 財政部部長均陪同進入
: : 房東帶人進入自己屋子看一看 沒進到你的房間
: : 這樣又怎麼會是陌生人闖入家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5.65
沒錯,費先生他們真是笨,這種時候去,真的是討人罵。
而且最後,既然想靠自己4個人對抗500個人,
想不曉得該說他有種還是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