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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小弟會回到大大站內信箱...請耐心等候...THX : 所以你的論點是若行政院認立法院違憲我行政院也可以違法違憲? : 程序正義到底在哪? : 另外特殊建物或單位"命名"權是不是屬行政權的"核心"? : 舉例言: : 經濟部乃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設立命名 : 那麼行政院是不是可以說我要用什麼名稱是我的"行政權核心"? : 而因為行政院組織法剝奪行政院設立部門名稱的"行政權核心" : 所以行政院高興怎麼改就怎麼改?立法院要配合修改法律?不然就是違憲? 這個兩個問題還是直接鋪文好了... 因為版上還有M大S大等不同意見... 一齊討論會比較好...(冏) 回應第一個問題... 之前也回應過M大... 民進黨後來自HIGH設置管理規則並執行之... 但卻沒先進行公設事物姓名權的釋憲工作...這是 他們自相矛盾的地方... (同樣的東西小弟也不想再罵民進黨第三次了...拜託問題不要重複...th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應第二個問題... 之前在第一鋪本文有提到...是就公設事物 包括公有公共設施及公營事業而言... 公法上對於公有或公營兩字之定義... 並非絕對地指稱國家對該事物享有所有權... 而只是指稱國家機關有權管理... 所以就此而言... 以功能和相對管理機關的權限範圍而定其姓名... 及決定其姓名權何屬... 方才合適於所謂的功能最適理論... 所以特殊建物... 小弟沒接觸過此類事物...或許小弟才疏學淺... 但行政院組織... 本身和主題所指稱之公設事物無關... 而係行政機關之姓名權或行政內部單位之姓名權... 不過標準也是和第一鋪一樣... 他們的名稱確實屬行政權之核心領域... 原則上立法權只能尊重並配合修法... 但若有重大違憲之命名或更名者... 立法院得決議駁回或刪其預算... 但不能主接主張立法院有該等機關或單位之姓名權... 舉例... 行政院決議經濟部更名為米蟲部...此等更名 有害公序良俗並悖離該機關之功能及權限... 立法院得透過總會決議駁回行政院之更名修法提案... 但不得主張經濟部之更名權或更名同意權為立法院所有... 只能退回政院原提案或透過刪除預算或調整預算為抵制方法... 若行政院決議新聞部改為公關部...因未悖離新聞部本身職務功能... 也與公序良俗無涉... 立法院自不能拒絕...應即配合修法... (難得鋪文一鋪就整個H連打...手痠ing... 同主題拜託丟信箱...小弟不想用跟謝先生扯不上邊的討論串洗版... 更不想用已回信箱這幾個字洗版...or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5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