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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再說一次...立法院享有公設事物姓名權是違憲的... : : 因其違反憲法上三權分立架構...故不具備實質合憲性... : : 請注意違憲程度在我國司法領域內也有其特殊之處... : : 尤其是違憲程度的輕重問題... : 你先去翻翻我國憲法上 : 哪裡告訴你違憲程度高低是由行政權立法權自為判斷的? : 違憲與否的認定機關從來只有大法官會議可以決定 : 而所謂違憲程度高低在我國的確是特殊的 : "但是"這都不能改變"大法官會議"專有釋憲權 : 我們可以從大法官釋憲"結果"去區分違憲程度 : 但是不能從一個未經大法官解釋 : 而逕行認為違憲程度高低所以行政機關可以不適用法律 : : NCC組織法被宣告違憲...但其情節僅係其權限和責任範圍之規定 : : 尚有不足和模糊之處... : 天啊....你到底有沒看過 J613 ???? : NCC 組織法是被多數大法官認為其侵犯"行政權的核心" : 違反責任政治跟行政一體還有權力分力原則而宣告該條違憲 : 什麼命名權是重大明顯違憲,NCC組織法是權限責任範圍規定不足模糊 : 我看你是來亂的吧.... 唉...不想在不同議題上引戰而模糊焦點... NCC和真調會都一樣... 但我國大法官是否有如以往堅持區分違憲情節輕重及效果...則因 公法學界理論引入而有所變動... 尤其是修憲有界限和修憲無界限論的對立... 連帶使得我國大法官會議愈來愈傾向 朝有效性解釋邁進... 也就是只要該法律還有一些合於憲法之處... 而扣除違憲之處之後仍具備存在價值和規範意義者... 仍基於多數決之尊重...而不會宣告全部違憲... 至於NCC其他問題有空再在其他主題討論... 再說一次...當初更名和改設民主紀念館只是該公設內部變更... 立法權本無不許之理.. 是立法權無故將早期配合行政權之訂名之立法... 不當擴權、延伸為立法權享有該公設之更名權或更名同意權... 嚴格來說...是立法院這主張違憲... 從該條文也看不出有任何將該設施姓名讓與立法權之決定... 還有...不要隨便講講是誰來亂... 討論政治是謀求共識...建構制度的芻議... 不是比誰強誰厲害誰聰明... 我們鋪文是交流... 不是競賽... 如果要找人比較...請回別人文章... : : 與上述立法院主張之違反三權分立 : : 之重大明顯違憲不同... : : 就此可說明為何M大所整理的進程表中 : : 有關第一和第二更名階段中 : : 立法院不能有任何基於憲政體制的反應... : : 至於行政權能不能直接對抗重大明顯違憲的法律... : : 之前在對S大回應的第一鋪也有舉例...不再重複... : : 因為手太痠了(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5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