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再說一次...立法院享有公設事物姓名權是違憲的...
: : 因其違反憲法上三權分立架構...故不具備實質合憲性...
: : 請注意違憲程度在我國司法領域內也有其特殊之處...
: : 尤其是違憲程度的輕重問題...
: 你先去翻翻我國憲法上
: 哪裡告訴你違憲程度高低是由行政權立法權自為判斷的?
: 違憲與否的認定機關從來只有大法官會議可以決定
: 而所謂違憲程度高低在我國的確是特殊的
: "但是"這都不能改變"大法官會議"專有釋憲權
: 我們可以從大法官釋憲"結果"去區分違憲程度
: 但是不能從一個未經大法官解釋
: 而逕行認為違憲程度高低所以行政機關可以不適用法律
: : NCC組織法被宣告違憲...但其情節僅係其權限和責任範圍之規定
: : 尚有不足和模糊之處...
: 天啊....你到底有沒看過 J613 ????
: NCC 組織法是被多數大法官認為其侵犯"行政權的核心"
: 違反責任政治跟行政一體還有權力分力原則而宣告該條違憲
: 什麼命名權是重大明顯違憲,NCC組織法是權限責任範圍規定不足模糊
: 我看你是來亂的吧....
唉...不想在不同議題上引戰而模糊焦點...
NCC和真調會都一樣...
但我國大法官是否有如以往堅持區分違憲情節輕重及效果...則因
公法學界理論引入而有所變動...
尤其是修憲有界限和修憲無界限論的對立...
連帶使得我國大法官會議愈來愈傾向
朝有效性解釋邁進...
也就是只要該法律還有一些合於憲法之處...
而扣除違憲之處之後仍具備存在價值和規範意義者...
仍基於多數決之尊重...而不會宣告全部違憲...
至於NCC其他問題有空再在其他主題討論...
再說一次...當初更名和改設民主紀念館只是該公設內部變更...
立法權本無不許之理..
是立法權無故將早期配合行政權之訂名之立法...
不當擴權、延伸為立法權享有該公設之更名權或更名同意權...
嚴格來說...是立法院這主張違憲...
從該條文也看不出有任何將該設施姓名讓與立法權之決定...
還有...不要隨便講講是誰來亂...
討論政治是謀求共識...建構制度的芻議...
不是比誰強誰厲害誰聰明...
我們鋪文是交流...
不是競賽...
如果要找人比較...請回別人文章...
: : 與上述立法院主張之違反三權分立
: : 之重大明顯違憲不同...
: : 就此可說明為何M大所整理的進程表中
: : 有關第一和第二更名階段中
: : 立法院不能有任何基於憲政體制的反應...
: : 至於行政權能不能直接對抗重大明顯違憲的法律...
: : 之前在對S大回應的第一鋪也有舉例...不再重複...
: : 因為手太痠了(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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