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會是常態沒錯...???!!!
: 有時候不想鋪文原因就在這裡...之前講了一串都沒人要看...
: 之前講的可能不夠白話吧...
: 那現在清楚再講一次...
: 立法院所訂立的中正紀念堂管理條例...
: 本身直稱該建築物暨公園之名稱為中正紀念堂...
: 即有立法院逾越行政權之違反三權分立原則...
: 簡單講叫做這部法律直接對公有公共設施命名
: 之條文本身才違憲...
如果我沒搞錯的話,《中正紀念堂管理組織條例》是行政院提出立法,然後請
立法院三讀通過。因為確立法律的權限在立法院身上。
這是應該確立法律的程序,我不懂你所謂「違憲」、「立法院逾越行政權」是
在哪裡。
實際上違憲的應該是後續改名的過程。看看維基的說法:
2007年3月4日,中華民國政府因應中正紀念堂及兩廳院園區改名為台灣
民主紀念館和台灣民主公園研議所需,中華民國行政院特成立之專案小
組經會商後做出於不修法情況下,將中正紀念堂更名為台灣民主紀念館
的決議。在此決議中,組織條例明訂的主管機關-行政院教育部將先訂
定可不經台灣立法院就可通過的《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再
將法律位階較高《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報請立法院廢止。此做
法可使新的組織規程直接生效,也就是中正紀念堂可立即變更名稱與用
途。
2007年5月7日,該條例於行政院院會正式決議廢止,並送交立法院審理
中。但仍需經立法院同意、總統公佈之後,本條例方可廢止,行政機關
不能單方面廢止之。
也就是說,這裡行政權想要繞過立法權完成改名,這步驟算是技術性手段,沒
有明顯的違憲問題。但是,行政院通過的所謂〈中正紀念堂組織條例廢止案〉並
不能夠真正廢止《中正紀念堂管理組織條例》,因為廢除法律的權限在立法院。
在立法院退回廢止案的情況下,行政院逕自視《中正紀念堂管理組織條例》已遭
廢除而更名,我想,這應該是行政權逾越立法權吧?
您是否願意譴責這種違憲的行為呢?
: 所以根本問題是立法權不能直接做此等片面決定...
: 這是立法不當擴權...
: 如果討論這麼久連這點共識都不能夠建立...
: 也著實也難再深度溝通...也難謀求真正的解決之道...
: 以後對於公有公共設施及公營事業等姓名權...
: 由行政權決定...立法院只能同意...
: 若姓名決定有重大爭議...
: 立法院方可採取政治上抵制手段(EX.刪預算)
: 但再怎麼樣也不能直接立法侵越行政權...
: 如果這種基本的憲政ABC都沒辦法在我國政治人物和媒體上面見光...
: 再多討論也只是空轉...
: 至於大大所謂這樣公有公共設施姓名權會因政黨輪替而有所變動...
: 小弟當然也這樣認為...
: 但這就屬於政治責任的一環...由選民用選票表示肯否的最終評價...
: 不過不能因為會有此現象發生...
: 就把立法不當擴權的問題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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