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真是翻,違憲是你立法院還是行政院自己可以依職權決定的?
: : 你行政院要認為立法權侵害到你行政權
: : 你就要像NCC組織法一樣申請大法官解釋
: : 大法官解釋宣布違憲以後你才可以不用執行NCC組織法的規定
: : 而立法院本身有法律創設廢止權,他本身就可以把他們看不順眼的法律幹掉
: : 只要經過立法程序合法廢止,但是不是今天"法律"還在然後你行政院立法院
: : 就可以說惡法非法或是跳脫啥勞子的惡法亦法的觀念 自己逕行無視法律存在!
: : 自訂規則取代法律
: 再說一次...立法院享有公設事物姓名權是違憲的...
: 因其違反憲法上三權分立架構...故不具備實質合憲性...
: : NCC 組織法在那邊沒修改沒被宣告違憲前
: : 行政院去說你這組織法侵害我行政權
: : 我自己另訂組織法根據行政院自訂的組織法提名
: : 一點都沒有違憲?!
: 請注意違憲程度在我國司法領域內也有其特殊之處...
: 尤其是違憲程度的輕重問題...
你先去翻翻我國憲法上
哪裡告訴你違憲程度高低是由行政權立法權自為判斷的?
違憲與否的認定機關從來只有大法官會議可以決定
而所謂違憲程度高低在我國的確是特殊的
"但是"這都不能改變"大法官會議"專有釋憲權
我們可以從大法官釋憲"結果"去區分違憲程度
但是不能從一個未經大法官解釋
而逕行認為違憲程度高低所以行政機關可以不適用法律
: NCC組織法被宣告違憲...但其情節僅係其權限和責任範圍之規定
: 尚有不足和模糊之處...
天啊....你到底有沒看過 J613 ????
NCC 組織法是被多數大法官認為其侵犯"行政權的核心"
違反責任政治跟行政一體還有權力分力原則而宣告該條違憲
什麼命名權是重大明顯違憲,NCC組織法是權限責任範圍規定不足模糊
我看你是來亂的吧....
: 與上述立法院主張之違反三權分立
: 之重大明顯違憲不同...
: 就此可說明為何M大所整理的進程表中
: 有關第一和第二更名階段中
: 立法院不能有任何基於憲政體制的反應...
: 至於行政權能不能直接對抗重大明顯違憲的法律...
: 之前在對S大回應的第一鋪也有舉例...不再重複...
: 因為手太痠了(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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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3
解釋文節錄:
"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規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
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
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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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9.18.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