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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真是翻,違憲是你立法院還是行政院自己可以依職權決定的? : : 你行政院要認為立法權侵害到你行政權 : : 你就要像NCC組織法一樣申請大法官解釋 : : 大法官解釋宣布違憲以後你才可以不用執行NCC組織法的規定 : : 而立法院本身有法律創設廢止權,他本身就可以把他們看不順眼的法律幹掉 : : 只要經過立法程序合法廢止,但是不是今天"法律"還在然後你行政院立法院 : : 就可以說惡法非法或是跳脫啥勞子的惡法亦法的觀念 自己逕行無視法律存在! : : 自訂規則取代法律 : 再說一次...立法院享有公設事物姓名權是違憲的... : 因其違反憲法上三權分立架構...故不具備實質合憲性... : : NCC 組織法在那邊沒修改沒被宣告違憲前 : : 行政院去說你這組織法侵害我行政權 : : 我自己另訂組織法根據行政院自訂的組織法提名 : : 一點都沒有違憲?! : 請注意違憲程度在我國司法領域內也有其特殊之處... : 尤其是違憲程度的輕重問題... 你先去翻翻我國憲法上 哪裡告訴你違憲程度高低是由行政權立法權自為判斷的? 違憲與否的認定機關從來只有大法官會議可以決定 而所謂違憲程度高低在我國的確是特殊的 "但是"這都不能改變"大法官會議"專有釋憲權 我們可以從大法官釋憲"結果"去區分違憲程度 但是不能從一個未經大法官解釋 而逕行認為違憲程度高低所以行政機關可以不適用法律 : NCC組織法被宣告違憲...但其情節僅係其權限和責任範圍之規定 : 尚有不足和模糊之處... 天啊....你到底有沒看過 J613 ???? NCC 組織法是被多數大法官認為其侵犯"行政權的核心" 違反責任政治跟行政一體還有權力分力原則而宣告該條違憲 什麼命名權是重大明顯違憲,NCC組織法是權限責任範圍規定不足模糊 我看你是來亂的吧.... : 與上述立法院主張之違反三權分立 : 之重大明顯違憲不同... : 就此可說明為何M大所整理的進程表中 : 有關第一和第二更名階段中 : 立法院不能有任何基於憲政體制的反應... : 至於行政權能不能直接對抗重大明顯違憲的法律... : 之前在對S大回應的第一鋪也有舉例...不再重複... : 因為手太痠了(吼~)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3 解釋文節錄: "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規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 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 分立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