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過程中行政院並沒有利用你所謂「命名權」進行改名,所以根
本沒有所謂立法權「侵犯」行政權的機會。
行政院的作法是:
1. 設立一個叫做「台灣民主館」的行政機關,只是這個行政機關
位置包含原本的中正紀念堂;
2. 要求立法院廢除現有的中正紀念堂。
這不是在進行改名的動作。就算有你所謂行政權核心「命名權」,行政院從頭
到尾也沒有實行過。
舉個例子,這就像一個父母先向行政機關申報他們有一個孩子叫做○○○,就
是他們原本的孩子⊙⊙⊙,然後他們再去申請原先的⊙⊙⊙死亡一樣。戶政單位
當然會以⊙⊙⊙還活著來拒絕申請。--這種作法從頭到尾干父母對子女的「命
名權」啥事?
當行政院一開始就放棄採用你所謂「命名權」的方式來進行改名時,我實在看
不出立法院有啥機會侵犯這個行政院的權力,而你又拿這種權力來指責立法院有
啥意義。
你應該是要指責行政院一開始就決議錯誤,放置自己合法的權力不
用,採用一種錯誤、無效的手段來進行改名,既浪費國家資源,又
讓立法院可以正當駁回、最後自己還強制要執行結果引出更多社會
衝突的無能作法才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228.20
※ 編輯: monopoliest 來自: 122.118.228.20 (06/04 09:08)
你一直在逃避我所說最基本的現況。請仔細看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