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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文章還是沒有解釋到底行政權自行認定法律違憲逕行排除適用 或是自行訂定行政規則取代法律的適法性? 你只是重複你認為"命名權"屬於行政權 我在上文已經說了"退一步言"就算是屬於行政權核心 行政權的程序正義?也就是開頭問你的那段... 這可不是什麼自相矛盾而是有無違法違憲的問題..... ※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所以你的論點是若行政院認立法院違憲我行政院也可以違法違憲? : : 程序正義到底在哪? : : 另外特殊建物或單位"命名"權是不是屬行政權的"核心"? : : 舉例言: : : 經濟部乃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設立命名 : : 那麼行政院是不是可以說我要用什麼名稱是我的"行政權核心"? : : 而因為行政院組織法剝奪行政院設立部門名稱的"行政權核心" : : 所以行政院高興怎麼改就怎麼改?立法院要配合修改法律?不然就是違憲? : 這個兩個問題還是直接鋪文好了... : 因為版上還有M大S大等不同意見... : 一齊討論會比較好...(冏) : 回應第一個問題... : 之前也回應過M大... : 民進黨後來自HIGH設置管理規則並執行之... : 但卻沒先進行公設事物姓名權的釋憲工作...這是 : 他們自相矛盾的地方... : (同樣的東西小弟也不想再罵民進黨第三次了...拜託問題不要重複...thx)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回應第二個問題... : 之前在第一鋪本文有提到...是就公設事物 : 包括公有公共設施及公營事業而言... : 公法上對於公有或公營兩字之定義... : 並非絕對地指稱國家對該事物享有所有權... : 而只是指稱國家機關有權管理... : 所以就此而言... : 以功能和相對管理機關的權限範圍而定其姓名... : 及決定其姓名權何屬... : 方才合適於所謂的功能最適理論... : 所以特殊建物... : 小弟沒接觸過此類事物...或許小弟才疏學淺... : 但行政院組織... : 本身和主題所指稱之公設事物無關... : 而係行政機關之姓名權或行政內部單位之姓名權... : 不過標準也是和第一鋪一樣... : 他們的名稱確實屬行政權之核心領域... : 原則上立法權只能尊重並配合修法... : 但若有重大違憲之命名或更名者... : 立法院得決議駁回或刪其預算... : 但不能主接主張立法院有該等機關或單位之姓名權... 立法院如果沒有同意權,那麼你是要直接宣告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違憲 還是該條是具文.... : 舉例... : 行政院決議經濟部更名為米蟲部...此等更名 : 有害公序良俗並悖離該機關之功能及權限... : 立法院得透過總會決議駁回行政院之更名修法提案... : 但不得主張經濟部之更名權或更名同意權為立法院所有... : 只能退回政院原提案或透過刪除預算或調整預算為抵制方法... : 若行政院決議新聞部改為公關部...因未悖離新聞部本身職務功能... : 也與公序良俗無涉... : 立法院自不能拒絕...應即配合修法... : (難得鋪文一鋪就整個H連打...手痠ing... : 同主題拜託丟信箱...小弟不想用跟謝先生扯不上邊的討論串洗版... : 更不想用已回信箱這幾個字洗版...or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3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