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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akalaka (忽如一夜春風來)》之銘言: : ※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公有公共設施或公營事業的姓名權均屬行政權 : : 且為行政權之核心領域 : : 若行政權對於此等姓名有所變更之決策... : : 立法權也只能表示尊重、配合修法... : 這部份你要想清楚喔。 : 現在是誰有行政權。 : 如果你說的方式是對的話,今天民進黨執政改的名,明天國民黨執政又改回來。 : 那這樣輪流改名的情形,就會是常態喔。 會是常態沒錯...???!!! 有時候不想鋪文原因就在這裡...之前講了一串都沒人要看... 之前講的可能不夠白話吧... 那現在清楚再講一次... 立法院所訂立的中正紀念堂管理條例... 本身直稱該建築物暨公園之名稱為中正紀念堂... 即有立法院逾越行政權之違反三權分立原則... 簡單講叫做這部法律直接對公有公共設施命名 之條文本身才違憲... 所以根本問題是立法權不能直接做此等片面決定... 這是立法不當擴權... 如果討論這麼久連這點共識都不能夠建立... 也著實也難再深度溝通...也難謀求真正的解決之道... 以後對於公有公共設施及公營事業等姓名權... 由行政權決定...立法院只能同意... 若姓名決定有重大爭議... 立法院方可採取政治上抵制手段(EX.刪預算) 但再怎麼樣也不能直接立法侵越行政權... 如果這種基本的憲政ABC都沒辦法在我國政治人物和媒體上面見光... 再多討論也只是空轉... 至於大大所謂這樣公有公共設施姓名權會因政黨輪替而有所變動... 小弟當然也這樣認為... 但這就屬於政治責任的一環...由選民用選票表示肯否的最終評價... 不過不能因為會有此現象發生... 就把立法不當擴權的問題合理化 : : 又若行政權之中對更名或正名問題有相反意見者... : : 則應以該公有公共設施或公營事業本質上屬於地方自治 : : 或中央委辦而成立以定其姓名權限 : : 例如財政部高興可以把台酒改成中酒... : : 但金酒則由金門縣自主決定其姓名... : : (但不得更名為馬祖酒廠以免侵越其他地方姓名權) : 重點是,像桃園機場沒有法規限制的,政府改了名後就沒有什麼持續的爭議出現。 : 但中正紀念堂與中華郵政,可都是有法規的。 : 就算你說的是正確的,但法不廢不修的情況下,依法行政,才是合法政府應有的作為 : 謝當上總統,也只會盡其所能的去修法,讓它就地合法。 : 他如果還凹什麼行政權優於法的543,那真的就是辜負他的法律專業了。 相信上一段也有回答到這部份...不再多說 順便補充一下...謝先生向來少對這些問題發表意見... 因為這在媒體上流斥成為深藍深綠的對立... 他也不敢碰觸...畢竟這很容易被妖魔化... 順便再強調一下...惡法絕對非法... 因為此法諺本身所指稱之惡法... 是指該法典本身在客觀上直接存在重大明顯違憲之疑慮... 舉個簡單例子... 立法院若修法增訂打逼討論政治之鄉民一律判處死刑之刑法條文... 照你之前的想法來說...在法不廢不修之下... 合法政府應該去執行此等法律??? 順便再提供一些資料...選後那段期間東森新聞做了一個解嚴紀念專題... 馬先生所說... 「當時的戒嚴法..其實是軍事管制... 等同於沒有法律」... 這其實就是所謂惡法非法所指稱的具體狀況... 所以小弟認為大大本身可以來這裡討論... 發了這麼多文章... 至少跟一般泛藍支持者不一樣... 還有理性討論的空間...還可以放下大部份的政治色彩.. 最後再提供一點... 法律是否違憲主要判斷標準有二... 一是形式合憲性... 指該法律是否經立法院透過憲政體系合法提案表決加上總統公佈... 二是實質合憲性... 指法律本身的條文實質作用上是否 不具備重大明顯違反憲政體制的基礎架構之疑慮... 兩個都成就...就不是所謂的惡法... 但也只是代表該法律總體而言合憲... 絕非通過此等檢驗就必定是完美無瑕或不可挑戰的法律... 還是先把定義給抓牢...頻道調成一致...這樣討論會比較有效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5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