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但只能再三強調一下...
: 當年在立法程序上是先經行政院提案...
: 而透過立法院立法...
: 是因為行政院認為該場所名稱叫做中正紀念堂為合適...
: 所以當初的立法是合憲...
: 但這並非表示行政院可以把姓名權過渡、讓與給立法院...
: 經過政黨輪替後...行政院認為該名稱不適當提案修法
: 既已做成行政院決議...
: 這是行使公有公共設施姓名權之行政權之一部...
: 立法院無由反對...只能配合修法...
: 若立法認定行政院此項決議不妥不當或有違憲疑慮...
: 可以刪算相關預算...或聲請釋憲...或詳請其他直接民意為決定...
: 但是不能片面主張立法院
: 享有公有公共設施姓名權或命名同意權...
對不起,請問什麼是「公共設施姓名權」?
然後請您注意,這一次行動純粹就法律而言,並沒有任何「命名」的成分,實
際上行政院作的是要求立法院廢除一項法律,就是法律上消滅一個叫做中正紀念
堂的國有建築和它的管理辦法。
您首先創造出一個沒有什麼人討論的權力,然後又指責立法院逾越這種權力。
請仔細看當時民進黨政府的作法。立法院從頭到尾沒有接觸到關於「更名」的任
何步驟,因為行政院根本不是這麼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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