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回到主題...
: 中正紀念堂本身內部單位的設置本屬職權機關可變更之職權...
: 只要沒有影嚮其中公務員之既得權益...就屬合法...
: 但其內部單位不是行政機關...
: 嚴格來說變動前和後也沒有降不降格的問題...
你的「沒有影響既得利益」、「嚴格來說變動前和後也沒有降不降格」說得還
真寫意。如果我沒搞錯的話,三級機關和四級機關法律上的預算、編制、人事職
等都不一樣。
其次,問題不是教育部更動了「中正紀念堂本身內部單位的設置」,教育部作
的是廢除「中正紀念堂」本身。你不能一直拿教育部沒作的事情、沒有行使的權
力來替教育部或行政院辯護。就像你不能以「付錢買東西本來就合法」替一個沒
付錢就把東西拿走的人開脫一樣,但是從頭到尾你都在做這種事情。
這一段你從頭到尾沒有回答,我很樂意重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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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程序來說,整個過程就只是:
1.教育部先設立了一個不需立法院審核、歸它管轄的單位;
2.教育部提出廢除一個原有屬於它管轄、需要立法院審核的單位。
立法院從頭到尾面對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要不要同意行政院所提出,關於廢
除中正紀念堂這國家單位的提案,結果立法院拒絕。這整件事從頭到尾,除了政
治上宣傳的「更名」以外,所有的程序都不涉及更名,也就沒有什麼「命名權」
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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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你討厭立委在電視上隨便亂說,我同意這一點。但是就法律的程序上,行
政院根本不是在作更名的動作,高嚷更名同樣也是在隨口放話、在唬爛。
我的論點很簡單,如果真的行政院直接提中正紀念堂改名案給立法院,而立法
院以擁有命名權為由拒絕的話,那行政院告上司法院或大法官就可以了,我也願
意承認這麼做還有點道理。但是,如果事實從來不是這樣發展的,那你的論點夸
夸而談半天,都只是在紮稻草人,然後自己猛打得很高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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