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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整理一下整個過程。 ============================================================================== 第一階段 建築物 行政院作法 立法院作法 中正紀念堂 《中正紀念堂管 理處組織條例》 ============================================================================== 第二階段 建築物 行政院作法 立法院作法 中正紀念堂 設立《國立台灣民主紀 紀念館組織規程》 《中正紀念堂管 理處組織條例》 請注意在這階段時,此建築物在法律上仍然叫做中正紀念堂,而《中正紀念堂 ^^^^^^^^^^^^^^^^^^^^^^^^^^^^^^^^^^ 管理處組織條例》在法律位階上高於《國立台灣民主紀紀念館組織規程》。因此 此時將建築物改名為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是違法的。 《國立台灣民主紀紀念館組織規程》不必通過立法院同意。換言之,此時是行 政院主動設置一個違法的法律。 ^^^^ ============================================================================== 第三階段 建築物 行政院作法 立法院作法 中正紀念堂 設立《國立台灣民主紀 紀念館組織規程》 《中正紀念堂管 理處組織條例》 提出廢止案,要求廢除 駁回 《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 織條例》 看到了嗎?整個過程是行政院先立了一個違法的條例,然後要求立法院廢除讓 行政院違法的法條使自己就地合法。請注意,整個過程立法院完全沒有任何涉及 該建築物的「命名權」之類的廢話!立法院駁回的理由很簡單,沒有理由替行政 院的違法行為背書,為了一個違法的行為廢除一個合法的法律! 請問,這種作法是否是行政權逾越立法權,是一種強渡關山的違憲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194.188 ※ 編輯: monopoliest 來自: 140.128.194.188 (06/03 15:03) monopoliest:轉錄至看板 politics 06/03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