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的。
《國立台灣民主紀紀念館組織規程》不必通過立法院同意。換言之,此時是行
政院主動設置一個違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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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
建築物 行政院作法 立法院作法
中正紀念堂 設立《國立台灣民主紀
紀念館組織規程》
《中正紀念堂管
理處組織條例》 提出廢止案,要求廢除 駁回
《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
織條例》
看到了嗎?整個過程是行政院先立了一個違法的條例,然後要求立法院廢除讓
行政院違法的法條使自己就地合法。請注意,整個過程立法院完全沒有任何涉及
該建築物的「命名權」之類的廢話!立法院駁回的理由很簡單,沒有理由替行政
院的違法行為背書,為了一個違法的行為廢除一個合法的法律!
請問,這種作法是否是行政權逾越立法權,是一種強渡關山的違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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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整理一下整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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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建築物 行政院作法 立法院作法
中正紀念堂
《中正紀念堂管
理處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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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建築物 行政院作法 立法院作法
中正紀念堂 設立《國立台灣民主紀
紀念館組織規程》
《中正紀念堂管
理處組織條例》
請注意在這階段時,此建築物在法律上仍然叫做中正紀念堂,而《中正紀念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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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組織條例》在法律位階上高於《國立台灣民主紀紀念館組織規程》。因此
此時將建築物改名為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