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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真是翻,違憲是你立法院還是行政院自己可以依職權決定的? : 你行政院要認為立法權侵害到你行政權 : 你就要像NCC組織法一樣申請大法官解釋 : 大法官解釋宣布違憲以後你才可以不用執行NCC組織法的規定 : 而立法院本身有法律創設廢止權,他本身就可以把他們看不順眼的法律幹掉 : 只要經過立法程序合法廢止,但是不是今天"法律"還在然後你行政院立法院 : 就可以說惡法非法或是跳脫啥勞子的惡法亦法的觀念 自己逕行無視法律存在! : 自訂規則取代法律 再說一次...立法院享有公設事物姓名權是違憲的... 因其違反憲法上三權分立架構...故不具備實質合憲性... : ※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解釋過N次了... : : 在立法院強行主張立法權有更名權或更名同意權之情形下 : : 不配合行政權更名決定...是違反三權分立憲政體制... : : 等同於代議制度失靈... : : 行政權就此決議自行行使 : : 本身可單方行使之公設事物姓名權 : : 不生違憲或違法問題... : NCC 組織法在那邊沒修改沒被宣告違憲前 : 行政院去說你這組織法侵害我行政權 : 我自己另訂組織法根據行政院自訂的組織法提名 : 一點都沒有違憲?! 請注意違憲程度在我國司法領域內也有其特殊之處... 尤其是違憲程度的輕重問題... NCC組織法被宣告違憲...但其情節僅係其權限和責任範圍之規定 尚有不足和模糊之處... 與上述立法院主張之違反三權分立 之重大明顯違憲不同... 就此可說明為何M大所整理的進程表中 有關第一和第二更名階段中 立法院不能有任何基於憲政體制的反應... 至於行政權能不能直接對抗重大明顯違憲的法律... 之前在對S大回應的第一鋪也有舉例...不再重複... 因為手太痠了(吼~) : : 在行政權行使自我核心領域之職權之情形... : : 自可自行設定相關管理規則執行之... : : 民進黨政府他們在M大的記錄階段二有做... : : 就是已經遵行行政程序~ : : 要說他們逕行以行政規則取代法律... : : 不如問問當時的國民黨立委和媒體們是否仍存有惡法亦法的思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5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