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整理一下整個問題
: 「命名權」 => s 認為,這根本沒有被明定為行政權,而 r 從頭到尾
: 也沒證明在憲法上此一權力屬於行政院。這是司法院或
: 者大法官的權限。
: ★逕自認定「命名權」為行政權,這基本上是侵犯
: 司法院或大法官的權責。
從頭到尾已經講過沒什麼人提...
只是從功能最適理論和國家機關憲法忠誠義務出發而已...
大大也可以直接了當說小弟根本不是個咖...(哈)
但是立法院主張因該條例而直接受讓該公設姓名權
和北市逕自認定暫定古蹟自許為單一主管機關
這些難道都沒有適法性和合憲性問題???
何況小弟主題上只有針對立法院他們
那種敢講又不敢做...事後知道有問題還不負責
不解釋...
只透過媒體向支持者洗腦的做法感到痛心
: ↓
: 「行使命名權」=> m 認為,就算「命名權」屬於行政院,事實上 r 也從
: 沒證明行政院是透過此權力的行使來進行中正紀念堂改
: 名的動作。從實際的實行方式看來,行政院一開始就放
: 棄了「命名權」。
: ★從法律上來說,在立法院根本沒機會碰到「命名
: 權」的情況下,這從頭到尾不干「命名權」任何
: 問題。
請注意小弟說過小弟立場是姓名權包括訂名更名再更名...
因為公設功能是會因應時空變遷而有調整可能..
之前也說很多次...
所以小弟才主張依功能最適理論...
訂名更名再更名三者不能分割...
更不能過渡讓與給立法權嘛...
行政權一旦依此做出更名決議...
那執行上當然可以通知立法權廢除
中正紀念堂之追認立法...
況且該客觀存在的建物也早已有了訂(命)名...
要改掉只有廢止加重新命名...
或
直接拆舊換新...
都是執行上的重新命名...
總體來講...除舊名命新名...叫做更名~
還有大大請自行去找找立法院新聞稿之類的東西...
先把他們講的話弄清楚...
一開始...
立法院就拒絕行政院的更名通知了...(他們自以為有拒絕同意權可以行使)
後來行政院才轉強硬立場表示
那公設應該破除紀念威權功能...理應採廢止~
然後再次通知...
立法院又自以為有拒絕同意權可以行使...
行政院自行訂立管理規則廢止公設中有關紀念威權部份設施...
台北市跳進來暫定整體建物為暫定古蹟...
自許該建物之唯一主管機關...
並扯出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問題...
最後因選舉結束...
整個石沉大海...
而遺留下來的只有大大們
完全支持立法院當初媒體上主張的
「立法權因立法追認
公設事物之訂名而受讓該公設事物更名權
或立法權享有該公設事物之更名同意權」...
大大如果支持他們當初的主張...
其實也可以大聲說出來...
小弟說過...
小弟鋪文只是交流...不是要比較...
並請參考12191篇...
小弟並不反對馬先生或劉先生可能決定的再更名、再調整...
標準同一...
因為小弟認為
公設更名本是行政權之一環...不須立法權同意...
再調整若合於時空變遷...且未使該公設失其功能性者...
行政權也基於功能最適理論而享有其調整、變更之權限...
但其再更名或再變更調整...
除非發生其變更後姓名
與公設存在功能不符(例如將自由廣場改命為停車場)
或
變更調整設置後功能重大減損或變動(例如改為博愛花市)
等重大例外...
否則立法院不得作成駁回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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