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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整理一下整個問題 : 「命名權」 => s 認為,這根本沒有被明定為行政權,而 r 從頭到尾 : 也沒證明在憲法上此一權力屬於行政院。這是司法院或 : 者大法官的權限。 : ★逕自認定「命名權」為行政權,這基本上是侵犯 : 司法院或大法官的權責。 從頭到尾已經講過沒什麼人提... 只是從功能最適理論和國家機關憲法忠誠義務出發而已... 大大也可以直接了當說小弟根本不是個咖...(哈) 但是立法院主張因該條例而直接受讓該公設姓名權 和北市逕自認定暫定古蹟自許為單一主管機關 這些難道都沒有適法性和合憲性問題??? 何況小弟主題上只有針對立法院他們 那種敢講又不敢做...事後知道有問題還不負責 不解釋... 只透過媒體向支持者洗腦的做法感到痛心 : ↓ : 「行使命名權」=> m 認為,就算「命名權」屬於行政院,事實上 r 也從 : 沒證明行政院是透過此權力的行使來進行中正紀念堂改 : 名的動作。從實際的實行方式看來,行政院一開始就放 : 棄了「命名權」。 : ★從法律上來說,在立法院根本沒機會碰到「命名 : 權」的情況下,這從頭到尾不干「命名權」任何 : 問題。 請注意小弟說過小弟立場是姓名權包括訂名更名再更名... 因為公設功能是會因應時空變遷而有調整可能.. 之前也說很多次... 所以小弟才主張依功能最適理論... 訂名更名再更名三者不能分割... 更不能過渡讓與給立法權嘛... 行政權一旦依此做出更名決議... 那執行上當然可以通知立法權廢除 中正紀念堂之追認立法... 況且該客觀存在的建物也早已有了訂(命)名... 要改掉只有廢止加重新命名... 或 直接拆舊換新... 都是執行上的重新命名... 總體來講...除舊名命新名...叫做更名~ 還有大大請自行去找找立法院新聞稿之類的東西... 先把他們講的話弄清楚... 一開始... 立法院就拒絕行政院的更名通知了...(他們自以為有拒絕同意權可以行使) 後來行政院才轉強硬立場表示 那公設應該破除紀念威權功能...理應採廢止~ 然後再次通知... 立法院又自以為有拒絕同意權可以行使... 行政院自行訂立管理規則廢止公設中有關紀念威權部份設施... 台北市跳進來暫定整體建物為暫定古蹟... 自許該建物之唯一主管機關... 並扯出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問題... 最後因選舉結束... 整個石沉大海... 而遺留下來的只有大大們 完全支持立法院當初媒體上主張的 「立法權因立法追認 公設事物之訂名而受讓該公設事物更名權 或立法權享有該公設事物之更名同意權」... 大大如果支持他們當初的主張... 其實也可以大聲說出來... 小弟說過... 小弟鋪文只是交流...不是要比較... 並請參考12191篇... 小弟並不反對馬先生或劉先生可能決定的再更名、再調整... 標準同一... 因為小弟認為 公設更名本是行政權之一環...不須立法權同意... 再調整若合於時空變遷...且未使該公設失其功能性者... 行政權也基於功能最適理論而享有其調整、變更之權限... 但其再更名或再變更調整... 除非發生其變更後姓名 與公設存在功能不符(例如將自由廣場改命為停車場) 或 變更調整設置後功能重大減損或變動(例如改為博愛花市) 等重大例外... 否則立法院不得作成駁回決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25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