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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這位仁兄這麼主張原條例"違憲"的話 : 可知道違憲的法律應該是誰有權宣告? : 是立法院?是行政院?還是大法官會議? : 而法律的增修創廢權限又屬誰? : 行政院?立法院? : 退一步言,縱令真如你所主張該法已經侵犯行政權核心 : 我國憲法上何時有"行政院"認一法律侵犯行政權核心 : 可以自訂行政規則取代該法律或逕行排斥該法律適用? : ※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公有公共設施及公營事業姓名權少有人提及...這不代表不存在... : : 小弟個人更認為少人提及的原因在於 : : 國家從事相關設置之時必定會行使此項權力... : : 不論公園或停車場或公辦公營或公辦私營等等任何型態皆然... : : 因為行政權為此類設施命名...是行政行為典型的自然伴隨關係... : : 所以小弟才會認為這是純屬行政權之領域非立法權所能碰觸... : : 也無由過渡讓與給立法院~ : : 所求立法院議決廢除該等條例...回歸交由行政權完全管理 : : 也無任何憲法疑慮... : : 反而從一開始的小妹大加大哥大加其他媒體主張之後... : : 把上開條例有關名稱的條文解釋成 : : 立法權有姓名權或更名同意權... : : 這才是小弟爭執的地方... : : 也請您付出一點點眼角的餘光小小檢驗一下... : : 當時???當時作法先請求立法院修法 : : 所得到的回應就是 : : 立法院國民黨黨團依據上開條例存在 : : 而直接主張立法院享有該設施之姓名權和更名同意權... 小弟會回到大大站內信箱...請耐心等候...TH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5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