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最好是行政權的核心在命名是嚴重違憲
: : 行政權的核心在用人權的違反只是"規範不足模糊"
: : 你是哪一國的憲法理論,
: : 機關要取什麼名字比要用誰來行政還要重要?
: : 感情權力分立只要名字取對了才重要,誰去執行不重要.....
: 唉~...行政權核心領域不只有命名這部份...
: 人事權也是啊...法令上權限裡之明文規定判斷餘地也是啊...
: 不是絕對只有姓名權一項嘛大哥...(汗)
: 命名通常跟該設置之存在功能相關...這是行政行為自然伴隨關係...
: 不可能設個停車場結果取名為文化中心嘛...
: 也不可能只寫停車場三個字來當成命名嘛...
: 所以原則上以功能取向...輔以公予良俗為反面(消極)條件...
: 不可能用
: 貴死人停車場或
: 停這裡死全家停車場
: 為命名嘛...
: 命名和執行是不同層面...
: 一是公設姓名權歸屬
: 一是管理經營措施...
: 無從比較重要性嘛...(汗)
對不起喔上面的文章是誰說
命名權的違反是"重大明顯"違憲
人事權只是"規範不足跟模糊"
然後現在說這兩個無從比較重要性?
: : 該條文就告訴你管的建物叫什麼名字組織條例叫什麼名字.....
: : 憲法上就規定行政命令不可以違反法律法律不可以違反憲法
: : 憲法上就跟你說違憲審查權是"司法權"不是行政權也非立法權的工作
: : 如果你不知道法條,憲法第七十八條憲法增修第五條
: : 麻煩你去找一下我國的憲法上有哪一條告訴你
: : 行政權可以認定立院立法違憲然後排除?
: 小弟個人意見認為...
: 縱屬措施性法律直稱某某公設事物姓名權...
: 也只是配合行政權之決定而立法嘛...
: 也沒講過行政院可以跳過司法審查步驟直接去認定立法違憲嘛...
所以行政院作法到底有沒有違法嗎?
: 小弟是說
: 立法院不該片面不當延伸
: 中正紀念堂管理條例直稱該設施之姓名之規範...
: 因為那本來就是配合早期行政權決定而配合立法所生之規範嘛...
: 看不出來...也找不到可以解釋成
: 該設施姓名權讓與給立法院的理由嘛~
不要再跳針了,這一段從前面的文章都已經說了就算立法院沒有同意權
但是在"法律"存在下行政權可不可以無視法律排除法律適用
你跳針那麼多篇講立法院怎麼樣 是看不懂中文嗎?
: : 毫無根據亂扯司法解釋不是來亂的是什麼?
: : 請問一下NCC組織法解釋文看完你哪裡看到"範圍規定不足模糊"?
: : 可也不是讓人空口白話亂扯一通
: 要討論要先有存異求同之心嘛
求同存異是說你有異世界的釋字613 是吧一樣都叫釋字613 一樣都解釋NCC組織法
不過解釋內容不同,你的有"規定不足模糊"我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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