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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很簡單,如果行政院最初就是用規程來訂名的話,那就會像桃園機場一樣, 雖然有不滿,但是改了之後餘波小。 現在是之前訂的是「法」,但行政體系妄想能夠無視法的存在與效力,無法國會 才是唯一能修法廢法的機關,想要用行政權來蓋掉這些部份。 所以爭議才會大而持續。 行政院有訂名的權力,這是對的;但在當時行政院將名稱以法的方式交由國會審 議並通過後,當這個名稱成為法的一部份的同時,它也限縮了行政院對這個名稱的更 動權力;將原先可逕行修改的權力,縮為行政院提出後,需經國會審查並同意。 -- ●~╮/ 感谢对岸 ●~ ●~~ ███要幾億 ◢▇▇▅ 热情捐助 ●~ ●~ ◤◤◤全給你 ▁▂▂ˍ ●~ ●~ ╯╰ □︵□ ●︴ ▂▃▄▆▅▄▃ˍ "" ●~ ● ˍ▂▁ ◥◣ Υ 郑家宝 ﹌ ﹌ ◥▊ . . 瓦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216.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