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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1.216.246
重點很簡單,如果行政院最初就是用規程來訂名的話,那就會像桃園機場一樣,
雖然有不滿,但是改了之後餘波小。
現在是之前訂的是「法」,但行政體系妄想能夠無視法的存在與效力,無法國會
才是唯一能修法廢法的機關,想要用行政權來蓋掉這些部份。
所以爭議才會大而持續。
行政院有訂名的權力,這是對的;但在當時行政院將名稱以法的方式交由國會審
議並通過後,當這個名稱成為法的一部份的同時,它也限縮了行政院對這個名稱的更
動權力;將原先可逕行修改的權力,縮為行政院提出後,需經國會審查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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