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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仁兄這麼主張原條例"違憲"的話 可知道違憲的法律應該是誰有權宣告? 是立法院?是行政院?還是大法官會議? 而法律的增修創廢權限又屬誰? 行政院?立法院? 退一步言,縱令真如你所主張該法已經侵犯行政權核心 我國憲法上何時有"行政院"認一法律侵犯行政權核心 可以自訂行政規則取代該法律或逕行排斥該法律適用? ※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 對不起,請問什麼是「公共設施姓名權」? : : 然後請您注意,這一次行動純粹就法律而言,並沒有任何「命名」的成分,實 : : 際上行政院作的是要求立法院廢除一項法律,就是法律上消滅一個叫做中正紀念 : : 堂的國有建築和它的管理辦法。 : 公有公共設施及公營事業姓名權少有人提及...這不代表不存在... : 小弟個人更認為少人提及的原因在於 : 國家從事相關設置之時必定會行使此項權力... : 不論公園或停車場或公辦公營或公辦私營等等任何型態皆然... : 因為行政權為此類設施命名...是行政行為典型的自然伴隨關係... : 所以小弟才會認為這是純屬行政權之領域非立法權所能碰觸... : 也無由過渡讓與給立法院~ : 所求立法院議決廢除該等條例...回歸交由行政權完全管理 : 也無任何憲法疑慮... : 反而從一開始的小妹大加大哥大加其他媒體主張之後... : 把上開條例有關名稱的條文解釋成 : 立法權有姓名權或更名同意權... : 這才是小弟爭執的地方... : 也請您付出一點點眼角的餘光小小檢驗一下... : : 您首先創造出一個沒有什麼人討論的權力,然後又指責立法院逾越這種權力。 : : 請仔細看當時民進黨政府的作法。立法院從頭到尾沒有接觸到關於「更名」的任 : : 何步驟,因為行政院根本不是這麼做的。 : 當時???當時作法先請求立法院修法 : 所得到的回應就是 : 立法院國民黨黨團依據上開條例存在 : 而直接主張立法院享有該設施之姓名權和更名同意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