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 對不起,請問什麼是「公共設施姓名權」?
: : 然後請您注意,這一次行動純粹就法律而言,並沒有任何「命名」的成分,實
: : 際上行政院作的是要求立法院廢除一項法律,就是法律上消滅一個叫做中正紀念
: : 堂的國有建築和它的管理辦法。
: 公有公共設施及公營事業姓名權少有人提及...這不代表不存在...
: 小弟個人更認為少人提及的原因在於
: 國家從事相關設置之時必定會行使此項權力...
: 不論公園或停車場或公辦公營或公辦私營等等任何型態皆然...
: 因為行政權為此類設施命名...是行政行為典型的自然伴隨關係...
: 所以小弟才會認為這是純屬行政權之領域非立法權所能碰觸...
: 也無由過渡讓與給立法院~
: 所求立法院議決廢除該等條例...回歸交由行政權完全管理
: 也無任何憲法疑慮...
: 反而從一開始的小妹大加大哥大加其他媒體主張之後...
: 把上開條例有關名稱的條文解釋成
: 立法權有姓名權或更名同意權...
: 這才是小弟爭執的地方...
: 也請您付出一點點眼角的餘光小小檢驗一下...
: : 您首先創造出一個沒有什麼人討論的權力,然後又指責立法院逾越這種權力。
: : 請仔細看當時民進黨政府的作法。立法院從頭到尾沒有接觸到關於「更名」的任
: : 何步驟,因為行政院根本不是這麼做的。
: 當時???當時作法先請求立法院修法
: 所得到的回應就是
: 立法院國民黨黨團依據上開條例存在
: 而直接主張立法院享有該設施之姓名權和更名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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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9.18.192
這位仁兄這麼主張原條例"違憲"的話
可知道違憲的法律應該是誰有權宣告?
是立法院?是行政院?還是大法官會議?
而法律的增修創廢權限又屬誰?
行政院?立法院?
退一步言,縱令真如你所主張該法已經侵犯行政權核心
我國憲法上何時有"行政院"認一法律侵犯行政權核心
可以自訂行政規則取代該法律或逕行排斥該法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