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立法院沒有什麼總會決議
: : 立法院有委員會有院會就是沒有"總會"
: 總會決議也有稱為院會決議...
^^^^^^^
請問一下我們討論的是中華民國的法制?
如果是,中華民國的立法院就是只有院會/委員會
沒有什麼"總會",這可不是什麼行政院又稱內閣
更沒有什麼"總會決議"也可稱為"院會會議"
: 大大要不要連小弟習慣的...也說是標點符號錯用、國語文不足??
你的習慣顯示出你對中華民國體制跟法制完全就不了解
: : 你的理論不是行政權對"重大明顯"違憲的侵害行政權核心的公設命名權
: : 可以逕行排除該法?
: 不是...
: 嚴格說來是
請問一下法律或憲法上的根據究竟在哪?
我已經懶得跟你自己發展的理論對談了
你對聲請釋憲的程序也是錯誤的理解甚至可以說根本不懂
請去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中央機關本來就可職權就法律聲請解釋
今天主張管理辦法中定了名稱侵害行政權違憲就可以聲請釋憲了
根本沒有什麼無聲請釋憲標,釋憲的標的是"管理辦法"
不是什麼立法院在媒體上的主張違憲,最好"立法院"會在媒體主張
今天立法不管什麼配合立法主動立法 法律經三讀通過以後他的位階就都是法律
沒有他是因為配合行政還是不配合行政就會有位階高低
行政權就可以自己決定執不執行
: 一、公設事物姓名權包括訂名更名再更名不能分割
: 二、中正紀念堂直稱該設施名稱只是配合早期行政權決定之立法
: 三、該等條文存在只是尊重行政權決定之追認而非該
: 公設姓名權之讓與立法院依據
: 四、立法院在媒體上主張該條文為立法享有該公設更名權或更名同意
: 是違反憲法三權分立之主張...
: 五、立法院不就此主張開議表決成總(院)會決議...使得行政院無
: 聲請釋憲之標的
: 六、既屬單純違憲的主張...
^^^^^^^^^^^^^^^^^^ 行政權可以單純主張違憲所以不需要司法權宣告
那請問一下你的學說中哪一種違憲才需要司法權宣告?
: 又該條文只是配合行政決定之立法而非
: 讓與公設姓名權...
: 行政權在諮詢未果或遭否決決議後方有聲請釋憲之機會
: 和對象(M大整理之進程表第三階段才發生)
: 七、在M大進程表第二階段之中既已先諮詢立法院後...
: 未得肯否結果...
: 而自行設置管理規則對該公設進行變更姓名和內部設置...
: 因為未違反其存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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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名稱更改為自由廣場和民主紀念館客觀上也與公序良俗不違背
: 自無違憲或違法問題...並且符合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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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就是有法律在你認為不要適用法律自訂行政規則
沒有違反行政機關存在功能更改的名稱不違反公序良俗
沒有違憲..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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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真是越來越歡樂的"法律"討論了
我從沒看過這個世界的中華民國憲法有如此解釋、理解的
難怪會有人可以如此肆無忌憚的違法行政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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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4 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