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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立法院沒有什麼總會決議 : : 立法院有委員會有院會就是沒有"總會" : 總會決議也有稱為院會決議... ^^^^^^^ 請問一下我們討論的是中華民國的法制? 如果是,中華民國的立法院就是只有院會/委員會 沒有什麼"總會",這可不是什麼行政院又稱內閣 更沒有什麼"總會決議"也可稱為"院會會議" : 大大要不要連小弟習慣的...也說是標點符號錯用、國語文不足?? 你的習慣顯示出你對中華民國體制跟法制完全就不了解 : : 你的理論不是行政權對"重大明顯"違憲的侵害行政權核心的公設命名權 : : 可以逕行排除該法? : 不是... : 嚴格說來是 請問一下法律或憲法上的根據究竟在哪? 我已經懶得跟你自己發展的理論對談了 你對聲請釋憲的程序也是錯誤的理解甚至可以說根本不懂 請去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中央機關本來就可職權就法律聲請解釋 今天主張管理辦法中定了名稱侵害行政權違憲就可以聲請釋憲了 根本沒有什麼無聲請釋憲標,釋憲的標的是"管理辦法" 不是什麼立法院在媒體上的主張違憲,最好"立法院"會在媒體主張 今天立法不管什麼配合立法主動立法 法律經三讀通過以後他的位階就都是法律 沒有他是因為配合行政還是不配合行政就會有位階高低 行政權就可以自己決定執不執行 : 一、公設事物姓名權包括訂名更名再更名不能分割 : 二、中正紀念堂直稱該設施名稱只是配合早期行政權決定之立法 : 三、該等條文存在只是尊重行政權決定之追認而非該 : 公設姓名權之讓與立法院依據 : 四、立法院在媒體上主張該條文為立法享有該公設更名權或更名同意 : 是違反憲法三權分立之主張... : 五、立法院不就此主張開議表決成總(院)會決議...使得行政院無 : 聲請釋憲之標的 : 六、既屬單純違憲的主張... ^^^^^^^^^^^^^^^^^^ 行政權可以單純主張違憲所以不需要司法權宣告 那請問一下你的學說中哪一種違憲才需要司法權宣告? : 又該條文只是配合行政決定之立法而非 : 讓與公設姓名權... : 行政權在諮詢未果或遭否決決議後方有聲請釋憲之機會 : 和對象(M大整理之進程表第三階段才發生) : 七、在M大進程表第二階段之中既已先諮詢立法院後... : 未得肯否結果... : 而自行設置管理規則對該公設進行變更姓名和內部設置... : 因為未違反其存在功能... ^^^^^^^^^^^^^^^^^^^^ : 且名稱更改為自由廣場和民主紀念館客觀上也與公序良俗不違背 : 自無違憲或違法問題...並且符合行政程序 ^^^^^^^^^^^^^^^^ 結論就是有法律在你認為不要適用法律自訂行政規則 沒有違反行政機關存在功能更改的名稱不違反公序良俗 沒有違憲..科科.... -- 發現真是越來越歡樂的"法律"討論了 我從沒看過這個世界的中華民國憲法有如此解釋、理解的 難怪會有人可以如此肆無忌憚的違法行政哈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4 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