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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 : : 請問一下我們討論的是中華民國的法制? : : 如果是,中華民國的立法院就是只有院會/委員會 : : 沒有什麼"總會",這可不是什麼行政院又稱內閣 : : 更沒有什麼"總會決議"也可稱為"院會會議" : : 你的習慣顯示出你對中華民國體制跟法制完全就不了解 : : 請問一下法律或憲法上的根據究竟在哪? : : 我已經懶得跟你自己發展的理論對談了 : : 你對聲請釋憲的程序也是錯誤的理解甚至可以說根本不懂 : : 請去看 :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 : 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 : 中央機關本來就可職權就法律聲請解釋 : : 今天主張管理辦法中定了名稱侵害行政權違憲就可以聲請釋憲了 : : 根本沒有什麼無聲請釋憲標,釋憲的標的是"管理辦法" ^^^^^^^^^^^^^^^^^^^^ : : 不是什麼立法院在媒體上的主張違憲,最好"立法院"會在媒體主張 : : 今天立法不管什麼配合立法主動立法 法律經三讀通過以後他的位階就都是法律 : : 沒有他是因為配合行政還是不配合行政就會有位階高低 : : 行政權就可以自己決定執不執行 : 唉...只是討論交流...小弟也從來沒說 : 要來這裡教育各位大大吧??? : 如果提質疑別人的依據從何而來...應該先回答小弟一個問題... : 大大到底有沒有在用心看...??主題的前兩三篇已經都講過... : 不是在憲法的直接明文... ^^^^^^^^^^^^^^^^^^^ : 而是功能最適理論...和行政行為自然伴隨之公設事物姓名權... ^^^^^^^^^^^^^^^^ 這個理論的解釋是你在板上說了就算還是教授在學校說了算 還是行政院說了算?立法院說了算? 還是大法官會議透過司法解釋公告才算? : 這沒什麼人在提??? : 小弟提出來就是瞎扯跳針??? : 釋憲標的就是對象的意思... .............. : 他們立法院的媒體主張沒有做成院會決議... 我只問你什麼叫做"立法院"的媒體主張 誰可以代表立法院??? : 就無從成為司法檢驗的對象... : 大大的最後一段... : 顯然還是主張惡法亦法... : : ^^^^^^^^^^^^^^^^^^ 行政權可以單純主張違憲所以不需要司法權宣告 : : 那請問一下你的學說中哪一種違憲才需要司法權宣告? : 因為他們沒有做成院會決議... : 也不主動聲請行政權設置管理辦法有無違憲... : 他們只把自己享有姓名的主張 : 上扣應節目和新聞跟媒體交代... ^^^^^^^^^^^^^^^^^^^^^^^^^^^^^^^??? 請問一下上電視是有什麼"法效果" 法律要立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生效 命令依行政程序法要發布或下達生效 請問一下上電視是什麼? : 根本直接抹殺釋憲的時機和空間... : 而他們的媒體主張... : 不是國家機關行為... : 當然不可能受司法權宣告... 科科 沒有法效果又哪來的違憲? 你自己都說"立法院上電視說說而已" : : ^^^^^^^^^^^^^^^^^^^^ : : ^^^^^^^^^^^^^^^^ : : 結論就是有法律在你認為不要適用法律自訂行政規則 : : 沒有違反行政機關存在功能更改的名稱不違反公序良俗 : : 沒有違憲..科科.... : 再說一次 : 該法條之存在在於配合行政決定而立法... : 若行政決定有變更 這大概是最偉大的三權分立理論了 當立法權配合行政權立法時 如果行政權決定變更立法權只能配合修法 否則立法權就是違憲違反三權分立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也只能配合修法... : 該法條並非將 : 中正紀念堂之更名權或更名同意權給予立法院... : 立法院若主張依該法條享有更名或更名同意權 : 應該以此為理由作成院會決議...以裨 : 該主張將來有受司法檢驗之可能... : 大大你們提問很簡單... : 小弟回答要打字打個半死... : 打了你們又不認真看... : 都在挑語病... : 而且你們好像不用睡覺的... : 小弟年事已高 : 眼壓更高... : 沒有辦法跟你們的年輕相同... : 下次有這麼長的空也不知道什麼時候了... 請問一下可不可以把你這篇轉Law 版或是Joke 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