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引述《rebornogi (正OGI)》之銘言:
: : 總會決議也有稱為院會決議...
: ^^^^^^^
: 請問一下我們討論的是中華民國的法制?
: 如果是,中華民國的立法院就是只有院會/委員會
: 沒有什麼"總會",這可不是什麼行政院又稱內閣
: 更沒有什麼"總會決議"也可稱為"院會會議"
: : 大大要不要連小弟習慣的...也說是標點符號錯用、國語文不足??
: 你的習慣顯示出你對中華民國體制跟法制完全就不了解
: : 不是...
: : 嚴格說來是
: 請問一下法律或憲法上的根據究竟在哪?
: 我已經懶得跟你自己發展的理論對談了
: 你對聲請釋憲的程序也是錯誤的理解甚至可以說根本不懂
: 請去看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 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 中央機關本來就可職權就法律聲請解釋
: 今天主張管理辦法中定了名稱侵害行政權違憲就可以聲請釋憲了
: 根本沒有什麼無聲請釋憲標,釋憲的標的是"管理辦法"
: 不是什麼立法院在媒體上的主張違憲,最好"立法院"會在媒體主張
: 今天立法不管什麼配合立法主動立法 法律經三讀通過以後他的位階就都是法律
: 沒有他是因為配合行政還是不配合行政就會有位階高低
: 行政權就可以自己決定執不執行
唉...只是討論交流...小弟也從來沒說
要來這裡教育各位大大吧???
如果提質疑別人的依據從何而來...應該先回答小弟一個問題...
大大到底有沒有在用心看...??主題的前兩三篇已經都講過...
不是在憲法的直接明文...
而是功能最適理論...和行政行為自然伴隨之公設事物姓名權...
這沒什麼人在提???
小弟提出來就是瞎扯跳針???
釋憲標的就是對象的意思...
他們立法院的媒體主張沒有做成院會決議...
就無從成為司法檢驗的對象...
大大的最後一段...
顯然還是主張惡法亦法...
: : 一、公設事物姓名權包括訂名更名再更名不能分割
: : 二、中正紀念堂直稱該設施名稱只是配合早期行政權決定之立法
: : 三、該等條文存在只是尊重行政權決定之追認而非該
: : 公設姓名權之讓與立法院依據
: : 四、立法院在媒體上主張該條文為立法享有該公設更名權或更名同意
: : 是違反憲法三權分立之主張...
: : 五、立法院不就此主張開議表決成總(院)會決議...使得行政院無
: : 聲請釋憲之標的
: : 六、既屬單純違憲的主張...
: ^^^^^^^^^^^^^^^^^^ 行政權可以單純主張違憲所以不需要司法權宣告
: 那請問一下你的學說中哪一種違憲才需要司法權宣告?
因為他們沒有做成院會決議...
也不主動聲請行政權設置管理辦法有無違憲...
他們只把自己享有姓名的主張
上扣應節目和新聞跟媒體交代...
根本直接抹殺釋憲的時機和空間...
而他們的媒體主張...
不是國家機關行為...
當然不可能受司法權宣告...
: : 又該條文只是配合行政決定之立法而非
: : 讓與公設姓名權...
: : 行政權在諮詢未果或遭否決決議後方有聲請釋憲之機會
: : 和對象(M大整理之進程表第三階段才發生)
: : 七、在M大進程表第二階段之中既已先諮詢立法院後...
: : 未得肯否結果...
: : 而自行設置管理規則對該公設進行變更姓名和內部設置...
: : 因為未違反其存在功能...
: ^^^^^^^^^^^^^^^^^^^^
: : 且名稱更改為自由廣場和民主紀念館客觀上也與公序良俗不違背
: : 自無違憲或違法問題...並且符合行政程序
: ^^^^^^^^^^^^^^^^
: 結論就是有法律在你認為不要適用法律自訂行政規則
: 沒有違反行政機關存在功能更改的名稱不違反公序良俗
: 沒有違憲..科科....
再說一次
該法條之存在在於配合行政決定而立法...
若行政決定有變更
也只能配合修法...
該法條並非將
中正紀念堂之更名權或更名同意權給予立法院...
立法院若主張依該法條享有更名或更名同意權
應該以此為理由作成院會決議...以裨
該主張將來有受司法檢驗之可能...
大大你們提問很簡單...
小弟回答要打字打個半死...
打了你們又不認真看...
都在挑語病...
而且你們好像不用睡覺的...
小弟年事已高
眼壓更高...
沒有辦法跟你們的年輕相同...
下次有這麼長的空也不知道什麼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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