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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keismykey (關關難過關關過)》之銘言: : 看完以上的論述 有幾點問題想要請教: : 第一、不知道原po知不知道所謂的行政慣例為何?原po如果瞭解,那就肯定是睜著 : 眼睛說瞎話;如果真不知道,那法律系的學分可能要重修了。 : 不知道那本書說有行政慣例護身,刑事責任就不成了? 好,就算如判決書裡的陸、乙、一的部分,從宋朝開始講起, 建立起特別費是首長薪資的實質補貼的看法, 那麼,何謂補貼?不就是不夠花才給嗎?不是應該先墊再請款? 不然再讓步多一點,本月,不,本會計年度,反正首長一定不夠花,所以先撥, 首長自己再慢慢從自己帳戶領出來。 但,馬英九有花完嗎?起訴書裡追究了他任內的錢,他也把錢捐出來了 http://tw.people.com.cn/BIG5/14812/14875/5060000.html 這是補貼的原意嗎? 老實說,如果他是每個月,甚至每年這樣捐,這跟補貼的性質是不會起衝突的, 反正實質補貼,就是你首長的私房錢,要怎麼花是他家的事。 問題就出在他沒花啊!! 其實,我也相信他毎個月本來應該是由特別費帳戶的支出, 已經在其他方面付掉了,每個月17萬也不夠花, 但是手法搞到這麼拙劣(錢不從匯入特別費的帳戶支出、事發後把錢捐出,比自白還誠實), 要不是判決書裡,法官花了比辯護人更多的精神在解釋特別費的性質, 不判他有罪還真是說不過去。 喔,對,判決書裡又講到他無犯意,有人看的懂在陸、八裡,法官是怎麼推論的? 因為行政慣例所以沒犯意嗎?刑法裡面好像也有禁止錯誤這種東西哎! 第二、在文中所舉並非所有人都不戴安全帽之事例,很明顯是錯誤類比。文中的脈 : 絡是法律條文明文規定,因此積非不能成是;然而特別費爭點之一就在法律 : 條文規範不清,甚至可以說沒有規範,因此衍生了適用以及實踐上的問題。 : 這就像是在一個世界中的法條並未說明是否應該在騎乘機械腳踏車時戴上安 : 全帽,所以有人有戴,但大部分的人都沒戴。不能夠直接推演出未戴安全帽 : 者應受罰的結論,相信有基本邏輯觀念的人都可以接受這個說法。 法律規範不清? 起訴法條裡不是就講的很清楚了? 說穿了不過就是大家都這樣做,所以沒事? 誇張嗎? 聽說台灣的法官數十年來用了一部早就失效的法律, 判了一堆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也沒看到有人說要提非常上訴啊! 這只告訴我們,要捅的漏子,要嘛要夠大,要嘛要大家都這樣做, 這樣就會沒事。 ========= 其實整個來講,我覺得法院這樣判,可以說是替所有首長都解套了吧! 不然看到連翁院長都得站在法庭答辯,想來真是有點不忍。 藍綠兩邊各攻過一輪,出兵三十六,回來十八雙,整軍準備下回合。 不過,法律的威信,司法的威信,也就這樣了。 但就同等的條件來看,就算其他人沒事,馬英九還是很難免責, 所以,當這個判決把他當作無罪標準,那大家當然就都及格了。 : 另外我想特別指出的是, : 支持謝長廷與相信馬英九的清廉兩種立場應該是可以並存的。 : 不論是支持誰或選擇對於法院判決的看法,都需要理性。 : 相信各位版友也一定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理性判斷後,才決定支持謝長廷,就讓理性 : 來定奪一切吧,選總統如是,對司法的態度亦應如是。 我不懂為什麼寫到這邊,會講到 「支持謝長廷與相信馬英九的清廉兩種立場應該是可以並存的」 「不論是支持誰或選擇對於法院判決的看法,都需要理性」 難道謝長廷的支持者只要質疑認定馬英九清廉的判決,就是不理性? 就事論事很困難嗎? 補這些話,感覺很像象迷跑到熊板上發言,前頭加個「雖然我是象迷,但xxxooooo」一樣, 這是何苦來哉? ======== 這是我的一點想法,還請指教。 -- --   君乘車,我戴笠,           他日相逢下車揖; 君擔簦,我跨馬,          他日相逢為君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18.22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