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uge (樹大便是美)》之銘言:
: ※ 引述《loewe (Feline)》之銘言:
: : 不知道那本書說有行政慣例護身,刑事責任就不成了?
: : 好,就算如判決書裡的陸、乙、一的部分,從宋朝開始講起,
: : 建立起特別費是首長薪資的實質補貼的看法,
: : 那麼,何謂補貼?不就是不夠花才給嗎?不是應該先墊再請款?
: 有好好的看完判決書還有這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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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一開始用這種文句,並不能豁免發文者應該詳細看完判決文本的責任,
然後逕行指責別人沒看清楚。
: 74年就有新竹地檢署的不起訴處
: 分書認為這是政府首長的「特別酬庸」,86年大法官第421
: 號解釋認為特別費是「固定報酬」,95年法務部的法律諮詢
: 意見書與96年台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也都認為是「實質
: 補貼」。22年間,四個不同的司法或法務機關都先後一致認
: 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不是公款,而是私款。
: 上面這些是不是叫判例?拿宋朝來解套?我歷史不好不知道原來宋朝有延續到去年
我想請問,本案指特別費是實質補,跟您所引「特別酬庸」、「固定報酬」是同義嗎?
釋字421號把報酬跟費用同列,表示這是兩個東西,跟一般人的認知也一致,
但跟本案合致的地方在那?不是引個文號就表示都交待了。
拿宋朝來解套?那是我講的還是判決書說的?
總歸一句:您真的有看過判決書嗎?
又,那一本書跟您說不起訴處分書是判例?
: : 這是我的一點想法,還請指教。
: 我的想法是 到今天還圍繞在宋朝宋朝的人
: 有看過判決書上面 在宋朝下面的這段嗎
: 引用politics 版 puyo的文章
: 這也是我依點點的想法
: 整篇判決書只講的出宋朝兩個字
: 全文都出來幾天了XD
大家在這裡發文,主要是為了表達自己的意見,
除了P幣,又沒有真的錢可以領,
何苦看到不同立場的文章,就趕緊回文,又不是按件計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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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3847篇m大的文章,為節省網路資源,在此一併回應,尚祈見諒。
m大指出,
「我覺的很奇怪
是那一條規定
錢一定要從匯入特別費的帳戶支出?
能不能講一下呢?
聽說有些首長的特別費是用支票付的而
那要怎麼從支票分割出去啊?
能不能解說一下呢?」
其實從我在原文中也有說明,
我相信馬英文在特別費應補貼的花費上,真的有花掉,也一定超過,
這是國內政治的生態,政治人物光紅白包,一個月就不知道要花多少。
只是,在用錢的技術上,不是應該更細緻?
像是把特別費帳戶的錢領光、或是透過帳戶直接支付。
譬如去年11月那次事後的捐款,這是個很好的做法,只是時機過了。
當沒有這樣做,勢必就要交待每個月17萬花到那裡去,
到法院就不是一句「半數不用檢附單據」可以帶過
因為難免會讓人質疑有流到自己口袋,
也不是一句「我保證」,法官說「我相信」就可以了,
判決畢竟不比我們在BBS上發文或是杜部長的碩士論文。
這也就是馬英九在本案爆發時,決定要捐錢所要做的宣示。
這應該也不是他的問題,而是幕僚太弱了。
其實,如果馬被判決有罪,那包括本板關注的對象--謝長廷--在內的首長們,
就得擔心,要做到怎樣才是無罪的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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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3846的L大,
您提到選舉補助款......
算了,你高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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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乘車,我戴笠,
他日相逢下車揖;
君擔簦,我跨馬,
他日相逢為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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