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gi0911 (唔…………)
看板a-diane
標題[新聞]推動招牌廣告國際化
時間Sat Jul 24 12:41:51 2004
招牌廣告國際化-觀光旅館、百貨公司及具規模超市、餐廳、量販店招牌廣告
需英語標示(建管處)
發佈時間: 2004-07-23 16:19:46+08(1573) 閱讀人次: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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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國際化生活環境及友善城市,提升全民英語能力,並為迎接2009世界運
動會到來,是高雄市當前施政重點,為落實推動雙語化政策,且廣告招牌是促進
商機有效的利器,而觀光旅館、百貨公司、量販店、餐廳等公共場所,常有國外
的商務及觀光旅客、留學生出入,實有必要採雙語標示服務。有關招牌廣告及樹
立廣告高雄市工務局籲,請民眾及商家多多配合,推動有國際觀的廣告展示,使
廣告招牌展示無國界,共同打造國際化生活環境。
據工務局表示符合要求必須設置英文標示的有福華飯店、大立伊勢丹、建台大丸
百貨公司、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大統百貨公司和平店、大世界百貨公司、高雄金
典酒店、漢神百貨公司、遠東百貨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大統百貨九如分
公司、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華園飯店、國賓大飯店高雄分公司、漢來飯店
、華王飯店、寒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力翠豐公司高雄大順分公司、大樂量販
店光華店、金銀島購物中心、家樂福量販店十全店、愛買吉安量販店高雄店、大
樂量販店民族店、家樂福量販店愛河店、家樂福量販店鼎山店、好市多公司高雄
分公司台糖楠梓量販店等二十七家。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表示,內政部最近六月發布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該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觀光旅館、百貨公司、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的超級
市場、量販店、餐廳用途的建築物或場所,懸掛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
外的文字,應附加英語標示。
工務局建管處表示,建築法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物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時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
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呼籲各店
家如需設置廣告物者,請提出申請,以免受罰及強制拆除。
申請時應檢附申請書、設計圖說、設置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的相關文件、
許可證費,向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提出申請,有關申請書文件資料,請
至建築管理處或建築管理處網站(http://build.kcg.gov.tw )查詢下載,並可
電冾3315502有專人服務說明。
發布日期:93年7月23日.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第四課.
聯絡電話:331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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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