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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權利必須由權利人明示表示 不能用猜的也不能個人認為... 著作權法 第四十一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 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投個稿不表示完全的讓與一切權利 擅自轉載重製做其他使用 仍然有違法之虞 而且版上作者是自己寫自己po 並沒有投稿請報紙印行之實 版主也無支付金錢稿費 兩例並不相同 想要對抗作者顯得立場薄弱 此外 作者若投稿評論烹飪大全 報社給人家定一個(餿水桶的園地)做標題專欄 更是顯然不當 投稿亦不表示讓與姓名權等其他權利 請注意 版主沒有這個版的所有權 只有某種程度以下的管理權 ※ 引述《totorro (What dreams may come)》之銘言: : 我個人認為..發表任何文章在某版上就已代表他賦予權力至某版及其版主... : 如果版主認為不適宜....可以砍..相反的認為適當...亦可不須經作者同意而 : 直接收錄精華區....如果連作者都認為自己的文章有問題或不適合收錄在此版內... : 他當初根本不該來此po文....就像投稿到報社.....報社有權做剪貼....做保留 : 甚至直接放至電子報上...但報社無權另外發行合集而不經作者同意..... : 這該是很相似的概念吧........ -- 你已經被我催眠了....你已經被我催眠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6.117
totorro:果然該爬規定..不該光用理解解釋..XD 推 218.184.28.121 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