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mbertoEco (迷路的魚)
看板PttLaw
標題[問題] 請問板主編輯精華區是否違法
時間Sat Sep 27 05:59:42 2003
1.申訴人 : a-diane板 板主 UmbertoEco
2.檢舉對象 : 國家研究院小組長 ChaosCreator
3.檢舉項目 : 小組長 ChaosCreator 逕行刪除 a-diane 板精華區
4.例證 : 主要關鍵證據已被小組長 ChaosCreator刪除
其他相關文件請見 a-diane板與 AboutBoards板
問題1.板主編輯精華區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問題2.小組長不顧該板板主反對逕自刪除看板精華區是否正確?
<案情>:
日前有一名使用者highlander寄信予a-diane板兩位板工UmbertoEco與cgi0911,
主張a-diane板前任板主yukif於三年前(2000年時)將使用者highlander與其他板友
於a-diane板板面上爭執之對話存證於a-diane板精華區之行為違反著作權法要求
現任a-diane板主UmbertoEco與cgi0911為其刪除該記錄,同時主張現任a-diane板
板主UmbertoEco與cgi0911同為前任a-diane板板主yukif侵害使用者highlander
著作權之共犯。
經a-diane板兩位現任板工UmbertoEco與cgi0911開會商議後,
認為使用者highlander之主張無理,不接受highlander刪除精華區之要求。
然使用者highlander復向國家研究院小組長ChaosCreator投訴。
小組長ChaosCreator接受highlander之主張逕自刪除a-diane板精華區,
同時以a-diane現任板主不配合組務規範執行為由,
給予兩位現任a-diane板主UmbertoEco與cgi0911警告各一次。
(見a-diane板#473,其他辯論亦見板上)
請問站長,此案中前板主yukif編輯精華區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現任板主UmbertoEco與cgi0911不刪除精華區是否違反"組務規範"?
小組長逕自刪除a-diane板精華區是否正確?
1.關於使用者highlander之主張在下仍然認為無理。
首先,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必須是能夠被稱作是著作之物。
該文為一連串使用者highlander與其他使用者爭執對話之收錄,
該對話完全不符合可以被視為著作之要件。
個人認為並非所有文字皆可以被視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此點在下與小組長ChaosCreator之看法顯然有嚴重分歧
(見AboutBoards板小組長ChaosCreator回答使用者Transfinite
關於"po幹你娘三字是否也享有同等著作權保護"之數篇文章與
a-diane板#480 使用者OrcaLee對於小組長看法之舉例,
或politics板#4315篇politics板板主Iamaidiot所言對本案之簡短感想)
退一步言,即便接受highlander與其他使用者之之爭執對話可視為著作,
該著作也絕非highlander一人之著作而是與其對話數人之共同著作。
並且a-diane板屬政治類看板,該爭議文係2000年總統大選期間
使用者highlander與a-diane板其他使用者關於2000年當時政治之爭吵,
依著作權法第61條,刊載於網路上關於政治之論述可自由轉載於其他
大眾媒體或於網路上公開流傳。(見著作權法或a-diane板#482篇公告)
highlander並非該"著作"之唯一著作者,同時也未曾公開聲明不許轉載。
即便退一步承認該爭議對話為一"著作",highlander之主張仍為無理。
2.關於被指控違法侵害使用者highlander著作權之a-diane板前板主yukif,
究其所作所為,僅是將highlander在a-diane板之po文收至a-diane板精華區,
這個動作不僅是全國BBS無數板主的日常工作,也是PTT站規中所明載,
擔任PTT板主之主要工作之一,不如此做將受站規議處。
請問站長,板主將該板文章收錄該板精華區此一動作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精華區與文摘附屬於該板,是BBS提供使用者方便檢索該討論區的一種
由來已久之友善閱讀形式。板主並沒有將該文轉至其他板,也沒有自其他
來源收文而僅僅是將該板文章收至該板之精華區,這樣是否違法呢?
若依小組長ChaosCreator之主張見解,無異宣告所有BBS之精華區都是
違反著作權法的存在物,而站規所定板主之工作編輯精華區此一行為
也顯然是抵觸著作權法之違法行為。
所以請問站長,板主依站規編輯精華區是否違法?
若真依此解釋,顯然板主依站規編輯精華區將有抵觸國家法律之虞,
建議站方對此點研究解釋,以保護依站規編輯精華區之板主免於觸法。
3.關於被指控為侵害使用者highlander著作權之共犯與被小組長ChaosCreator
以"不配合組務規範執行"為由警告申誡之兩名a-diane板現任板主,UmbertoEco
與cgi0911,究兩人所作所為,僅是"不刪除精華區"而已。
此一行為(不行為)究竟哪裡違反著作權法?哪裡違反組務規範?
關於著作權法部份已如前文所述,個人仍然認為highlander主張無理。
關於兩位板主違反組務規範之罪名,遍尋組規全文,並無板主須聽任使用者
要求刪除精華區指定部份之規定,不知究竟違反何條組務規範?
4.關於小組長ChaosCreator最後不顧a-diane板主意見逕自將a-diane板精華區內,
本案之關鍵證據直接刪除,請問站長小組長此舉是否踰權?
即便板主與小組長對該案之法律見解不同,小組長刪除該證據之前,
個人已經於組務看板聲明依a-diane板規第五點,板主接受使用者對於保全
該案關鍵證據之請求。(見a-diane板#483篇與a-diane板板規)
即便對該案法律見解不同,然依著作權法第45條,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
為著作權法所認可之合理使用範圍,個人主張保全該案關鍵證據合於著作權法
之相關規定而與小組長ChaosCreator對於該案之法律見解如何無涉。
因此小組長ChaosCreator堅持刪除該案關鍵證據,已經缺乏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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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ving come from the light and from the gods ,
here I am in exile ,
separated from th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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