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a-dian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1.申訴人 : a-diane板 板主 UmbertoEco 2.檢舉對象 : 國家研究院小組長 ChaosCreator 3.檢舉項目 : 小組長 ChaosCreator 逕行刪除 a-diane 板精華區 4.例證 : 主要關鍵證據已被小組長 ChaosCreator刪除 其他相關文件請見 a-diane板與 AboutBoards板 問題1.板主編輯精華區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問題2.小組長不顧該板板主反對逕自刪除看板精華區是否正確? <案情>: 日前有一名使用者highlander寄信予a-diane板兩位板工UmbertoEco與cgi0911, 主張a-diane板前任板主yukif於三年前(2000年時)將使用者highlander與其他板友 於a-diane板板面上爭執之對話存證於a-diane板精華區之行為違反著作權法要求 現任a-diane板主UmbertoEco與cgi0911為其刪除該記錄,同時主張現任a-diane板 板主UmbertoEco與cgi0911同為前任a-diane板板主yukif侵害使用者highlander 著作權之共犯。 經a-diane板兩位現任板工UmbertoEco與cgi0911開會商議後, 認為使用者highlander之主張無理,不接受highlander刪除精華區之要求。 然使用者highlander復向國家研究院小組長ChaosCreator投訴。 小組長ChaosCreator接受highlander之主張逕自刪除a-diane板精華區, 同時以a-diane現任板主不配合組務規範執行為由, 給予兩位現任a-diane板主UmbertoEco與cgi0911警告各一次。 (見a-diane板#473,其他辯論亦見板上) 請問站長,此案中前板主yukif編輯精華區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現任板主UmbertoEco與cgi0911不刪除精華區是否違反"組務規範"? 小組長逕自刪除a-diane板精華區是否正確? 1.關於使用者highlander之主張在下仍然認為無理。 首先,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必須是能夠被稱作是著作之物。 該文為一連串使用者highlander與其他使用者爭執對話之收錄, 該對話完全不符合可以被視為著作之要件。 個人認為並非所有文字皆可以被視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此點在下與小組長ChaosCreator之看法顯然有嚴重分歧 (見AboutBoards板小組長ChaosCreator回答使用者Transfinite 關於"po幹你娘三字是否也享有同等著作權保護"之數篇文章與 a-diane板#480 使用者OrcaLee對於小組長看法之舉例, 或politics板#4315篇politics板板主Iamaidiot所言對本案之簡短感想) 退一步言,即便接受highlander與其他使用者之之爭執對話可視為著作, 該著作也絕非highlander一人之著作而是與其對話數人之共同著作。 並且a-diane板屬政治類看板,該爭議文係2000年總統大選期間 使用者highlander與a-diane板其他使用者關於2000年當時政治之爭吵, 依著作權法第61條,刊載於網路上關於政治之論述可自由轉載於其他 大眾媒體或於網路上公開流傳。(見著作權法或a-diane板#482篇公告) highlander並非該"著作"之唯一著作者,同時也未曾公開聲明不許轉載。 即便退一步承認該爭議對話為一"著作",highlander之主張仍為無理。 2.關於被指控違法侵害使用者highlander著作權之a-diane板前板主yukif, 究其所作所為,僅是將highlander在a-diane板之po文收至a-diane板精華區, 這個動作不僅是全國BBS無數板主的日常工作,也是PTT站規中所明載, 擔任PTT板主之主要工作之一,不如此做將受站規議處。 請問站長,板主將該板文章收錄該板精華區此一動作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精華區與文摘附屬於該板,是BBS提供使用者方便檢索該討論區的一種 由來已久之友善閱讀形式。板主並沒有將該文轉至其他板,也沒有自其他 來源收文而僅僅是將該板文章收至該板之精華區,這樣是否違法呢? 若依小組長ChaosCreator之主張見解,無異宣告所有BBS之精華區都是 違反著作權法的存在物,而站規所定板主之工作編輯精華區此一行為 也顯然是抵觸著作權法之違法行為。 所以請問站長,板主依站規編輯精華區是否違法? 若真依此解釋,顯然板主依站規編輯精華區將有抵觸國家法律之虞, 建議站方對此點研究解釋,以保護依站規編輯精華區之板主免於觸法。 3.關於被指控為侵害使用者highlander著作權之共犯與被小組長ChaosCreator 以"不配合組務規範執行"為由警告申誡之兩名a-diane板現任板主,UmbertoEco 與cgi0911,究兩人所作所為,僅是"不刪除精華區"而已。 此一行為(不行為)究竟哪裡違反著作權法?哪裡違反組務規範? 關於著作權法部份已如前文所述,個人仍然認為highlander主張無理。 關於兩位板主違反組務規範之罪名,遍尋組規全文,並無板主須聽任使用者 要求刪除精華區指定部份之規定,不知究竟違反何條組務規範? 4.關於小組長ChaosCreator最後不顧a-diane板主意見逕自將a-diane板精華區內, 本案之關鍵證據直接刪除,請問站長小組長此舉是否踰權? 即便板主與小組長對該案之法律見解不同,小組長刪除該證據之前, 個人已經於組務看板聲明依a-diane板規第五點,板主接受使用者對於保全 該案關鍵證據之請求。(見a-diane板#483篇與a-diane板板規) 即便對該案法律見解不同,然依著作權法第45條,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 為著作權法所認可之合理使用範圍,個人主張保全該案關鍵證據合於著作權法 之相關規定而與小組長ChaosCreator對於該案之法律見解如何無涉。 因此小組長ChaosCreator堅持刪除該案關鍵證據,已經缺乏合法理由。 -- Having come from the light and from the gods , here I am in exile , separated from them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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