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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友發文請自行注意言論責任的法律問題。 現在是選舉期間,也請注意選罷法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相關法條。 如果好心板友看到有問題的文章,請熱心直接向網路警察檢舉。 http://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 [本文轉錄自 PoliticTemp 看板] 作者: uilmas1 (品味寂寞入迷中) 看板: PoliticTemp 標題: Re: 關於各板造謠板規適用範圍 時間: Thu Oct 12 23:45:48 2006 造謠如果有爭議  那以『誹謗』作為標準如何? http://stlc.iii.org.tw/netlaw/eclaw/86qa/ec86qa8.html http://www.helzone.com/vbb/showthread.php?t=38565 在討論區散播不實言論之人 可蒐集此人發表的文章內容及此人位於右下角之網路IP位址、 時間等證據後報警處理或投訴以下檢舉信箱 在中華民國法律上似乎是成立的(我法律不是很好常被電 還望多批評) 檢舉信箱: 刑事警察局檢舉信箱 http://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 http://www.mjib.gov.tw/cgi-bin/mojnbi?/services/service-1.html 1.進行不實資訊或散播不實言論之人: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從馬路到網路都一樣構成犯罪 網際網路是一新興傳播媒介,和電話、電報一樣,而在網路討論區發表言論,與 在報紙讀者投書欄發表文章,或拿著擴音器在大街上向路人發表自己意見等行為 相較,其受言論自由保障之程度及受現行法律規範的約束力,並無二致。因此, 行為人透過電子郵件或網路 BBS 站散布不實之事項,亦可能觸犯刑法第 310 條 第 2 項加重誹謗罪之規定。 3.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刑法第309、310條) 由於網路犯罪具有匿名性、智慧性、普遍性、犯罪客體多樣化的特性,網路科技 犯罪之偵查、蒐證均需使用高科技之工具與設備,請儘量蒐集散播不實言論之人 的內容、時間、網路IP位址等證據後報警處理或投訴檢舉信箱。 4.妨害名譽:   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等行為,侵犯他人權益,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 犯刑法妨害名譽罪。這種行為以在網路上假冒他人名義的案例最多。上網冒用他 人名義張貼信件,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而散佈不實流言妨害他人名譽可能 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8.118.147 ※ 編輯: uilmas1 來自: 125.228.118.147 (10/13 00:59) -- Having come from the light and from the gods , here I am in exile , separated from them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3.12 ※ 編輯: UmbertoEco 來自: 210.85.23.12 (12/03 07:08) ※ 編輯: UmbertoEco 來自: 210.85.23.12 (12/03 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