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 [本文轉錄自 PoliticTemp 看板]
作者: uilmas1 (品味寂寞入迷中) 看板: PoliticTemp
標題: Re: 關於各板造謠板規適用範圍
時間: Thu Oct 12 23:45:48 2006
造謠如果有爭議
那以『誹謗』作為標準如何?
http://stlc.iii.org.tw/netlaw/eclaw/86qa/ec86qa8.html
http://www.helzone.com/vbb/showthread.php?t=38565
在討論區散播不實言論之人
可蒐集此人發表的文章內容及此人位於右下角之網路IP位址、
時間等證據後報警處理或投訴以下檢舉信箱
在中華民國法律上似乎是成立的(我法律不是很好常被電 還望多批評)
檢舉信箱:
刑事警察局檢舉信箱
http://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
http://www.mjib.gov.tw/cgi-bin/mojnbi?/services/service-1.html
1.進行不實資訊或散播不實言論之人: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從馬路到網路都一樣構成犯罪
網際網路是一新興傳播媒介,和電話、電報一樣,而在網路討論區發表言論,與
在報紙讀者投書欄發表文章,或拿著擴音器在大街上向路人發表自己意見等行為
相較,其受言論自由保障之程度及受現行法律規範的約束力,並無二致。因此,
行為人透過電子郵件或網路 BBS 站散布不實之事項,亦可能觸犯刑法第 310 條
第 2 項加重誹謗罪之規定。
3.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刑法第309、310條)
由於網路犯罪具有匿名性、智慧性、普遍性、犯罪客體多樣化的特性,網路科技
犯罪之偵查、蒐證均需使用高科技之工具與設備,請儘量蒐集散播不實言論之人
的內容、時間、網路IP位址等證據後報警處理或投訴檢舉信箱。
4.妨害名譽:
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等行為,侵犯他人權益,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
犯刑法妨害名譽罪。這種行為以在網路上假冒他人名義的案例最多。上網冒用他
人名義張貼信件,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而散佈不實流言妨害他人名譽可能
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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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8.118.147
※ 編輯: uilmas1 來自: 125.228.118.147 (10/13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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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ving come from the light and from the gods ,
here I am in exile ,
separated from th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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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3.12
※ 編輯: UmbertoEco 來自: 210.85.23.12 (12/03 07:08)
※ 編輯: UmbertoEco 來自: 210.85.23.12 (12/03 07:11)
板友發文請自行注意言論責任的法律問題。
現在是選舉期間,也請注意選罷法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相關法條。
如果好心板友看到有問題的文章,請熱心直接向網路警察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