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okey014:專業認真,不推不行... 12/02 19:40
回應版友 要求的白話文
簡單講就是人像 攝影屬於共同創作有共同著作權
彼此 享有第一次的發表權利其後屬於著作財產權
的範疇。
(如果這句話有疑問,就記得擁有第一次發表權)
因為是共同著作權所以對於權利行使要彼此溝通
但是 重點來 沒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發表
正當理由在解釋上通常是指 法定事由
但著作權法中未有詳述有待日後實務補充
但隱私權的保障是可以成為正當事由的
結論 雙方約旅拍 MD可以因隱私事由
(實際狀況要視照片內容而定,
如果再旅館內衣著整齊與裸露,就會有不同解釋)
要求攝影師不發表該次攝影作品
如果未經同意發表而造成該MD的損害
攝影師有可能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成稿匆促 若有誤謬疏漏 還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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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心思維~~熱情、減法、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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