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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標題: ◇ [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時間: Sat Feb 23 12:35:05 2008 作者: CousinPP (法蘭克二世) 看板: Militarylife 標題: [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時間: Mon Jul 14 18:14:46 2003 第三章(尤其第十至十二條)應可幫助釐清懲處之執行限制, 以及關於評議會及主官裁定權的問題. -- 行政0六-0四-0一四(主管單位:人事次長室)法甲發行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國防部(五七)規成字第一00六七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國防部(六五)金銓字第二五六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國防部(七0)淦湜字第五六一一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八條各款之過犯,確定懲罰種類時,應參酌下列各款因素行之: 一、過犯動機及目的。 二、過犯性質及手段。 三、過犯者生活狀況,知識程度及品性。 四、過犯者與被害人之關係。 五、過犯行為之影響與後果。 六、過犯行為後是否悔悟。 第 三 條 本法第八條各款之過犯,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懲罰,但出於過失而 情節輕微,情況可憫恕者,或過犯行為未發覺前而自白者,得減輕或 免除其懲罰。 第 四 條 本法第八條各款之過犯,如為二人以上共同行為,應個別予以懲罰, 一人同時有兩種以上之過犯行為者應分案予以懲罰,同一行為而發生 兩種以上過犯結果者,應從一重懲罰,經懲罰後三個月內再犯過者, 應加重懲罰。 第 五 條 本法第八條各款之過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對當時不法之侵害,而出於維護本身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者。 二、因避免本身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者。 三、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而採取之正當行為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行為,如屬過當者,仍應視情節予以懲罰。 第 二 章 懲罰權責 第 六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中將以下懲罰權責,區分如下: 一、將級重要軍職之撤職,由總統核定,將級一般軍職之撤職由參謀總長核定, 並向國防部長報備。 二、各級指揮官或主官之懲罰權責,如權責劃分表。 第 七 條 戰時懲罰權責,區分如下: 各級指揮官,在戰鬥間所屬次一級(組織階層)以下軍官,均有權核定 撤職,並呈報人事掌理單位發布人事命令。 其他懲罰權責,屬於戰區軍種組成各部隊,由各總部劃分規定,各戰區 直屬部隊,由戰區司令官劃分規定,並均應呈報國防部備案,副本送 有關總部。 第 八 條 各級指揮官或主官之懲罰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 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不定階者以其現階為準,被懲罰者之身分,以 編階為準,但高階低用或不定階或不佔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則以 現階為準。 第 九 條 各級指揮官對配屬單位,作戰管制單位、指揮單位官兵之懲罰,不分 軍種,均視同建制,執行懲罰後呈報上級核備,並副知其原隸屬單位, 如在後方地區,作戰管制單位,則建議其原隸屬單位執行懲罰。 第 三 章 懲罰程序 第 十 條 懲罰案件之處理,應依據懲罰權責由各級指揮官或主官逕予裁定執行, 如超出權責範圍時,應立即報請上級處理。 第 十一 條 對軍官之撤職及士官、士兵管訓之懲罰,得組成評審會評議,但評審會 之決議,主官有交付複議及最後裁定之權。 第 十二 條 對管訓、降級、罰勤等之懲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訓:於核定後送交負責管訓機構執行。 二、降級:士官降級應包括俸級,但不包括降階,其期限最少為三個月,最多為 一年(例如中士八級,應降為中士七級)。 三、罰勤:以服行與軍中有關公益之勤務為限,並注意受罰者之身分及體力。 第 十三 條 各單位執行懲罰自行發布人事命令,應呈報或副知人事掌理單位備查, 並登記兵籍資料。 第 十四 條 執行懲罰,遇有作戰任務或特殊事故時,得暫緩執行,但於情況許可時 即予執行,如被懲罰者建有功績,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減免之。 第 四 章 與刑事罰之協調 第 十五 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過犯行為,如涉有刑事嫌疑者,應即檢附有關證據移送 軍法單位處理。 第 十六 條 同一過犯行為,已在刑事偵審中,不得開始懲罰程序,其在進行懲罰程 序後,閞始刑事偵審中,應即停止懲罰程序。 第 十七 條 涉有刑事嫌疑,經軍事審判機關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 緩刑、免刑或不受理之宣告者,其行政過失部分,仍得視情節輕重,予 以懲罰。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十八 條 學生之懲罰,按照各軍事學校學員生手冊規定辦理。 軍中文職人員及專任聘雇人員之懲罰,按照軍職人員之相當官階辦理。 第 十九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法蘭克二世《勉袍澤》: 當我們不再倚賴他人的驅使,而能自發奮進, 從那一刻起,就不再是奴隸,而是高貴的國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1.6.135 ※ 編輯: CousinPP 來自: 218.161.6.135 (07/14 18:18)
ahyang:第十三條已修正...雖然無關痛癢 推 61.228.96.27 07/14
CousinPP:請問改成怎樣?登兵資也是很煩人的事呢! ^^ 推 218.161.6.135 07/14
ahyang:服役期間犯的過犯,退伍後也可處罰... 推 61.228.97.42 07/14
CousinPP:退伍後採行政罰,那不是等於"說說而已"...? 推 218.161.6.135 07/15
ahyang:是的,所以"無關痛癢".... 推 61.228.97.42 07/15
CousinPP:~果然是無關痛癢... ^^ 推 218.161.6.135 07/15
ahyang:真正該改的是16、17條..基層反應好幾年了 推 61.228.97.42 07/15
CousinPP:嗯,司法程序太慢,反而讓一些爛人逍遙法外~ 推 218.161.6.135 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