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icklin:移送法辦不表示有罪 02/09 03:24
推 jcboy:所以,警察會以這罪名移送,基本上都握有足以定罪的證據嗎? 02/09 07:49
推 lovelove99:台灣警方很少是在證據足的狀況下移送法辦 02/09 10:34
→ lovelove99:反而是檢察官在補充證據 反正警察移送了就有業績 02/09 10:35
→ Aldebaran:檢察官起訴都不見得完全握有足以定罪的證據 移送就再說 02/09 19:49
→ jcboy:了解。感謝回答。 02/09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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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rehrt (人生幾何) 站內: ask-why
標題: Re: 關於「妨礙公務」這個罪名?
時間: Fri Feb 9 12:42:23 2007
※ 引述《jcboy (傑西伯)》之銘言:
: 常常會看到警察以妨礙公務的罪名移送法辦。
: 那麼,這條法律的標準是什麼?
: 感覺好像只憑警察主觀的認定?
: 如果以上是真的,
: 那警察如果要污賴人,豈不是百口莫辯?
: 假設當時真的有比較明顯的妨礙公務,例如拒捕,
: 然而沒有確切證據留下的話,
: 到時對簿公堂真的就能憑警察一面之詞而成立嗎?
就如同這邊說的 移送之後 還要經過法辦
法辦也不一定就等於判刑確定為有罪
: 我想知道這條法律的權限到底有多大。
: 是需要確切證據,
: 還是警察先生說了算?
警察可以移送啊 只是 現在的新聞媒體
有去追蹤報導所有"以妨害公務移送法辦"的最終結果嗎? 應該沒有吧
想了解是否都只憑警察單方主觀認定 先收集相關案例來統計會比較好
法院判刑還是要看證據 所以才會看到警察拿的攝影機"搜證"
這些證據最後的說服力夠不夠說服法官 決定權是在法官
而不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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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219.233
推 jcboy:了解,感謝回答。 02/09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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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aukatze (姬 泰) 看板: ask-why
標題: Re: 關於「妨礙公務」這個罪名?
時間: Fri Feb 9 22:32:48 2007
※ 引述《jcboy (傑西伯)》之銘言:
: 常常會看到警察以妨礙公務的罪名移送法辦。
: 那麼,這條法律的標準是什麼?
: 感覺好像只憑警察主觀的認定?
妨礙公務
客觀標準就是妨礙公務員(警察)的職權行使
必須是對於他行使職權進行職務上行為的妨礙
憑的不是警察的主觀認定,而是對於事實的客觀評價
例如警察看你闖紅燈過來開罰單你澇跑了是
"依法"臨檢你不停車澇跑了是
但是警察開你紅單你幹譙他不是,因為這樣不會妨礙他行使職權
他頂多告你侮辱
: 如果以上是真的,
: 那警察如果要污賴人,豈不是百口莫辯?
: 基本上,警察所執行的勤務都可算是「公務」,
: 難道只要有一點反抗的話,甚至只是詢問,抱怨,
: 只要稍微不順警察的意,都能算妨礙公務嗎?
: 假設當時真的有比較明顯的妨礙公務,例如拒捕,
: 然而沒有確切證據留下的話,
: 到時對簿公堂真的就能憑警察一面之詞而成立嗎?
: 我想知道這條法律的權限到底有多大。
: 是需要確切證據,
: 還是警察先生說了算?
警察要告你當然需要證據啊
他可能可以找同事當證人,可以調錄影帶,可以找別路人當證人
可以拿被你撕毀的單子當物證,可以提出各種證據
你當然也可以對證據進行攻防
不過基本上小事情他們也不會無聊到來搞你啦
大事情的證據總是很多的
從這邊可以看的出來以前警察的權力是很大的
看到你服裝不整、頭髮不整齊可以當場要求你改進
對有犯罪"嫌疑"的人可以羈押兩個月
檢察官的權利也很大
看到有些人還在懷念檢警那種"爽快"的辦案方式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說什麼寧願錯放一百也不可錯殺一人是錯的
要知道反過來可不是錯殺一人,是寧願錯一百也不可以放過一人
在不知道多少人流血流汗建立出來的基礎上面放話是很簡單的
卻連自己享受著多少權利的保護也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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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一個完美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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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cboy:關於第三句,感覺模糊空間很大啊... 02/12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