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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前不久清大王水案洪犯假釋,引起媒體高度關注,被害者家屬受到二次傷害。 今天的新聞中,花蓮又發生性侵假釋犯,涉嫌猥褻國小女童。「假釋」一詞, 不斷觸動我們的神經。因此我想問, 1. 假釋制度是否有其必要性? 2. 假釋制度是否對於被害人不公正? 3. 假釋制度產生的社會成本是否大於益處? 近代西方的假釋制度,是一種設計「讓犯人能漸進式的回到社會」的機制。 若受害者與司法機關彼此有共識,同意「刑期不一定全程在牢獄中完成」。 則「回歸社會」而假釋,是有其合理性: 幫助犯人提早適應社會,降低二次 犯罪的可能性。但是,正因為不是共識。假釋了犯人,又如何對被害人交代? 美國假釋制度最早是為了解決「不固定刑期」,以及「減輕監獄負擔」。 前者,不論美國或台灣法律上都已不復在。又從減輕監獄負擔來看,即使有 電子手鐐腳銬的今日。一個假釋犯需要「假釋觀護人」以及每日固定到派出 所報到。前者由法院負擔,後者為一般員警擔負。明顯的,比起由「受過專 業看守訓練」的武裝監獄管理員,假釋帶來的社會成本,會比關在監獄小嗎? 當然,換個角度看,監獄,除了營建維護成本外,還有對地方發展帶來的負 面效應。孰輕孰重難以權衡... 但相對於分散式的管理,帶來的隱性社會 成本,集中性管裡的監獄,負面因素比較容易控制 (例如建設在偏遠地區)。 [1] 刑法第7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 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2] http://en.wikipedia.org/wiki/Parole Alexander Maconochie, a Scottish geographer and captain in the British Royal Navy, introduced the modern idea of parole when, in 1840, he was appointed superintedent of the English penal colonies in Norfolk Island, Australia. He developed a plan to prepare them for eventual return to society that involved three grades. The first two consisted of promotions earned through good behavior, labor, and study. The third grade in the system involved conditional liberty outside of prison while obeying rules. A violation would return them to prison and starting all over again through the ranks of the three grade process. [3]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archive/2008-02/w2008-02-22-voa62.cfm ... 到了1942年,美國各州和聯邦一級都開始實行假釋制度,而且聯邦和州法官的 判刑有很大的選擇餘地,犯罪人員在被判“不固定刑期”的時候,比如說,某人 被判 5到15年“不固定刑期”,如果表現好,5年就可以獲釋,如果表現不好, 就有可能要服滿15年的刑期才能出獄。監獄犯人什麼時候獲釋由假釋委員酌情決定。 假釋委員根據犯罪人員的犯罪歷史、獄中表現以及對社會可能構成的危險等 因素,逐案進行審議。這個制度得到監獄官員的支援,因為它有助於減輕監 獄人滿為患的壓力。但是,“不固定刑期”判決也存在很多問題,由於法官在 量刑方面無章可循,犯罪人員可能會因為類似的犯罪而得到不同的判刑。 另外,公眾普遍擔心,提早釋放監獄犯人,有可能使犯罪活動增多。因此要 求對犯罪人員施以更長刑期以及統一判刑標準的呼聲日益高漲。 到了20世紀70年代中期,美國的假釋制度出現大的變革,重新確立的判刑條 例要求法官施以“固定刑期”,對很多刑事犯罪都規定了必須有最低刑期,有 些假釋委員會也被取消。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全面控制犯罪法”,在聯邦 一級廢除了假釋制度。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09.4 > -------------------------------------------------------------------------- < 作者: 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 看板: ask-why 標題: Re: [請益] 「假釋」制度 時間: Thu Dec 25 09:59:34 2008 ※ 引述《I0O1 (I0O1)》之銘言: : 繼前不久清大王水案洪犯假釋,引起媒體高度關注,被害者家屬受到二次傷害。 : 今天的新聞中,花蓮又發生性侵假釋犯,涉嫌猥褻國小女童。「假釋」一詞, : 不斷觸動我們的神經。因此我想問, : 1. 假釋制度是否有其必要性? : 2. 假釋制度是否對於被害人不公正? 監獄是隔離對社會有危害的人,並不追求對被害者公正與否 除非以眼還眼 否則對被害人有什麼公正可言? : 3. 假釋制度產生的社會成本是否大於益處? 否 如果沒有假釋制度 那監獄的犯人就沒有聽從獄管人員的動機 會增加很多管理成本 -- 台灣的亂源在媒體與政客 媒體與政客會成亂源的原因在教育 關心教育 支持教育改革 才是擺脫此混亂的的根本之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68.169 > -------------------------------------------------------------------------- < 作者: minestories (故事) 看板: ask-why 標題: Re: [請益] 「假釋」制度 時間: Fri Dec 26 10:34:15 2008 ※ 引述《I0O1 (I0O1)》之銘言: : 繼前不久清大王水案洪犯假釋,引起媒體高度關注,被害者家屬受到二次傷害。 : 今天的新聞中,花蓮又發生性侵假釋犯,涉嫌猥褻國小女童。「假釋」一詞, : 不斷觸動我們的神經。因此我想問, 所謂的「二次傷害」本來是指(偵審人員)要求被害者回憶受害過程的心理創傷。 在洪案假釋的這次來說,如果媒體沒有高度關注, 被害者家屬並不會因為假釋與否而接到任何通知,也不會有任何二次傷害可言。 甚或今日完全沒有假釋制度,犯人刑滿出獄,但只要媒體仍舊關注此案, 被害者家屬所受到的二次傷害仍只會多不會少。 用媒體炒作的單一個案來質疑假釋制度,很常會有情緒上的偏見的。 : 1. 假釋制度是否有其必要性? 任何一個制度都有實行的優缺點 要不實行這個制度,否則就實行另一個制度。 今天的台灣監獄人滿為患,收容率超過百分之百(硬塞超過收容量的犯人)。 如果停止假釋制度,合理的配套措施就是蓋將近三倍於現在容量的新監獄, 否則就是檢察官微罪不舉的標準提高三倍以上、或是法官判刑的刑期大幅縮短...等等, 而這些取代的制度也不見得會比假釋制度來得更好。 : 2. 假釋制度是否對於被害人不公正? 假釋制度與被害人的待遇無關, 被害人是否得到公平的對待並不是取決於對待犯人是否殘酷嚴厲 而是法律是否能得到公正的實行。 如果假釋制度是公平的實施,那對被害人仍然是公正的。 : 3. 假釋制度產生的社會成本是否大於益處? 如果犯人在牢獄之中完全沒有人權,生活的品質豬狗不如, 獄卒可以任意的折磨處罰犯人,並且奴役犯人勞動生產。 其實假釋就沒有什麼太大的必要了,甚至釋放犯人都不太必要了。 因為這些犯人會習慣這些跟一般社會不同的生活規範,最後跟社會完全脫節。 最後我們就會藉由監獄的訓練,訓練出一群不能在社會生活的專業囚犯。 而這些囚犯「至死都無法回到一般社會」,有人認為這樣的社會成本是很大的, 大到一個民主社會不應該承擔這種成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96.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