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uwuwawa (11)》之銘言:
: 到底是幹麻用的...??
: 告人前都要先寄個存證信函嗎...??
: 那發律師信又是要幹麻阿...??
律師信函與存證信函的功用類似,均在傳達意思表示及保存證據。
舉凡契約不履行的催告,解除,終止或當事人權益的聲明等內容均屬之。
差別點在於:律師信函較慎重嚴謹;而存證信函在這點上就不如前者。
因為律師信只有律師得以撰擬寄發,依當事人的要求,再輔以其法律
專業來為之,一方面較能顧及當事人所未能注意之處,對其權利的保
障較有實質的幫助;另一方面當事人既付出相當費用雇用律師為其撰
寫律師函,相對而言此函件將更加專業,代表著當事人重視此權利受
損的行為並對對方能予以重視有一定的期待要求。
而存證信函就較簡便,成本亦較低,通常有需求者即可自行撰寫,或
者在寄發前請他人過目斟酌一次即可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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