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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earup (clearup)》之銘言: : 是所有司法問題都交給十幾個人決定嗎? 由陪審員認定事實,法官不能參與評決;縱前者錯誤判斷,後者亦無法糾正。 : 但是電影裡的那些陪審團感覺是隨便選的@@ 沒有法律常識 : 那這樣審判出來的結果....根本不正義~~ 要賄賂太容易了@@ 如果陪審員只需具備法律「常識」能力,那與毫無該常識的能力有何區別?!  在此所應探究的,並不在於法律常識;而在於評決者之法律素養與辦案經驗。  而這些,相較於前者,則需更多的養成期間與實務磨練,進而形成個人能力一  部,並也惟有如此,才夠格稱的上專業,而屬有能力-期待的職業法官特質。  當事人有選擇陪審員之權利,一方面彰顯彼此訴訟地位的平等,另一方面,也  能消弭當事人對評決過程或結果的公信質疑或事後不滿。然而,這又何嘗非追  貼切於一般民眾主觀上認知之正義觀?又,法官長期從事繁重之法律實務,有  惰於彰顯正義之虞;而其定式化的思考模式,恐與社會脫節,認事與用法兩相  結合而得出結論後,也未必能切合社會不斷變遷下的正義價值?甚至,在最初  的設定前提上,部份職業法官可能本來就沒有正義觀,縱有法律專業又如何?    然而有一點要認清的是,美國非選審制之國家,也就是當事人不能選擇法官,  該制重於當事人有陪審員之選擇權。  如此,陪審員在於認定犯罪事實,而法官則在適用法律。法官依其過去之辦案  與法學專業,引導前者對案件之訴追方向,一來一往間,雖有分權的精神而值  得贊許,但認事與用法在分由陪審員與職業法官職司後,陪審員若是早有成見  ,則法官的專業引導功能或事後糾正功能未必能夠發揮,而且最後判決心證操  之於陪審員之手,法官無從介入,亦即欠缺制衡的機制,使得原本立意良好之  分權概念(避免法官一權獨大而為所欲為),淪為分權之空言。  由職業法官審判未必符合正義,而由陪審員來評決也未必不符正義,端看您從  何角度切入,偏執一立場的結果,就是必須放棄另一立場,而使得看事不完全  。在美國,由於陪審員來自社會各階層,其常以自身的權利感情與社會感知來  看事情,相對於長期辦案有經驗的法官,其心證之形成就容易受他人左右,雖  然美國對於交互詰問之嚴格要求,可以填補這部份漏洞。然而若是既存偏見或 預存立場,則縱有更完善之機制或設計,都是徒然。或者說在台灣,縱使是職 業法官,有時對於被告或原告在法庭上之喜惡觀感,也決定了後續的攻擊與認 事走向。而法官有無可能受政治力或其他力量介入之影響,或有接受如您所言  之收賄或還人情的情事發生,也是頗耐人尋味的問題,雖然古今中外審判關於  該類之不公記載亦歷歷在目。    : 真正的美國社會也是這樣嗎? : 那這樣審判出來的結果....根本不正義~~ : 要賄賂太容易了@@ : 有人可以解惑嗎?..th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49
taller:這篇真是太棒了 推 140.129.59.66 04/23
meisterhaft:第一段陪審團的部分可能有些問題喔.... 推218.171.112.100 04/23
meisterhaft:要不要再多查些資料呢^^ 推218.171.112.100 04/23
alianplanet:那幫我指正一下。我的認知僅止於此。:P 推140.112.214.249 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