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ngreach: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其餘為動產 推 61.230.26.140 09/27
→ alianplanet:民法第66~70條有法律上的定義 推140.112.241.193 09/27
→ birdinucr:之前的高雄火車站搬家, 算動產囉? 推140.120.197.183 09/27
何者為動產? 何者為不動產?
民法第六十六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同條第二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
民法第六十七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或許一般可以此來加以做概括的分類,
舉凡我們一般的認知為,
房屋或土地等為不動產;於此以外之物如金錢、汽機車等視為動產。
但其實在分類上可能還須考慮許多層面,而非只是表面或文字上的解釋。
因此動產與不動產的界定在這複雜變化的世界會出現困難。
亦即單靠條文的文字敘述是無法完全涵蓋世上任何事物,或無法立判動產與不動產。
就該情形較不牽涉利益衝突而言。
ex:
前陣子高雄火車站遷移的事件,
試問: 高雄火車站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這要以何界定? 還是仍視其為不動產。
就該情形可能牽涉利益衝突而言。
ex:
高速公路旁的大型看板拆遷工作。
動產與不動產的所有權人通常相異,
欲拆遷時發予意思表示通知出現困難,
甚或後續補償或賠償的利益歸屬問題。
界定為動產與不動產在此際即顯得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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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 . 我們並比著出雲 . .
宇宙是個透藍的瓶子 .人間不復仰及 .
. 則你的夢是花 . 戀 . 則彩虹是落下的莞蔓 .
我的遐想是葉 . 銀河是遺下的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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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愁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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