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eyup ()》之銘言:
: 民法裡的名詞 有人會詳細解釋嗎?
相鄰關係:
以往比較強調是調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但是從德國民法誕生之後發現愛相鄰關係之中,除了調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益之外
還有很重要的一環,就是促進整體社會的經濟利益.
性質: (在立法例上大致有兩種)
1..法定地役權:
當相鄰關係當事人有約定的時候,就依照約定的地役權.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時候,
就依照法定的地役權.也就是說相鄰關係是一個地役權的補充規定.
法定地役權已法國法系為主.法國法系通常指的是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及八
爾幹半島這一些國家.
2..所有權之法律限制:
在1900年之後,各國競相模仿德國民法法典而把相鄰關係當成是所有權之法律限制.
相鄰關係是法律規定的.不需要當事人約定.相鄰關係它不是權利.它只是所有權之限制
或擴張.相鄰關係是維持相鄰之間的最低水平的需求.
目前學說爭議:
相鄰關係究竟是指第774條至798條.還是774條至800條.
而此處之所以會規定不一樣.是因為標的物的不同.所以我們探究民法法典是不能純粹
從民事去推理.還必須看相鄰關係之功用何在.
而相鄰關係最主要是在調和土地的使用.權能之間的利益........詞窮了 *__*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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