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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eyup ()》之銘言: : 民法裡的名詞 有人會詳細解釋嗎? 相鄰關係: 以往比較強調是調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但是從德國民法誕生之後發現愛相鄰關係之中,除了調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益之外 還有很重要的一環,就是促進整體社會的經濟利益. 性質: (在立法例上大致有兩種) 1..法定地役權: 當相鄰關係當事人有約定的時候,就依照約定的地役權.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時候, 就依照法定的地役權.也就是說相鄰關係是一個地役權的補充規定. 法定地役權已法國法系為主.法國法系通常指的是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及八 爾幹半島這一些國家. 2..所有權之法律限制: 在1900年之後,各國競相模仿德國民法法典而把相鄰關係當成是所有權之法律限制. 相鄰關係是法律規定的.不需要當事人約定.相鄰關係它不是權利.它只是所有權之限制 或擴張.相鄰關係是維持相鄰之間的最低水平的需求. 目前學說爭議: 相鄰關係究竟是指第774條至798條.還是774條至800條. 而此處之所以會規定不一樣.是因為標的物的不同.所以我們探究民法法典是不能純粹 從民事去推理.還必須看相鄰關係之功用何在. 而相鄰關係最主要是在調和土地的使用.權能之間的利益........詞窮了 *__*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7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