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ask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cat1224 ()》之銘言: 刑法三百三十三條第三項(準)海盜致死者與三百三十四條結合犯。    惟觸犯以上罪名者為絕對死刑。 : 殺害直系血親應該是吧??        否。相對死刑。 : 聽說綁票也是 但是我搞不懂為什麼綁票要判死刑耶? 否。綁票應適用刑法三百四十七條及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 亦為相對死刑。 而為何綁票只能判死刑?即恐採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為判決    基礎,而非中華民國刑法本文。如陳進興死刑判決仍然沿用此條例    作為判決基礎確定部分,即沿用此條例作為判決之基礎。因懲治盜    匪條例為限時法且理應失效,據為裁判基礎有為適法性之疑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