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t1224 ()》之銘言:
刑法三百三十三條第三項(準)海盜致死者與三百三十四條結合犯。
惟觸犯以上罪名者為絕對死刑。
: 殺害直系血親應該是吧??
否。相對死刑。
: 聽說綁票也是 但是我搞不懂為什麼綁票要判死刑耶?
否。綁票應適用刑法三百四十七條及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
亦為相對死刑。
而為何綁票只能判死刑?即恐採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為判決
基礎,而非中華民國刑法本文。如陳進興死刑判決仍然沿用此條例
作為判決基礎確定部分,即沿用此條例作為判決之基礎。因懲治盜
匪條例為限時法且理應失效,據為裁判基礎有為適法性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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