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esOh:謝謝你詳細的解說~ :) 推140.112.243.105 03/30
※ 引述《yesOh (yesoh)》之銘言:
: 先說一下..這只是我自己好奇假想的問題啦..
: 如果有一個行人甲闖紅燈,綠燈方向的車輛乙為了閃避而緊急煞車
: 使後方的來車丙撞上車輛乙 (丙可能並未與乙保持安全距離)而造成乙和丙的損害
: 那麼責任該歸甲還是乙還是丙??
: 法律處理這類問題有沒有什麼原則呢??
從德通說客觀歸責理論檢討:
一、
乙為閃甲而緊急煞車致丙追撞,有採用降低風險(降低風險原則)的可能。設乙不
在緊急狀況下煞車,可能造成的風險會較繼續行駛來得大時,亦即有修正為更輕微
的風險的可能時,則有適用該原則的可能,亦即乙對於單丙追撞的風險實現,乃在
於降低風險,而非製造風險,是故該要件的否定得出:不可歸責於乙。
二、
反觀甲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亦即甲闖紅燈的行為導致乙丙互撞之類的結果,其間
確有因果關係(甲闖紅燈,使乙見甲煞車,煞車後致丙不及反應追撞的前後條件關
係),而甲的行為,依社會一般人認知,應評價為不可容許的風險。是甲可歸責。
三、
丙追撞乙之行為,如果僅依題意作最單純的判斷,假設丙縱保持安全距離仍會發生
撞乙的結果時,亦即就算丙遵守交通法規要求的安全距離之行駛義務仍會發生追撞
乙的可能時,不可歸責於丙(一);但若採風險升高原則,丙本在行駛中就有注意
前車的狀況的義務,其追撞結果的發生對其而言,屬於提高風險,故仍應歸責於丙
(二)
四、
(一)情況:歸責於甲;不可歸責於乙、丙。
(二)情況:歸責於甲、丙;不可歸責於乙。
原則:風險降低原則、風險升高原則、結果避免可能性原則。
五、
整個案例只有乙丙互撞的單一事實,並未述及甲有無受傷的事實,一~四均採此推
論。但若縱使甲受傷,因禁止闖紅燈之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路口的車禍,而非在於保
全甲受不受傷,故在這假設下,甲受傷不可歸責於乙,即乙不須為甲的受傷負責。
以上採用原則:規範目的關係、反常因果關係。
六、
承五、實務上可能認為:乙仍須為甲的受傷(重傷或死亡)負責,即間接地肯認乙
有注意是否有人闖紅燈的義務,所以駕駛人還是得小心前方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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