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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研)090-026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李光耀的法治觀-以中國法家思想來驗證 憲政法制組政策委員 陳新民 壹、前言-破除「絕對權力,絕對腐化」鐵律的新加坡 新加坡資政李光耀,過去在其擔任新加坡總理長達三十一年的期間內,將 新加坡此一蕞薾小國,脫離英國的殖民統治及馬來聯邦,獨立慘澹經營, 並成功的取得了輝煌的經濟成就, 將新加坡此一地小民貧,欠缺工業基礎 與天然資源的殖民地港口城市,建設成一個富足的新興與工業化的城市國 家,國民所得在亞洲諸國中僅次於日本與香港,同時,新加坡已經完全擺 脫剛獨立建國時的窘境,李光耀有魄力的致力新加坡的公共建設,使「都 市公園化」的理念,完全在新加坡實現,使新加坡宛如一座大型公園,贏 得了「東南亞之珠」的美譽,與當年處處都是貧民窟,典型的殖民地城市 ,完全成為兩個世界。 新加坡成功的另一個現象為政府的高效率及清廉的政治。新加坡原本與其 他東南亞國家一樣,貪污腐化橫行。但學習法律出身的李光耀上台後,傾 全力於政治改革,厲行法治,將新加坡建設成為全世界最清廉與最有有效 律的國家。依國際透明組織在今年的調查顯示,新加坡在全世界各國政府 的廉潔度排名第六,比前兩年的第四,雖有落後,但仍居亞洲諸國之冠。 而我國政府的廉潔度則為二十九名,與馬來西亞同級。無怪乎我國近年來 朝野人士甚多要求取法新加坡的廉政制度,來重整我國的公務員紀律與政 治清廉。 新加坡的吏治廉明,同時法律秩序亦為亞洲之冠,全皆歸於李光耀的嚴厲 執法。新加坡在李光耀執政後,都維持了一黨獨大的政府,在國會內幾無 反對力量,反對黨名存實亡,社會輿論不聞批評時政的威權統治下,新加 坡所實行的「另類民主」,居然在歷次大選中,獲得國民的絕對多數支持 。如果我們專從權力制約的角度而論,新加坡政府權力之獨擅與一般專制 國家並無大異,但是新加坡的政治廉明、正破除了西方政治學鐵律-「絕對 權力帶來絕對腐化」-的正確性。新加坡並未因政府廣泛的公權力而造成決 策官員的腐化,反而是成為建設國家的利器。推其因,乃是新加坡的實施 「政治威權」與「嚴格法治」併行,才會形成此一結果。這是特別值得我 們重視之處。 新加坡的成功,必須歸功於李光耀個人獨特的領導風格與其法治思想。隨 著新加坡的成功完成經濟與政治的改革,普遍地成為各新興國家建設的典 範。霎時之間,威權體制與嚴格執法成為國家進步的不二法門。而法律學 者特別專注在新加坡的法治現狀上。以新加坡社會秩序的井然有序,乃是 藉由嚴密的的社會控制與刑罰的威嚇手段所達成的,因此新加坡的嚴刑峻 罰已是舉世著名之事。尤其是新加坡仍實行鞭刑制,更是全世界民主國家 所僅見。而專就此點而言,李光耀將法律作為控制社會及群眾的工具之一 ,與中國古代法家的思想極為契合,究竟,李光耀的「法治觀」與中國法 家思想有無共通之處?李光耀的行法、執法能否由中國古代法家的先哲語 言論述中,獲得共鳴?是本文所要嘗試探討之處,以進一步的瞭解這位華 裔「現代法家」的治國之道。 貳、中國法家思想之內涵 追溯中國法家之歷史,大體上可以春秋時代的管仲為先驅,其後歷經戰國 時期的李悝、吳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末期的韓非子、李斯等 人,為主要的代表人物。關於法家的著作,我國已汗牛充棟,本文不欲再 狗尾續貂的就先秦法家諸子各個人的思想來分別論述,而先綜合法家思想 的內涵,來接續對應李光耀相關的法治見解。 法家的見解,可略舉其重點如下: 一、以「法」為本 法家之所以被稱為法家,乃是其強調治國之道係藉由法律來達成,也就是 以「法」治國,而此點正是與儒家所強調之以「禮」治國的最大不同之處 。在戰國時代,由於傳統儒家所提倡的「禮教」因欠缺強制力,故無法有 效的維持公平客觀的秩序,而導致社會貧富差距的擴大及加速封建制度的 瓦解,故集權專制乃逐漸建立,而法家也順應時勢之所趨應運而生。而當 時法家之所以會受到特別之重視,乃是由於他們的目標放在富國強兵之上 ,主張富強必奠基於法治的基礎。而「富國強兵」更是當時各國是否得以 生存且不被他國兼併的最重要方法。所以,法家思想明顯可見是依循著當 時惡劣的歷史政治環境現實所產生的「救亡圖存」之道! 中國法家祭出「法」,作為國家富國強兵,以救亡圖存,法因此帶有濃厚 的「工具論」。法家將「法」視為這種治國的良方,「法」便具有特殊的 價值與特性,研究法家甚有成就的陳啟天,便認為法家的「法」,具有下 列幾種特殊的政治意義,法是;1.明分止爭的標準;2.齊眾使民的標準;3 .成文客觀的標準及4.因時制宜的標準。 著名的史學家楊樹藩教授也綜合了韓非子,這位集法家大成者,對於法律 的特性有四點:1.穩固性;2.公平性;3.公開性;4.時代性。這四點看法 大致上中肯,我們也可以在加以闡述如下: 1.法的平等功能:這是韓非子法治思想中,最重要的一環。韓非子曾言: 「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 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因此,凡是違反國家律令者, 不論其身份究屬皇親貴族或販夫走卒,一律都得受到處罰,此亦是商鞅所 說的:「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 、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書‧賞刑)之「刑無等級」的觀 念。於是,在這種類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下,下層階級之民 眾當樂於守法,而上層階級之權貴亦不敢違法,如此,國家政治之運作與 社會秩序之維持當能齊一也。因此,法律的平等功能,等於嚴格執法的代 名詞。韓非子的這種「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與儒家的「刑不上 大夫」且有天淵之別。 2.法的明確功能:「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韓非子‧難三);「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 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韓非子‧定法)。如此,由於判斷是非善惡的 標準因法之公布而得到了明確性,於是法令便成為了一國之人行動的共同 準繩也。這是強調國家實證法律的重要性。也是要與儒家的強調「禮教」 有本質上的差異。因為,禮教是存於人民的心中,以及倫理之上。法家強 調這種國家立法及官吏立法,並且廣被民知,而形成一個客觀的秩序,這 點頗符合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明確性」與「法律安定性」的精神,所以 法律有齊一國家秩序的作用。韓非子也稱:「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韓非子‧五蠹)。便是此理。此明確功能也正是「法公開性」的表現。 3.法的威嚇功能:商鞅認為:「以刑治則民威,民威則無姦,無姦則民安 其所樂。以義教則民縱,民縱則民亂,亂則民傷其所惡。立君之道莫廣於 勝法;勝法之務,莫急於去姦;去姦之本,莫甚於嚴刑。故王者以賞禁, 以刑勸,求過不求善,藉刑以去刑」(商君書‧開塞)。在此,商鞅提到 了一個重要的觀念,即為處罰姦佞之徒及違反法令規定者,不僅須予以處 罰,尚須以「嚴刑」相加,方使其不敢再犯,並收殺一儆百的效果。故管 仲亦曾言及:「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嚴罰。罰嚴令行,則百姓皆恐; 罰不嚴,令不行,則百姓皆喜」(管子‧重令)。所以就控制社會、管理 國家的實用性而言,當是「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也」( 韓非子‧顯學),而此論點,乃是建立在「人性本惡」的思想之上,蓋人 性是「驕於愛,而聽於威」的。所以國家應該使用法律,且是使用嚴厲的 法律來使臣民的精神繃緊到極限,也因此「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 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韓非子‧五蠹);「為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 ,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群臣畏其威而歸其利矣」(韓非子‧二柄),而 人民畏於嚴刑峻罰,自然可以受到國家的驅使也,韓非子也說道:「死力 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惡者上之所制也,民 者好利祿而惡行罰,上掌好惡以御民力,事實不宜失矣」(韓非子‧制分 )。就此意義而言,法家的法治,無異於實施高壓的恐怖政治。才會有此 動輒以嚴刑伺候的思想,另一句韓非子的名言可驗證之:「學者之言,皆 曰輕刑,此亂亡之術也,凡賞罰之必者,勸禁也」(韓非子‧六反)。 4.法的現實性:法作為國家統治的工具,以及社會秩序的客觀標準,而其 目的乃作為國君遂行意志,進而使國家達到富強的境界,所以,法律必須 有其實用的現實性。所以,法家是最強調實事求是,不泥古而不化。法律 必須隨著時代及社會需要而作迅速變更。前面提到法的明確功能時,雖然 韓非子有「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的看法,這是指任何現行法而言, 並不反對法律未達到更佳目的,所因時制宜。商君書:「禮法以時而定, 制令各順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商書‧更法); 管子也說:「民不道法,則不祥。國更立法以典民,則祥。……法者不可 恒者也」(管子‧任法);「古之所謂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設賞有厚有 薄,其立禁有輕有重,跡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隨時而變,因事而動 」(管子‧任法);韓非子也說:「治民無常,唯法為治,法與時轉則治 ,治與世宜則有功。故民樸而禁之以名,則治;世智而維之以刑,則從。 時移而法不易者,亂;世變而禁不變者,削。故聖人之治民也,法與時移 ,而禁與世變」(韓非子‧心度)。韓非子這句「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 宜則有功。」已成為千古名言。 5.法的主觀性:法律代表國君及統治階級的意志,因此,法家對於法律的 產生無須顧慮人民的想法。即可在兩點中顯現出來: 第一, 認為法律可以外在地使人民達到國家所要求的中規中矩,也就是單 靠法律即可達到目的,無庸考慮人民的感情。韓非也說道:「夫必恃自直 之箭,百世無矢。恃自圜之木,千世無輪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 無有一,然而世皆乘車射禽者,何耶?隱括之道用也。」(韓非子‧顯學 ),這句話說明了光靠德厚無法使人民奉公守法,唯有靠法律(隱括)的 外在強制力方可,也是持人性本惡的看法。 第二, 認為「民智無用論」,同樣韓非子在上述顯學篇中也提及「今不知 治者,必曰『得民之心。』得民之心而可以為治,則是伊尹,管仲無所用 也。將聽民而已矣。民智不可用,猶嬰兒之心也。」韓非認為慈母為小兒 剃髮以防頭頂長瘡,但嬰兒猶啼哭不止,不知所受者是小苦,但剃髮後可 獲極大好處,以證之法律帶給人民是小痛苦,而國可獲得大利。因此法律 不必顧及人民的感受,完全依君主的主觀判斷即可,人民未必能瞭解國家 的用心。這點儒家孔子也有類似的「民可使由知,不可使知之」的看法, 強調民智的「無用」與「低落」。因此,韓非既要求國君要「明於聖人之 術,而不苟於世俗之言」同時,「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視,使天下不 得不為己聽」(韓非子‧姦劫弒臣),這與儒家思想的「天聽自我民聽, 天視自我民視」也形成絕對的對比。 所以法家對法這種主觀性,包含了制定者對法價值的主觀判定擁有獨攬權 ,因此,換一句較現代的用語來形容:法家毫不在乎,也利用所謂的「民 粹主義」。 二、以「術」、「勢」為輔 法家基本上可分三派即商鞅重法、慎到重勢、申不害重術也。然此三者, 則為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韓非子將其融於一爐。不過,法家之所以稱為法 家,非法令制度不足以成也,然「術」、「勢」之重要性亦不可偏廢,其 對「法」而言實具有相得益彰之功能。不過法家思想之內涵,仍當以「法 」為本,而以「術」、「勢」為輔。此也是法家名稱之所以來源,以下, 便就此輔佐「法」的二個配套理念,略加以論述之。 (一) 法家思想中的「術」 以韓非子對「術」的認知而言:「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 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韓非子‧定法),故「術 」就某種程度而言,乃是實行及運用法律及御臣治民的方法。歸納韓非子 的思想,「術」基本上可以有四大類,即立法的「術」、執法的「術」、 御臣的「術」和外交的「術」: 1.立法之術:所立之法必須是「設民之所欲以求其功,故為爵祿以勸之; 設民之所惡以禁其姦,故為刑罰以威之」(韓非子‧難一);且「法莫如 一而固,使民知之」(韓非子‧五蠹)。而「一」就是說所立之法相互間 不可以矛盾;「固」就是說立法之後不可朝令夕改,使人民不知所從。 2.執法之術:執法所秉持的第一原則必須要公平,要「不避親貴,法行所 愛」(韓非子‧六反),且必須要有確實的證據,故「有賞者,君見其功 ;有罰者,君知其罪」(韓非子‧難一),換言之,即「賞不加於無功, 而誅必行於有罪者也」(韓非子‧姦劫弒臣)。 3.御臣之術:韓非子認為人必自為而為私,故不可能有什麼天生的「清潔 之吏」,唯有在周密的知姦之術和嚴厲的刑罰下,官吏才能必然的不敢枉 法為私。故言「臣有姦必知,知者必誅。是以有道之王,不求清潔之吏, 而務必知之術也」(韓非子‧八說)。 4.外交之術:韓非子認為「力多則人朝,力寡則朝於人」(韓非子‧顯學 ),故應當極力充實國家之軍事與經濟力量,其方法則為「明其法禁,必 其賞罰,盡其地力,多其積,致其民死以堅其城守,天下得其地則其利少 ,攻其國則其傷大,萬乘之國莫敢自頓於堅城之下,而使強敵裁其弊也, 此必不亡之術也」(韓非子‧五蠹)。 (二) 法家思想中的「勢」 大體上,法家所講的「勢」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勢」指一切的形勢而言 ,狹義的「勢」則指權勢而言。是故,法家所謂的勢乃是一種客觀存在的 現實,凡能夠洞察時勢及掌握運用權勢者,當有助於治國平天下。故韓非 子言:「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韓非子‧難勢),而「人主之 所以身危國亡者,大臣太貴,左右太威也」(韓非子‧人主),因此「君 執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制也;勢者,勝眾之資也」(韓 非子‧八經)。所以「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諸侯者,以 其威勢也。威勢者,人主之筋力也。今大臣得威,左右擅勢,是人主失力 ,人主失力而能有國者,千無一人」(韓非子‧人主)。 故法律的設立與執行都要配合時宜,並藉由嚴刑峻罰以建立人主之威信, 而其運用的方法則又需藉助「術」不可。為此,可知法、術、勢三者相輔 相成也--即「以術置法,以法立威,威立則令行」者也。 三、.法家實行法治的結果 就現代的法律存在觀點而言,法是作為保護人民基本權利以防止國家權力 侵害而設。但相反的,中國古時的法家思想,嚴明法律的目的,對內乃是 為了維護君主專制、鞏固王權而用,此兩者之不同,不可不察也。蓋法家 追求的是富國強兵,只有透過法令才能強迫人民從事耕戰,而此便是法家 所強調的「以法勝民」的觀念,而也只有透過法令此一統治工具,國君方 能有效統攝臣民也。所以「無威嚴之勢,賞罰之法,雖堯舜不能以為治」 (韓非子‧姦劫弒臣)。法的成就霸業功能:法家思想之所以能為戰國時 期各國所重視,最主要的當是其聲稱具有振衰起弊、成就霸業的功能。就 史實而論,亦足證其言不虛。以戰國七雄而言,秦國後來之所以能一統韓 、趙、魏、楚、燕、齊六國,乃是秦孝公在位時能重用商鞅變法,勵精圖 治,故至秦始皇時方能一統天下。故司馬遷評論到:「行之十年,秦民大 悅。路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 」(史記‧商君列傳)。所以法家思想的最終目的,乃是誠如韓非子所言 :「聖人之治也,審於法禁,法禁明者,則官治;必於賞罰,賞罰不阿, 則民用。民用官治則國富,國富則兵強,而霸王之業成矣」(韓非子‧外 儲說左下)。因此,「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 則國弱」(韓非子‧有度)。故法家以為立國的根本在力,力之表現於對 內的是權力,力之表現於對外的實力;對內要用權力盡量統制人民,對外 要用實力從事鬥爭,這便是法家所謂霸政的意義。 綜而言之,以韓非子作為法家法治觀的代表人物,可以感受到其對法律觀 有其強烈的時代使命感。蓋韓非子生於祖國即將遭秦國併吞的時代,但舉 國仍積弱不振,所以韓非子的法治思想乃為立即的富國強兵,而非長治久 安所產生,因此,以此時空所產生的法律觀,無人可以稱之為「緊急時期 的法治觀」。因為,這些追求急速成效,且威嚇主義,不體恤人權的法律 思想與近世國家的緊急法制,有異曲同工之妙。蓋在後者正有「危急不識 法律」(Not kennt kein Recht)法諺的適用。但是,在平日的法律則不 適用此原則也。 參、李光耀的法治觀 李光耀雖然出身在一個客家家庭,是新加坡第三代華僑,但依李光耀自述 :他小學只受到兩、三個月的華文教育(其實是福建話),後即轉到英文 小學,從一年級讀起,而後進入最好的中學(萊佛士書院),也是英文學 校,而後赴英國劍橋大學攻讀法律。李光耀自承自己並未受到華文教育, 在家與親人也用英語而非客家語或福建話交談。所以其教育過程絲毫未接 受正式的儒家文化,遑論法家文化了。同時,李光耀的父親極仰慕英國, 行事作為無不以英國的紳士為尚,當然不可能傳遞太多儒家的文化予李光 耀。所以李光耀對於中國法家思想應極為陌生。這可以由李光耀敘述其學 習過程,毫無片言隻語提及中國法家的理念,獲得驗證。 新加坡是李光耀發揮其法律專才的舞台,新加坡實施法治的成效,也提供 了世人檢驗李光耀法治觀許多的素材。由上文綜述法家為了建設強盛的國 家,提出了厲行法治的學說,此與李光耀建設新加坡的出發點與採行的手 段,不謀而合。我們可以嘗試組合其兩者的理念交集之處: 一、 人性本惡、以法施教 李光耀是以最優秀的新加坡學生身份獲得獎學金,在英國劍橋大學完成法 律學位,並且取得了律師資格。在以自由主義聞名的學府就學,且在最注 重人權與民主的英國留學,李光耀卻未變成一個西式的、自由主義派的律 師,反而成為威權主義的支持者。在一九九四年,紐西蘭的一個記者會上 ,李光耀便認為,本世紀西方自由主義一廂情願的以人性為本善,天生溫 馴慈悲,人類犯罪乃出於環境,而非犯人本身。這種思潮下,對於犯罪者 的非難,已由傳統的由犯罪者的完全承擔,轉介一部份到社會之上,也就 是一個人犯罪,社會也有責任,不能獨責犯罪人;同時刑法的本質也跟著 改變,由報復性質的「應報刑」,改為要調適犯人重新適應將來出獄後生 活的「教育刑」,這種新時代的法律與犯罪學觀念,李光耀明白地加以駁 斥,他說:早在一九四六年,他剛在英國攻讀學位時,就對這種屬於「感 化派」社會學家所創設的理念,感覺不可思議,並認為這根本對新加坡無 用。李光耀明白指出:「人性本惡,這很遺憾,但我們必須設法抑制人性 中的邪惡」。李光耀主要是認為,英國的法律體制誠然產生了許多保護人 權的制度及相信被告當然無罪前提的思想,但是這是英國經過了兩三百年 的文明教化後,才孕育出來的法律制度,這套規範「謙謙君子及行為端莊 的淑女」的法律規範,以及在教育程度極普遍與人民已養成自動自發的英 國社會,都絕不是在甫獨立後的新加坡可以比擬的。所以「適用法律對象 」的「雲泥之別」,也就是新加坡人民的「守法品質」,才讓李光耀拒絕 採行西方自由主義式的法律觀。 李光耀這種直言「人性本惡」,正是中國法家思想對人性認知的出發點, 也是整個法家立論的基礎。韓非子也說:「夫民之性,惡勞而樂佚,佚則 荒,荒則不治,不治則亂」(韓非子‧心度)。因此,李光耀認為只有打 擊不法,方能維持社會秩序、鞏固國家體制。也就是不相信禮教的作法, 承認人民會有自動守法的精神。李光耀認為新加坡必須要再等兩百年,才 可以適用英國的法律思想,現階段必須採行這種不信任人民的嚴刑峻罰, 顯示出李光耀的基本出發點,是走法家而非儒家的道路。 二、 嚴刑峻罰、以刑去刑 李光耀對於嚴刑峻罰的功能,應該來自於戰時對日本佔領軍的執法印象。 李光耀在其回憶錄中提到,他本人在日本統治下生活三年零六個月,日本 人使用殘酷無情的高壓統治(軍管),儘管物資匱乏,人民半餓不飽的情 況下,仍然可夜不閉戶,犯罪率奇低。這必須歸因於日本佔領軍的嚴懲不 殆,「不必藉文明行為來偽裝」,使當時的人們都不敢犯罪。所以李光耀 自承:「在日治的三年零六個月,是我一生中經歷的最重要階段,它讓我 有機會把人們的行為、人類社會以及人們的動機和衝動看的一清二楚。沒 有這段經歷,我就不可能瞭解政府的作用,也無法瞭解權力是進行徹底改 革的工具。」所以李光耀也認為「有人主張對待和懲罰罪犯應該從寬,認 為刑罰減少不了犯罪,我從不相信這一套,這不符合我在戰前、日治時期 和戰後的經驗」。 李光耀對於日本統治期間,實施嚴格殘酷的統治,獲得社會治安良好的結 果,給予其甚大的影響,種下了其日後在新加坡嚴格執法的種因。在此, 我們應該特別的注意:李光耀對日治的治安結果,頗有推崇之意。這點在 經過日本五十一年統治的台灣,也可獲得相當多的知音。但李光耀隨即也 仔細與深入的抨擊日本在日本實行嚴刑峻法實的殘酷與禽獸般的行徑。所 以,李光耀稱讚日治時治安的優點,並未「因小失大」的肯定日本佔領與 統治。這與部分國人專以日治時代治安良好、官民守法,即肯定日本據台 深獲民心,而不予非難,可見其兩者格局與識見之高低。 此外,新加坡在一九六六年引進鞭刑時,亦曾引起相當大的爭議。李光耀 便認為:「他相信新加坡的社會只瞭解兩件事-獎勵與懲罰,如果罰金不足 以阻嚇這裡的犯罪時,我相信他一旦發現他要挨鞭子時,就不會在熱衷破 壞了。」這種鞭刑的嚇阻力,新加坡的市容美觀,公共建築上完全沒有西 方常見的塗鴉,因為新加坡有極嚴格的「破壞公物法」(The Vamdalism A ct),對於塗鴉者,可處三至八鞭的鞭刑。一九九四年四月間,發生的轟 動一時的「麥可‧費」案件(The Case of Micheal Fay )。一位十八歲 的美國學生麥可‧費,因對於私人轎車濫加噴漆,除被法院判處徒刑外, 也被罰處六鞭的鞭刑。此一事件曾引起美國的嚴重關切與世界矚目。對此 ,李光耀認為:「如果有人認為這是野蠻,那就請不要把府上未滿十八歲 的青少年帶到新加坡來。如果非帶他來不可,也請一定先警告他會有什麼 後果」。麥可‧費的案件,新加坡始終堅持實行鞭刑,後來,美國柯林頓 總統正式向新加坡總統王鼎昌求情,王鼎昌總統遂特赦減免兩鞭,麥可‧ 費終於接受四鞭鞭刑後返美。因此由麥可‧費案件,明顯的看出李光耀及 新加坡採嚴刑峻罰的「威嚇」態度與法家是如出一徹的--即輕罪重罰,希 望能達到以刑去刑和殺一儆百的效果是也。 就在麥可‧費事件發生時,新加坡權威的報紙「海峽時報」(Straits Tim es) 在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所做的民調顯示,百分之九十九的受訪民眾 認為:強暴犯應處鞭刑;認為持有武器應處鞭刑者,佔百分之九十二;認 為搶劫犯應處鞭刑者,佔百分之八十二;贊成塗鴉犯應處鞭刑者(即麥克 ‧費案件),也佔了百分之七十九。可見得新加坡的人民大致上仍是絕大 多數的贊成政府對麥克‧費的處罰。 三、 民智無用論的支持者 李光耀對於法律的主觀性,以及其輕視民智的態度,與上述的人性本惡觀 ,有密不可分的關聯。也因此他認為法律是可以教育人民,他說道:「我 以實事求是的態度處理這問題,如果面對一群受過良好教育和教養的人, 就不需要嚴刑峻罰,因為他們已經訓練好了。就像養狗一樣,你用正確的 方法從小訓練牠,牠就會知道,時候一到就該到屋外去大小便」。這一句 話除前半段符合現實外,後半段似隱含者李光耀個人「君臨百姓」的老大 心態,其把自己比喻為主人,將人民比喻為其所養的狗,而且這種自以為 是,且視人民的智慧不如自己的言論,李光耀的「訓練人民守法」比喻成 訓練小狗大小便,也直言新加坡的人民猶如會在電梯理小便的小狗的說法 ,恐怕任何民主國家的領袖都不敢公開言之,顯見李光耀絲毫不以民眾的 反感為意。 李光耀這種比喻人民小狗小便論,而韓非子提及的「民智嬰兒論」,實有 異曲同工之妙。 四、 法律的適時適所性質 在法家提出法的現實性,以及韓非子提出的「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 有功」,認為國家的立法,一定要符合國家的客觀環境,不可以盲目式的 移植外國的法律制度,免得產生水土不服的現象,這點律師出身的李光耀 表現的更為明顯。 李光耀在一九六二年一月十八日,對新加坡大學法律學會所做的一個重要 的演講,表達了這種觀念。這個演講是作為法律人的李光耀,在新加坡唯 一一個訓練法律人的大學裡,對法律人作的著名演講,可以透視出李光耀 立法觀的內涵:「我們的建築師從希臘柱廊和羅馬廣場學到古典的造型, 從雷恩(ChristopherWren)的聖保羅大教堂窺知優雅與美,他們知道,無 論在古希臘、古羅馬和不那麼古老的倫敦,那些大理石和砂岩建築的典雅 建築物,都是配合當地的生活方式、氣候與人民而興建。然後這些建築師 必須回到馬來亞,用花崗石和混凝土,為我們的人民設計適合本地氣候的 建築物。從十九世紀一片祥和的英國背景凝煉出來的法律原則,與實際應 用在今天英國的,已經有段差距。同樣的原則移植到社會、經濟條件都遠 不如英國的馬來亞,鴻溝更加擴大。我們必須設法在既有的社會與經濟條 件上,跨過理想與現實的鴻溝。如果不順應我們自己的環境,修訂條款、 調整原則,只是一昧蠻幹、盲目施行,不啻自取滅亡。各位如果不打算一 畢業就先在混亂顛沛幾年,就最好儘快設法跨越這道鴻溝。法律原則談的 是人身保護權、自由、集會結社、表達意見、和平示威的權利。這些觀念 都始於法國大革命,後來在維多利亞時代的英國修訂改進,但如今全世界 都對這些權力設有限制,因為若不分青紅皂白地實踐理想,將會毀滅原有 的社會。法律制度面臨的真正考驗,不在於它的理想是否偉大壯闊,而在 於它是否能釐清人與人、人與政府的關係,維繫秩序與正義,如何以最大 的寬容與人道維繫這樣的秩序,正是過去幾年來,我們馬來人接管立法、 行政、司法等要職後,所面臨最尖銳的問題」。 上述這段話,顯示出李光耀認為法律與建築物一樣,都必須要符合當地的 氣候及人民的生活習慣,因此,李光耀決定英國式的陪審團不適用在新加 坡,以及拒絕英國引以為傲的「人身保護令」制度,反而實施「公安維持 令」,對於有侵害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之虞的人民,儘管證據不充足,也 可以禁止其行動,甚至鋃鐺入獄,並不需要經過法院公開審理與判決程序 ,都是李光耀認定與新加坡「水土不服」的制度,不必實施,這也是李光 耀抗拒西方主流人權理論,引起國外抨擊的主要原因。 五、不論對象、嚴厲執法 新加坡吏治之清明與治安之良好,向為人所津津樂道。然而此成功的原因 為何?無他,乃是貫徹執法的決心與執行法律的徹底。亦即,為了確實使 法律能發揮賞善罰惡的作用,並非只靠法律的制定就可達到此目的,還必 須貫徹法律的執行,方能使法律發揮其應有的赫阻功能,而此正是法家所 強調「信賞必罰」以收取信於民的觀念:「賞罰敬信,民雖寡,強」(韓 非子‧飾邪)。 新加坡執法能夠貫徹的另一個相當重要的原因,亦是由於李光耀個人嚴守 清廉原則所造就的,畢竟若無李光耀的「以身作則」,新加坡今日亦未必 能得到世人的讚譽。所以李光耀之所作所為,正如法家所言的:「明君知 民之必以上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儀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則民不從 彼;民不服法死制,則國必亂矣。是以有道之君,先民服也」(管子‧法 法)。因此,上位者不能端正其行止,光有法律的制定與執行,亦未必能 真正的治理好一個國家,蓋此時民心無法歸向,僅是懼於刑罰之威攝也, 長久以往,則民怨生,國危矣。所以,公平與徹底乃是新加坡法治成功的 最主要關鍵。 新加坡大學研究廉政制度的權威John S.T. Quah曾經歸納出新加坡廉政成 功最重要的原則為:政治領導人必須要以身作則,否則廉政肅貪會形成「 捉小魚放大魚」,則廉政必定失敗。新加坡的李光耀便是以身作則的絕佳 例子。新加坡的貪污防治調查局對於檢肅貪污極為主動,並且李光耀本人 帶頭並不干涉辦案,並且不講人情,該局成立後,即在1966年11月將一位 內閣部長級的官員,旅邀促進局主席(陳家彥)的貪污進行偵辦並令其去職 ,另外,一位政務部長(黃循文)接受廠商赴印尼旅遊招待,總值不過兩 千美金,即遭起訴,最後受到革職處分,並喪失退休金。另外也有一位閣 員涉嫌貪污,在貪污調查局約談前,曾向李光耀求情,但李光耀在該閣員 接受約談前,拒絕與其會晤,最後該閣員即自盡,以悲劇落幕。新加坡執 法嚴格與不通融,各級民意代表幾乎沒有替選民關說的情形發生,就此而 言,李光耀已發揮了法家思想的精髓。 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馬尼拉舉行菲律賓商業大會上,李光耀受邀擔 任貴賓並發表題為「治安法紀重於民主」的演說,李光耀認為菲律賓首要 任務是恢復治安,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須嚴加懲治違法的勾當,尤其是貪污 受賄。但是,李光耀更明白指出:「高層政治領袖,如果能以身作則,數 立榜樣,貪污之風就可以剷除。…..取締貪污的法律應該收緊,將舉證責 任轉移到財富過多,與入息不符者身上,只要把兩三個高官繩之以法,便 足以產生殺雞儆猴的作用,這是新加坡的經驗。」由李光耀向菲律賓推銷 新加坡模式的肅貪,重點正是抓兩三位高官來殺雞儆猴。李光耀對於高官 違法的痛恨,由此可見。 六、 實行集權統治 在上文處(二、嚴刑峻罰之處)李光耀已提到了日治時代日本軍管的集中 權力,已瞭解權力是進行徹底改革的工具。新加坡在李光耀及其所領導的 人民行動黨實行的集權統治,當亦是奠定今日新加坡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此情形,如對照台灣和韓國的政治發展經驗,更可看出集權統治方式 對於國家身處在動盪時代及危急關頭的重要性,所以李光耀說到:「如果 韓國和台灣沒有軍事管制或專制獨裁的政府,我懷疑它們能有那麼快速的 改變」。 就新加坡而言,新加坡自1965年8月9日脫離馬來西亞獨立之後,由於李光 耀認清到當時新加坡可應用的天然資源相當的稀少,許多民生物資也需靠 外國進口,再加上期地理位置具有的重要戰略意義且土地狹小不易防守等 缺點,因此如何謀求新加坡的生存發展之道,當是件非常急迫之事。也正 因為如此,李光耀及其所領導的人民行動黨,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經濟成 長和種族和諧,當極力掌握任何可資統治運用的政治資源,不允許「政治 多元主義」在新加坡發生,如此才能收穩定國家發展的效果。 因此,新加坡雖然亦採行議會民主體制,但李光耀卻提到:「亞洲實驗議 會民主,發現一個有趣的事實,那只有當執政黨佔明顯多數,言出必行時 ,這一制度才能發揮作用」。此外,李光耀更說過:「如果我能無限期統 治新加坡,凡是不必徵詢被統治者的意願,我確信我一定能更有效率地造 福人民」。是故李光耀領導的人民行動黨雖然自新加坡開國以來,迄今一 直都是執政黨,但不可忽略的是:開國以來新加坡均實施單一選區(小選 區)制,一個選區只有一個席次,反對黨的票再多也無效,以一九八四年 的大選為例,這是李光耀領導的人民行動黨,自執政以來,得票率最低的 一次,反對黨總共獲得百分之三十七的選票,比一九八○年的百分之二十 四,增加了百分之十三的選票,但在國會八十席中,反對黨還僅獲得四席 的席次而已;而在一九八八年,人民行動黨得票率更下降至百分六十一點 七,但在國會中的席次,反而增加至七十九席之多,反對黨徒然擁有百分 之三十八的選票,但僅有一席,所以反對黨始終無法在國會席次上反映真 正民意的比例。 再者,李光耀在其執政時期,更引用「內部安全法」以莫須有之罪名逮捕 了許多被視為有危害新加坡之異議人士及政治犯,例如所謂的謝太寶事件 ,其原是南洋大學講師,後因參與街頭運動,被李光耀以內部安全法關了 二十多年,期間李光耀曾要他承認是共產黨才把他釋放,但謝氏寧死不屈 ,而許多政客和識時務者則都簽下自白書,聲明永不參與政治。謝太寶的 例子,最近雖然較少發生,但是已顯示出李光耀對於政治異己的排斥,以 及對自己權威穩固的執著,毫不考慮所謂的民主風範。 為此,李光耀在法律之名的掩護下,實行著家長威權式的領導,而此舉對 於新加坡整體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確也提供了不可磨滅的助力。所以 若從這樣的結果來看,其與法家將「法」作為統治工具而產生鞏固執政者 權力及實行專制的作用,極為類似。 七、統一社會價值、秩序重於民主 李光耀及其領導的人民行動黨,經常對人民的日常生活與言行舉止進行一 定程度的干涉,當然,為了使這些干涉能得到合法性及正當性,因此常藉 由一定觀念的宣傳或透過法律的制定,將領導者心中認定為正確的價值或 道德標準予以客觀化或普遍化,藉以達到控制社會的作用。據估計,自195 8年到1982年的二十四年裡,行動黨政府共推動了六十六項國家運動。這些 運動一方面是作為政府改善人民生活習慣和行為態度的媒介,另一方面也 是貫徹李光耀所謂「正確的價值觀」之主要管道,例如:在一九七九年推 廣的華語運動,便是一例。李光耀在一九七九年八月七日,正式展開推廣 此運動,目的乃是要統一占了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華裔居民的語言,這些 華裔雖然以廣東、客家及潮洲話居多,但總共可達十二種方言之多,三個 華裔新加坡人民可能必須用英文來交談,所以李光耀為了團結新加坡人, 遂推行華語。李光耀以身作則的學習華語,並且持之以恆,因此,本運動 推行五年後,已經獲得巨大的成就。今日,新加坡人幾乎都人人可操簡易 的華語,華語已成為新加坡華人的共同語言。 李光耀推行各種國家運動,正如同推行華語一樣,都是會對人民灌輸「憂 患意識」以獲得其統治行為之基礎,並藉此使人民產生對國家之認同感, 當可謂是法家思想御民之「術」的運用。 除此之外,李光耀為強化其所認定之正確價值觀的推行,統一社會的價值 觀念,從而防止人民受到西方文化及價值的影響,便對新聞媒體等大眾傳 播工具進行相當程度的管制。新加坡在1974年頒行了「報紙及印刷物出版 品法」,以防止新加坡受到西風東漸的影響,造成社會風氣糜爛,進而從 根本上破壞了新加坡的發展前途。所以李光耀在1995年6月間接受英國廣播 公司訪談時說到:「媒體打擊我是無所不用其極。你想我是以此為樂,不 僅照單全收,還高興的像頭小獵犬般在地上打滾,或我會用言語,而不是 暴力,讓它們自暴其短?當它們發現我堅持答辯時,就只好收斂起尖牙利 齒,不敢再擅自歪曲事實真相,因為它們知道我不會放過每一個錯誤。我 認為這樣很公平」。因此,可以說李光耀對於媒體有關新加坡或其個人的 負面報導,是相當反感的,畢竟在他的認知裡,他的一切作為都是為國為 民,其盡心盡力、鞠躬盡瘁的決心與努力,當不容外人予以抹滅和詆毀, 所以他說到:「有關新加坡內政的辯論是新加坡人的事。我們准許美國記 者進入新加坡,向他們的同胞報導新加坡;我們准許他們的報紙在新加坡 出售,以便知道外國人讀到的我們是什麼樣子。但我們不能讓他們在新加 坡扮演他們在美國扮演的角色」。儘管如此,李光耀倒沒有像若干開發中 國家那樣將媒體國有化,或將媒體直接納入國家控制,新加坡的媒體工作 者仍享有相當程度的自由,不過,媒體工作仍有幾個明顯的「塔布」:不 可宣揚共產主義或推翻政府的言論、對政府的政策批評必須節制,尤其不 得批評到李光耀及其家人的名譽等,否則可能立即面臨停止營業、禁止發 行以及被法院判處支付高額名譽損害賠償的後果。 十分明顯的,李光耀將法作為管制社會,遂行國家政策的主要的工具。而 且利用法律來控制媒體與輿論的形成,所以是一種防止人民對政府諸多干 涉人民自由,產生不滿情緒的預防措施,最後對人民果然將其不滿付諸行 動時,即違反法律,政府又將嚴格執法,毫不寬貸。這些環環相扣的措施 ,正如法家所謂的:「禁姦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 」(韓非子‧說疑)的觀念。 故總體而言,李光耀對社會發展的看法是認為秩序應優先於民主的:「我 相信一個國家在進行發展時所需要的紀律多於民主。民主洋溢,會導致無 紀律和秩序混亂的局面,對發展產生不良的影響」。所以,依李光耀之意 見,他不喜歡百花競放的民主,更不喜歡失序的民主體制,認為這是不利 於國家的發展。在一本介紹李光耀治國理念最詳盡的書中,登載一張照片 ,這是台灣立法院五位立法委員扭住劉松藩院長,六人扭打在一起的鏡頭 。下面旁白為:這是台灣國會議員扭打在一起,且被美國人稱為是比新加 坡更自由的民主。李光耀認為這種類似台灣及韓國的情形,並不能證明他 們是一個比新加坡更好的社會。 八、 選拔優秀人才、進入政府 李光耀認為有好的政府,才能將國家治理的好,但是好政府的要素則必須 是要有好的人才才行。所以他說:「新加坡必須爭取每年畢業生中的菁英 人才擔任公職。我所謂的菁英,不只是指學業成績而已。……你還得評估 他的實事求是、想像力、領導能力、衝勁,但最重要的還是他的品德與動 機,因為愈是聰明的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可能愈大」。 因此,李光耀及人民行動黨非常注重政府人才的選拔與進用,每一年自學 校中挑選最優秀的畢業生,進入政府。李光耀特別援用世界上最著名的蜆 殼(Shell)石油公司選拔主管人才的「Hair」原則: H=Helicopter,這是指政府的公務員必須如同直昇機一樣,可以立即起飛 ,也可以綜觀全局,代表了李光耀要求公務員要有高度的行動力,及能以 宏觀角度判斷事情。 A=power of Analysis,公務員必須具備分析的能力。 I=Imagination,公務員必須具有想像力,才能夠破除因循舊例的陳腐心 態,隨時引進新的概念在工作之中,使政府永遠跟得上世界潮流。 R=sense of Reality,這是要求公務員除了想像力外,也能夠具有體認現 實的能力,究竟政府是為了解決人民現實的需要而產生,許多政府工作都 有現實的考量,不能流於空洞的理論及唱高調。這也是所有剛由學校訓練 出來者,所具有的通病。 且經錄用後亦隨時考核其處事應變之能力,以確保政府人員的品質與菁英 領導的特質。李光耀訂出嚴格考核,進入政府的公務員,固然是一時之選 ,但並不表示,日後將飛黃騰達。李光耀便在一九九四年聯合早報中說過 下面的談話:「要吸收三十名優秀人才,我們就必須錄取五十名左右,將 二十名淘汰」,同時,優秀的公務員及黨員,人民行動黨也會培養成為國 會議員,並藉著與反對黨鬥爭的機會,訓練成為入閣的政務次長與部長。 所以李光耀執政期間不斷地發掘優秀人才並使其能進入政府機關的作法, 一方面是希望建立一萬能政府來為民謀福利,但另一方面也可建立起自己 的領導班子並培養未來的接班人。所以不管是支持或反對行動黨的優秀人 士,一旦被行動黨所網羅,那麼反對黨將因吸收不到人才而無法與行動黨 相互競爭。 另外,對於公務員的待遇,李光耀既然向企業界「爭才」,讓一流的人員 會選擇進入政府部門,而非選擇進入企業界,因此唯有拉近兩者之間的薪 資距離,關於這點,新加坡作得極為成功。李光耀在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 二日,在國會中提出了為何要給高級公務員加薪的理由時,提出了一個「 與市場一起移動」(Moving with the Market)的原則。李光耀認為,公務 員如果要成為一個誠實、公開、有抵抗力及有工作效率的體系,來取代虛 偽的表裡不一的腐化與貪污,就必須讓公務員的薪俸,能與市場的價值一 起互動。所以,對公務員大幅地提升其待遇。以一九八九年統計,新加坡 公務員最高職等(事務第五級,Staff Grade V),月薪起薪20,140美元, 高過美國同職等聯邦公務員(GS-18)的7,224美元;連補助金在內新加坡 官員可得26,103美元,其標準為世界最高。至於最基層的公務員(基層八 級,Grade H),每月可獲得4,202美元,在亞洲國家,也屬最高薪之列。 相當於我國的中將級、部會司長級及國立大學院長級的待遇。新加坡對公 務員待遇的重視可見一斑。 李光耀對於最高階公務員薪資標準的認定,是將新加坡收入最好的五大行 業: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及跨國企業的總經理及人員的月薪平均 值,來作為敘薪標準,因此,如李光耀所說的:政府才可以留得住一流的 人才。同時,新加坡利用高薪來避免公務員的貪污,也是有「養廉」的功 效。 因此,李光耀這種識人之「術」的運用,亦像是法家所言的:「明主者, 推功而爵祿,稱能而官事,所舉者必有賢,所用者必有能,賢能之士進, 則私門之請止矣。夫有功者受重祿,有能者處大官,則私劍之士,安得無 離於私勇而疾距敵。遊宦之士,焉得無撓於私門而務於清潔矣。此所以聚 賢能之士而散私門之屬也」(韓非子‧人主),李光耀完全運用了韓非子 的「法術之學」。 肆、結論 從中國法家思想的思維出發,並映證歷史的發展模式以觀,以「法律」的 方式來治理國家,確實是一套合理可行的方法,雖然其與現代西方法治理 念的出發點不同,但是法律的存在及普遍化,至少使得國家、社會甚至個 人有了一個比較合理客觀的行動標準,並增加了社會的公平性,對於國家 的發展及社會秩序的維持,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若純粹採取中國法家 的以「法」治國方式,本文以為至少存在著下列二個缺點:第一,法律本 身不一定就是正義的化身。如果法律規定的內容不能為人民所接受,則這 樣法律的執行,便只是為達到施政目標及維持紀律的統治工具而已,因此 所謂「惡法亦法」的情況便無法予以避免,而這也是西方十九世紀末二十 世紀初所盛行之法律實證主義的缺點。第二,以法施教的不足性。法家崇 尚嚴刑峻罰,注重法令的威嚇功能,期望能以刑去刑,使人民因為法律的 施行而知道何者當為,何者不當為,達到以法施教的目的,所以其極力反 對及排斥儒家所用的道德教化方式。然而,法家思想忽略了法律本身是屬 於一種「他律」的存在,無法建立或形成人民「自律」的觀念,故所謂「 導之以刑,齊之以德,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刑,有恥且格」乃 是正本清源之道。所以法律與道德教化,兩者不可偏廢。而法家只重其一 ,是有不足也。 而綜觀李光耀的執政方式,不可否認的,其非常重視以法教民的重要性, 雖然這有一部份是因新加坡所處的環境所使然,但是我們也看到李光耀本 身亦十分重視道德操守的觀念,如果沒有他這種自正其身以收風行草偃、 上行下效的的作法,相信僅有法律的施行,亦不能將新加坡治理的井然有 序、清明廉潔,此與我國台灣相較,當可證明其中之道理。 因此,從李光耀偏重以「法」治國的模式來看,法律的制定與施行,在新 加坡具有二種功能:第一,作為統治的合法工具:對於新加坡,相信世界 上沒有一個國家會否認它不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但是新加坡的法律,有 甚多是把李光耀個人所認為的正確價值觀念予以法律化,使得新加坡能夠 照著李光耀所認為應該走的方向前進,這樣的「個人觀念法律化」,新加 坡的法律在某種程度上亦可謂是李光耀的法律,畢竟其所領導的人民行動 黨迄今為止一直都是執政黨,而國會又幾乎皆為行動黨成員所構成,故在 李光耀執政期間,彼等以李光耀馬首是瞻及在其觀念的影響下,不論李光 耀在主觀上是否認識到法律作為國家統治的有效性,但至少在客觀上,法 律確實發揮了統治工具的作用,這點應是不容質疑的。 不過,新加坡的法治既然帶有此濃厚的個人色彩, 在李光耀仍然能夠發揮 其個人的影響力時,當然不成問題。然而如果李光耀所代表的法治價值, 不能夠形成一種「制度之善」時,也就是存於李光耀個人腦中、來自其成 長背景的經驗、出自其個人言行力行的法治觀,未能獲得執政黨員的衷心 信服,也就是新加坡人民被說服採納這種理念時,則此此種法治能夠維持 多久?頗令人懷疑。易言之,實行李光耀式的民主,需要一個意志力堅強 的領袖,該領袖本身不僅要以身作則,更要具有群眾魅力,同時,執政黨 要能夠掌握國會的絕對多數,才能夠阻止摧毀嚴密體系的異議出現。在李 光耀之後的情況,可能就有更大的變數,所以西方強調的法治,可以排除 個人「人」的因素,但新加坡的法治則否,這是值得重視的。 第二,作為保障人權的工具:新加坡基本上對於法律乃保障人權的看法, 與世界上各民主國家並無不同,只是人民在享有「自由」的程度上,不若 先進國家來得寬鬆。但李光耀本就認為,西方民主模式本就不應無差別地 用於東方國家之上,過多的民主和自由只會破壞社會的秩序和穩定,故李 光耀常以其所獨認的「亞洲價值」來作為其行為合理化的依據。因此本文 以為李光耀在維護人權方面的觀點乃是:「尊重」而不「放縱」;「秩序 」先於「民主」;「公益」重於「私利」。這些具有團體主義色彩的立法 觀,的確是屬於保守主義的法治國家理論。就新加坡實行嚴刑峻罰,基本 上獲得極大多數老百姓的認同,所以,每次大選都在可信為公平的情形下 執政黨都獲得過半數以上的得票率,顯示出新加坡公權力的出發獲得了充 分的合法與正當性。新加坡應為一個民主體制的國家,當毫無疑問。在麥 可‧費事件發生時,海峽時報曾作了一個民意調查,認為生活在新加坡覺 得安全的,占百分之九十九,只有百分之一認為不安全;認為對維持治安 而言,政府已善盡職責者,占百分之九十八;認為深夜婦女在周遭散步覺 得安全者,占百分之九十六。這個統計數據表達出人民對政府治安成效的 高度滿意,這也絕對是全世界各大城市所難以望其項背的。 此外,值得一提的,新加坡自八○年代開始積極推行所謂的「儒學運動」 ,就狹義而言,其或許只是單純的道德教育運動,但廣義來說,其對社會 秩序之穩定及道德價值之重建、政治威權的確立及外交上權衡樽節的手段 ,都有著連帶關係。而這樣的一個運動,這當是李光耀為緩和法律所帶有 之「他律」的強制性,所為的統治手法的一種轉變,而企圖藉由道德力量 來使人民產生「自律」的傾向,以減緩社會長期在近似嚴格管制下所帶來 的負面影響或不滿情緒。畢竟新加坡是一個開放的城市和國家,就算李光 耀如何藉由法律來防堵外來思想或物質的侵入,在人民享有居住、遷徙或 旅行的權利下,西方開放的自由思潮終會被帶進新加坡,而形成人民生活 的一股暗流,所以必須尋找另一種可為人民接受的統治方式,以鞏固自己 的領導地位。也可以使新加坡居民更具有東方人謙和的美德,有助於協調 多種族的社會。近二十年來,新加坡周遭的國家,例如馬來西亞、印尼及 菲律賓都發生許多殘暴的種族衝突,唯獨新加坡能出淤泥而不染,形成三 族共生的淨土,也是新加坡值得傲人之處。 綜上所論,李光耀在歷史的動盪中找到了類似中國法家所主張之以「法」 治國的富國強兵之路,且在其「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使 命感下,帶領著新加坡躍居國際舞臺,其領導作風與統治手段雖亦常為人 所批判,但我們也無法否認新加坡今日成功的這個事實。故以李光耀治下 的新加坡為例,其已經兩千年前中國法家的思想,特別是韓非子的思想, 不謀而合。在李光耀並未學習法家思想在先,成為法家信徒-這是我國歷史 上,許多改革家,例如:王安石、張居正……等主張「外儒內法」-,卻不 約而同地走上了法家之路。可以說中國法家理論,在中國孤寂了兩千年後 ,終於在麻六甲海峽邊上的蕞爾小國,獲得了驗證的機會。法家及李光耀 的法治思想,提供了世人「王者之路」的基本要件有三,即:1.適宜民情 的法律制度;2.上位者遵法、行法的力行;3.執法者確實執法的決心。能 行此三者,則國家可大治矣。 最後,如果我們進一步來反觀我國的社會,能否由同時以華人為主,組成 的新加坡推行法治,得到一些他山之石?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就以嚴格執 法是否可以產生防止人民違法行為的嚇阻力量的問題而言,我們可以台灣 規定騎機車應待安全帽為例。 台灣在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開始嚴格取締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者,此 規定並在全國各地嚴格施行,各交通警察人員遇有未戴安全帽者,一律處 罰,由下述的資料可顯示我國國民的守法情形:   我國機車數 未戴安全帽取締件數 每日違規比例 (每萬輛中) 民國86年6月起 10,052,000 1,389,101 64.5 民國87年 10,529,000 3,223,482 83 民國88年 10,958,000 3,732,468 93 民國89年 11,423,000 3,137,040 75. 2 由上表可知,本來在台灣並無嚴格執行乘機車者,應戴安全帽的規定,所 以絕大多數乘機車者,未戴安全帽。但嚴格實施此制後,每萬人違規者不 到一百人,可見得台灣的民眾,仍然會遵守法令,但以嚴格執法為前提。 由八十六年六月開始,最嚴格取締時,每萬人違規的64.5件,比例最低, 到次年較寬鬆時,立刻提升到83件。可知道人民守法與執法嚴厲與否可成 正比。 機車騎士是否戴安全帽,以及交通警察遇到違規者,將會對其處罰,是我 國目前最常見典型「嚴格執法」的例子,本文在討論新加坡實施法治的特 徵,便是在嚴格執法之上,而且是全方位的嚴格執法。本文在最後順便以 我國取締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的違規比例,可知道我國國民實與新加坡國民 一樣,可以透過嚴格執法的方式,來提振社會的秩序。假如我國將取締違 規營業、檢肅貪污、取締流氓……都比照此決心時,我國社會追得上新加 的高素質水準,將指日可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