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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與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總說明
資料來源:行政院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送立法院之「政黨法草案總說明」指出:政黨於現代民主政治體制
中扮演極其重要之角色,政黨不僅為民主政治之必然產物,亦為促進民主
政治發展、保證民主政治成功之重要條件。有鑑於此,各民主國家為促進
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對於政黨組織與活動,均有若干保障和規範。我國自
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人民團體法」,增列政治團體一章,開
放政治性團體結社以來,民眾投身政治活動日益活絡,政治主張漸趨多元
,截至目前為止,依法備案之政黨計有九十九個。惟因現行「人民團體法
」將政黨定位為一般人民團體,採行消極、低度規範,已無法滿足當前社
會之期待及政黨政治發展之需要。茲為建立政黨公平合理之競爭機制,確
保政黨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落實民主憲政發展,爰擬具「政黨法
」草案,計分七章四十四條,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章「總則」,明定本法之立法意旨、政黨之定義、本法之主管機
關、政黨組織區域及其主事務所之設置、組織運作之民主原則、政黨公平
對待原則等事宜。(草案第一條至第六條)就中,該法草案所稱政黨,係
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
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報經主管機關完成備案之團體。至
於政黨政治的運作原則,請另參照本站「臺灣政黨政治基本原則解析」一
文,特此誌明。
二、第二章「政黨之設立」,明定政黨設立之程序、應備具文件、政黨名
稱之限制、法人之設立登記、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之處理等事宜。(草
案第七條至第十條)
三、第三章「政黨之組織及活動」,明定國民參加政黨自由、政黨黨員身
分之認定、政黨章程應載明事項、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召開、黨團
組織之限制、行政中立之原則等事宜。(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
四、第四章「政黨之財務」,明定政黨之經費來源、政黨會計制度、財產
及財務狀況報表之申報及公告、政黨補助金、投資或經營事業及購買不動
產之禁止等事宜。(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
五、第五章「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明定政黨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政黨之處分、解散、合併及清算等事宜。(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一條
)
六、第六章「罰則」,明定政黨違反本法規定之各項處罰。(草案第三十
二條至第三十九條)
七、第七章「附則」,明定罰鍰之處罰與執行機關、本法施行前已備案政
黨之過渡條款、政黨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及非專供辦公使用不動產之處理
、競合法規之停止適用等事宜。(草案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
至於行政院送立法院之「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總說明」另指出:按一般
民主國家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接受外界金錢或其他財物之捐贈,藉
以發展其政治活動,乃係普遍之現象。惟如何確保其獻金來源公開化、透
明化,避免金權政治對民主政治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各民主先進國家莫不
設法加予防杜。目前我國對於政治獻金之規範,係散見於各相關法規,如
人民團體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加強防範
金權政治氾濫,因應各界對政治獻金公開、透明化之殷望,本院前於八十
九年二月八日曾將「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函送貴院審議,惟未能完成
立法程序,爰經再檢討後,重新擬具「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全案計
三十一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條例之立法意旨及用詞定義等事宜。(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主要
內容包括,定義(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
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不動產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
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備案成立之團體。(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
治團體。(四)擬參選人:指於「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之
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二、本條例主管機關及受理申報機關等事宜。(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三
、得收受政治獻金之個人或團體、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捐贈之禁止、收受
政治獻金應先開立專戶申請許可、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舉辦政
治獻金募集活動之備查、捐贈總額上限及稅賦優惠、收支帳簿之設置、會
計報告書之製作、收支申報、公告及公開於電腦網路、政治獻金用途限制
及賸餘政治獻金之處理方式等事宜。(草案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四、違
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等事宜。(草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五、本條
例各項書、表格式之訂定機關及競合法規之停止適用等事宜。(草案第二
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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