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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lianplanet 信箱] 政治獻金的金鐘罩 王業立 東海大學政治系教授 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因「廣三案」而意外扯出的劉松藩一億五千萬「政治獻金」事件 ,這兩天在立法院內議論紛紛。事實上,了解台灣政治生態的人士都明白 ,下自鄉鎮市代會主席以及縣市議長選舉、上至立法院龍頭改選,民意代 表收取「前金」、「後謝」根本就是公開的祕密。並且一旦東窗事發,一 律將其稱之為「政治獻金」便可安然過關,比美國的「軟錢」還好用多多 。對於台灣的政治人物而言,「政治獻金」彷彿就是金鐘罩、鐵布衫,一 穿上它便可「永保安康」!   目前我國有關「政治獻金」的規定,僅見諸於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四十 五條之四,以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三十八條。其中僅規定「個人對於候 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對此捐贈,「個人得於 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換言之,個人對於候選人的「政治獻金」,依照目前的法律規範,只 是在二萬元以內可列入當年度的列舉扣除額;如果超過兩萬元,嘿嘿!你 就無法列入當年度的列舉扣除額!如此而已。而劉松藩的「政治獻金」, 豈只是為了節稅而已!但是只要將對於民選公職人員的捐贈,無論多少, 一律稱之為「政治獻金」,便可逍遙法外,一切OK。因此,一般選民收受 候選人的「走路工」叫做「賄選」;但是候選人收受他人的「前金」、「 後謝」卻叫做「政治獻金」。   從過去楊文欣競選省議會副議長,到後來劉松藩、王金平的立院龍頭 之爭,「政治獻金」的幽靈不斷的在台灣各級議會的殿堂上盤旋不去。但 有趣的是,大家都知道該如何除魔降妖,可是卻一直沒有人願意真正出手 。連最近內政部在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時,都絲毫沒有對「政治獻金」作 出任何更嚴格的規範。看來在台灣,「政治獻金」之用大矣!它才真正是 各級民意代表們心中名符其實的「公共財」! ※ 編輯: alianplanet 來自: 140.112.211.168 (02/03 03:56)